适宜城市规模与我国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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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农民工跨区域流动模式与本章理论假设

一 农民工“城市打工挣钱、农村盖房消费”行为模式

农民工是中国城市人口规模扩张的主要来源,也是中国城市化的主力军。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农民工占北京常住人口的35.9%,北京新增常住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农民工占深圳常住人口的70%。从全国来看,2.7亿农民工占中国第二、第三产业就业人口的近一半,是中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统计局2015年公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4.8%,初中文化程度占60.3%,高中文化程度占16.5%,仅有32%的农民工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这与发达国家技能劳动者占工人总量的50%—75%的情况相比,差距很大。

数量大、人力资本水平低,决定了农民工较低的工资谈判能力,也决定了农民工不可能获得很高的工资。事实上,在中国发达的城镇地区,特别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区别一个工人是外来的“民工”还是当地的“职工”,方法出人意料的简单:观察他(她)从事的职业。外地“民工”与当地“职工”从事着不同的职业:前者主要从事非熟练工作(“蓝领”工作),后者主要从事熟练工作(“白领”工作)(钟笑寒,2006)。《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农民工平均工资为2864元。这一工资水平属于我国城市劳动力较低收入水平之列。

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工资不可能在大城市买房置业,也不可能在城市租住体面的住房,但是,经过若干年的积累,农民工的工资却可以使其在家乡农村盖起比较体面的“小洋楼”。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再加上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限制,农民工逐渐形成了“城市打工挣钱、农村盖房消费”的行为模式。而在家乡农村这个熟人社会,农民工之间在家乡的住房和耐用品消费上的攀比心理,强化了这种行为模式。

总之,农民工的工资虽远不够在其打工的城市购房,但通过若干年的积累,农民工的工资却可以使其在家乡农村盖起漂亮的“小洋楼”。这一客观现实再加上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约束和农村熟人社会盖房与消费的攀比效应,构成了农民工“城市打工挣钱、农村盖房消费”的主因。

二 “城市打工挣钱、农村盖房消费”模式下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方式选择

借鉴王建国和李实(2015)的研究,我们通常使用城市的住房成本代理生活成本,假设城市间的运输成本为零,可贸易商品的价格相等,进而生活成本差异归结为住房成本差异。基于“挣钱回家盖房消费”的目的,农民工在其打工的城市往往选择简陋而价格低廉的居住和生活方式。此外,由于地方政府利用在土地市场的垄断地位,扩张工业用地供给,将土地低价或者零地价供给制造业厂商,厂商通过建造集体宿舍等途径,满足流动人口的住房需求,并使流动人口的居住成本降低。政府通过建造大量的廉价公共住房,降低工人对于工资增长的要求,以此来促进出口工业的发展(范剑勇等,2015)。农民工特有的生活方式加上政府主导的土地政策行为为农民工的流动提供了物质保证。农民工一般居住在厂方修建的简陋的集体宿舍内,这些宿舍通常是免费的或收取较低的租金。这些地方可以称为是中国式“贫民窟”。[1]在大城市的一些农民工甚至选择居住在一些建筑的地下室里,以节省居住成本。以我们的调查为例,956份有效问卷调查中,400人表示相应的工厂或者企业提供免费住宿,因此,他们的住房支出低至几乎为零。

综上,流动人口的居住选择主要为厂商集体宿舍、“城中村”和群租的普通商品房,这种免费或低廉的居住方式降低了农民工的生活成本,由此不难发现,农民工在大城市和中小城市的居住与生活成本很可能与城市规模和城市房价无关。[2]例如,尽管北京、上海的房价高达每平方米数万元甚至在一些片区高达数十万元,但是,对于完全放弃了在北京、上海购房,只想积攒更多的名义收入带回老家,且居住在公司简陋的集体宿舍、临时工棚或远郊区“贫民窟”的农民工而言,北京、上海的高房价与其生活成本可能并没有什么关联。

三 “城市打工挣钱、农村盖房消费”模式下农民工跨区域流动模式

中国农民工具有高度的跨区域流动性。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国农民工检测调查报告》的数据,1.68亿外出农民工中50%是跨省份流动的,其中,中部地区外出农民工62.8%是跨省份流动的。高度的跨区域流动性源于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农民工在打工的城市没有住房和其他不动产,跨区域流动的成本很低;二是因为农民工“挣钱回家盖房消费”的外出打工目的,那里能挣更多的钱回家消费,他们就流动到那里打工。高度的跨区域流动性和“挣钱回家盖房消费”的外出打工目的,将导致农民工名义工资不存在跨区域差距。

综上,农民工的行为模式可以用下式表示:

其中,W是农民工的名义工资,C是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成本(包括日常生活成本和居住成本),农民工到打工地的路费随着省际交通设施的完善已大为降低,略去不计。

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在教育程度、技能水平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他们通常是劳动力市场上的价格接受者,个体农民工并不能提高其名义工资W,为了最大化式(3.1),农民工唯有选择最小化C。为此,他们愿意居住在工地、简陋的集体宿舍甚至城市的“贫民窟”,以便积攒更多的钱回家乡农村结婚盖房消费,包括一些在家乡的攀比性消费。W减去C的差值构成农民工克服情感成本和体力成本进城打工的激励因素。

农民工在大、小城市之间的流动均衡条件表示如下:

式中,WA和WB分别是农民工在大城市A和小城市B 工作的名义工资,CA和CB分别是农民工在大城市A和小城市B的实际生活成本,CAh和CBh分别是在大城市A和小城市B 居住体面的住房所需的生活成本。式(3.2)有个重要含义:由于大城市和中小城市的农民工均选择十分简陋的居住和生活方式,所以,相对于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居住体面的住房所需生活成本的巨大差距而言,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农民工的实际生活成本几乎是相同的。换言之,农民工的生活成本和名义工资均与城市房价和城市规模无关,聚集不经济传导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在中国并不存在。对这一理论分析结论进行实证研究是本章的主要目的。

中国大城市农民工的名义工资并不一定比中小城市农民工的名义工资高,可能还存在其他原因:①身份效应和公共服务水平效应。一些人为了享受大城市的公共服务或看重在大城市的身份,可能会放弃一部分收入(Jennifer,1982;Baum-snow and Pavan,2012),中国大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往往比中小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要高得多,因此,中国的农民工可能宁愿接受较低的名义工资,也愿意到大城市工作几年,再回家乡“盖房消费”。②学习效应。有研究发现,农村人口预期在大城市工作,其人力资本和工资长期来看增加得更快,因此,从整个生命周期收入来看,农村人口可能宁可接受眼下较低的实际工资,也愿意到大城市工作(Lucas,2004;Baum-snow and Pavan,2012)。这些因素可以归因于聚集经济因素对工人工资的影响,使农民工愿意接受较低的名义工资。但是,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大城市对具有高度跨区域流动性的农民工而言可能早已失去了神秘性,因此,大城市对中国理性的农民工很可能不存在身份效应;绝大多数农民工或者工作于一些“师带徒”的行业,或者工作于一些低技能的岗位,再加上高度的跨区域流动性和市场的竞争性,大城市对农民工可能也不存在显著的学习效应;由于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大城市对农民工可能更不存在公共服务效应。下面的实证分析也证明大城市聚集经济因素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并不存在。

此外,即使学习效应、公共服务效应等聚集经济对工人工资可能存在的负影响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聚集不经济对工人工资的正影响,但是,这些聚集经济因素并不会降低大城市的房价和在大城市居住体面住房所需的生活成本,也不会影响聚集不经济传导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因此,在实证分析中,我们仍然可以通过考察房价和城市规模对工人生活成本是否存在显著影响,来检验聚集不经济传导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是否存在,这正是本章下面实证分析所采取的研究策略。

然而,如果政府过度采取倾斜性财政政策,将公共服务过度集中于大城市,有可能降低大城市工人的工资谈判能力,进而影响聚集不经济传导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第二个前提条件。不过,就本章的研究目的和研究对象(农民工)而言,检验聚集不经济传导机制的第一个条件存在就足够了。

四 本章的理论假设:大城市房价等聚集不经济的传导机制失灵

在中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农民工形成了“城市打工挣钱、农村盖房消费”的行为模式,他们在大城市一般居住在设施简陋的“贫民窟”内以便积攒更多的钱带回家乡,大城市的高房价等聚集不经济对他们的生活成本和工作地选择并没有显著的影响,这导致房价等聚集不经济的传导机制严重失灵。在实证上表现为:城市规模和房价对农民工的生活成本没有显著影响,进而导致城市规模和房价对农民工的名义工资也没有显著影响。

具有高度跨区域流动性的农民工,对城市户籍人口中普通素质劳动力的工资水平有重要的拉平效应。邢春冰(2008)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普通素质农民工的工资十分接近普通素质城镇职工的工资。因此,从理论上讲,如果农民工工资与城市房价和城市规模无关,城市户籍人口中普通素质劳动力的工资也会与城市房价和城市规模没有显著的关系。这也会加剧聚集不经济传导机制的失灵,加剧资本和人口向大城市的过度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