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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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成员的精神向往

公正是作为类本质的人的普适价值,是人民群众普遍向往的理想境界。公正不仅是人们对于未来社会的理想诉求,更是人们的现实追求。社会公正是发展着的人对人的发展条件的基本要求,它不仅有着深刻的人性基础,而且有着具体的历史的实际内容。社会公正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状态,是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合理关系的规定,是人们对价值创造和价值享受良性循环的合理安排。社会公正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理想追求和实践原则。构建和谐公正的社会是人类永恒的理想追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正是发展经济与实现社会文明进步的有机统一。作为类本质的人及由无数个人组成的社会来说,既追求物质财富的极大满足,又希冀公平与正义,而后者往往是更高水平的精神向往。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正,不仅要求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要求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如果说经济发展是‘形’,那么,社会发展,特别是科学文化的发展则是‘神’,只有‘形神兼备’,才是真正的发展,也才能实现真正的发展。”[76]传统的现代化发展模式强调“经济决定论”,把经济增长当作发展,把GDP的增长作为唯一的衡量指标,认为社会进步就是经济上的富足,似乎只要物质财富增长,其他一切都可以舍弃。不可否认,经济增长是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基础,为社会进步提供了物质条件。但是,经济增长不会自动带来社会的文明进步,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经济,有时还会带来一系列棘手的社会问题,如城乡对立、脑体对立、人与自然对立、区域差异等,严重的会危及经济生活和社会和谐本身。美国著名未来学者丹尼尔·贝尔在总结资本主义发展的经验教训时指出:“经济增长也许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矛盾’根源,而这一矛盾也许是导致资本主义毁灭的祸根。”[77]如果社会不能取得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进展,经济与社会发展出现了不协调的情形,那么,发展的结果就难以被社会成员公正地分享,发展也很难持续。如果说经济发展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就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充分条件。把社会文明进步置于发展之外,不仅会使经济发展遇到种种阻力,而且难免会偏离社会公正的发展方向。

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正是人类社会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有机统一。所谓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也可以通俗地解释为目的与手段的统一。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正强调社会发展的目的与手段的统一,那种违背社会发展目的与手段的科学性,割裂目的与手段之间联系甚至将二者本末倒置的“发展”是一种不公正的发展。长期以来,人类不断强化工具理性的扩张,把经济发展当作目的本身,而把人变成了实现经济增长的手段,从而使社会发展失去了方向和意义,使人失去了价值理性的主体意义。马克斯·韦伯指出:“自从禁欲主义着手重新塑造尘世并树立起它在尘世的理想起,物质产品对人类的生存就开始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控制力量,这力量不断增长,且不屈不挠。”[78]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经验的反思,我们逐渐认识到,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应指向人的发展和人性关怀,建立以人为本的发展模式。“增长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目的本身包括消除贫困、文盲和疾病,拓宽人类选择的范围,增强人类控制自然环境的能力,从而增加自由。”[79]社会发展的目的与手段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而经济发展则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前提和条件。因此,应当在社会发展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一个合理的张力,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取得社会的快速稳定发展,逐步缩小不同区域之间、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以及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不平等,建设一个共同繁荣富裕的公正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正是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权利和义务是个统一体,享有极少权利而承担过量义务或者尽较少义务而享有过量权利都是不公正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这个世界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80]。一个人享有多少权利,他就应当负有多少义务。社会公正的首要和基本原则就是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指出,一个社会制度的公正,“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81]只有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相等的社会制度设计,才是公正的社会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社会形态,都是把原本相互联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割裂,视为互不相干的绝缘的两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可能区别权利和义务,那么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82]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除了权利与义务分离的根源——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因而,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正能够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真正有机统一,能够为社会发展提供和谐的环境和持久的动力,最终实现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正是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关系,被称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哥德巴赫猜想”。正确而有效地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每个社会成员的普遍愿望。一部分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鱼”和“熊掌”的关系,二者的矛盾不可调和,要实现一方必须以牺牲另一方为条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肯就断言:“我们难以在享受市场经济效率的同时兼得平等。”[83]而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正认为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中牺牲任何一方都不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都背离了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本质要求。实现公平必须建立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之上,而离开效率的公平只能是共同贫穷。邓小平明确指出:“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84]但如果只讲效率而不讲公平,无限制地拉大差距,造成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局面,最终也将失去效率。“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社会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85]没有公正的社会环境,社会动荡不安,也就无效率可言,势必造成对公平与效率的双重伤害。因此,我们既要以公平的眼光透视效率问题,也要从效率的角度审视公平,以期实现公平和正义、效率与速度的完美结合。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人与人之间、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根本上达到了统一,也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双赢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