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苑耕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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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法

近代的国际法,是在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3-1648年)承认主权独立国家的存在以后,在欧洲国家之间逐渐形成的。在此之前,在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也曾有过被称为“国家”的政治实体,在这些“国家”的交往过程中,也曾出现过一些类似今天的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但是,关于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否可以认为就是今天这样的国际法的问题,学者之间是存在争论的。

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家林立,相互交往频繁,在这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外交使节、会盟、条约、战争等关系的规则和惯例。据此,中国学者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就有了国际法;但也有学者认为,各诸侯国只在一定程度上是独立的,它们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而且上述这些规则和惯例是不系统、不很确定的。所以,当时并不存在今天意义上的国际法。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了中国,整个中国成了大一统的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中国广阔的疆域范围内,没有“国家”,也没有国际法,这一状况一直延续至今。其间,虽然有时国家被分裂成几个部分,但是,“分久必合”,最终均归于一统,分裂只是局部的、暂时的现象。

在清王朝被推翻之前的两千多年期间,中华帝国一直以“中央王国”自居,君临天下,视周边一些小国为其“属国”、“贡国”,对它们实行朝贡制度,要求这些国家的统治者向中国皇帝俯首称臣,定期纳贡,中国皇帝则向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在中国和这些国家间保持着相对独立的关系,但并不存在主权和平等的概念,也不存在今天的国际法。对于周边国家以外的被称为“外国”的国家,如印度、罗马、英吉利等国,基本上也是将它们视为“来朝”的外藩,要求来使向中国皇帝行三跪九叩大礼,但在待遇上则优于邻近的藩属。乾隆皇帝在给英王乔治三世的敕谕中说:“尔国王僻处重洋,输诚纳贡,朕之饧予优加,倍于他国。”

史料表明,中国在17世纪中叶,曾有机会接触国际法,并曾有过运用国际法处理中国与其他国家某项关系的个例。1662年至1690年间,荷兰人来到中国表示希望与中国达成交往协议,在与中国官员的商谈中提到了“万国法”,要求荷兰使节在中国享有不受扣留的豁免权。有学者认为,在1648年左右,马丁(MartinMartini)神父还曾将苏亚利兹的国际法著作译为中文。另一个事例是,1689年中国与俄国通过谈判签订了《尼布楚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是主权国家,划定了中俄之间的部分边界。这是近代以来中国依据国际法与其他国家缔结的第一个条约,也是中国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与他国签订的,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平等的条约。但是,由于清王朝实行与外国不相往来的闭关锁国政策,在后来的150年间,再没有关于中国适用国际法的记载。

19世纪中叶,英国用鸦片打开了中国紧闭的大门,同时,也将国际法带入了中国。1839年,林则徐被清王朝皇帝派至广州禁烟,他在通过幕下译员袁德辉了解到国际法中有可以用来取缔鸦片、停止英国商人输入鸦片的内容以后,请美国教士伯驾和袁德辉将瓦特尔的《国际法》一书的部分章节翻译了出来。从林则徐后来宣告鸦片是违禁品,要求英国商人将其交出予以烧毁,以及为此给英国女王的信所使用的语言中可以看出,瓦特尔的《国际法》对他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1863年,为了处理与法国的关系,总理衙门请美国公使蒲安臣推荐一本西方各国公认的有权威的国际法著作,以供参考。后者将曾任美国公使中文译员的丁韪良传教士正在翻译的惠顿的《万国公法》译稿推荐给了当时的总理衙门大臣,受到了赞许。因为译文难懂,总理衙门支出官银500两,并命四名中国官员协助加以修改后,于1864年将其刊印了300本,分发各省使用。

清朝政府想通过国际法来维护本国利益的想法,得到了一些成功经验的鼓励。1864年春,普鲁士公使乘坐一艘军舰来到中国海面,在这里拿捕了三艘丹麦商船,并将它们作为捕获物。对此,清廷总理衙门提出了抗议,认为进行拿捕的水域是“中国专辖之内洋”,普鲁士军舰在这一水域内扣留其他国家的船舶,“系夺中国之权”,是“轻视中国”。在中国的抗议和不接待普鲁士公使的威胁下,普国不得不释放了丹麦的商船,并赔偿了1500元。这一事件的和平解决,对于清朝政府决定引进国际法和翻译国际法著作起了很好的作用。

应当指出,中国自进入近代以来,虽然引进了国际法,而且有过运用国际法成功维护国家权益的经历,但是,总的来看,中国适用国际法的实践是比较有限的,而且不是很成功的。特别是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西方列强视中国为“非文明国家”,在它们与中国的关系上不适用国际法,或者只是在对它们压迫和剥夺中国有利的情况下,有选择地适用国际法。其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加在中国身上。中国当时国力衰弱,明知不平等条约对中国不利,但不得不接受这些条约,把它看作是可以维持清廷统治、国家安全的一种途径。

中国被迫签订的第一项不平等条约是1842年8月29日在英国炮舰“汗华丽”号上签订的《南京条约》,按照该项条约的规定,中国开放了五个口岸以供英国人贸易和居住,割让了香港的领土,偿付了2100万元的赔款。这项不平等条约开始了外国将不平等条约强加给中国的时代,这一时代延续了一百多年之久,直到1947年中国与美英两国缔结新条约,原则上废除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制度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实际上完全废止一切不平等条约为止。在这期间,中国还被迫与英国签订了1858、1860、1890、1898、1901、1906年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此外,中国还被迫与美国、法国、俄国、德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签订了许多不平等条约。把不平等条约强加给中国的国家中还有日本。

日本在19世纪中叶以前,本来也是个闭关锁国的国家。自1853年美国将军率领军舰来到日本海面要求日本结束锁国制度开始,经过明治维新的改革,日本走上了脱亚入欧,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1874年,日本借口“台湾生番”杀害琉球人,强迫中国签订了《北京协定》,不仅要求中国偿付赔款,实际上还剥夺了中国对于琉球的宗主权。1895年,日本在取得甲午战争的胜利后,与李鸿章在日本签订了《马关条约》,迫使中国将辽东半岛、台湾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并索取了二万万两白银。只是因为俄、德、法三国的干预,日本才放弃了辽东半岛,但又因此而另外取得了300万两白银。1901年,日本作为《辛丑条约》的一方,从中国取得了巨额的赔款和驻兵等许多特权。1915年,日本又以武力威胁逼迫当时的中国总统袁世凯同意签订中日条约,接受它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

依据王铁崖教授编著的《中外旧约章汇编》的资料,在1689年至1949年间,中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具有约束力的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书,计有1175件,其中,绝大部分对中国来说都是不平等的。基于这些不平等的条约,外国从中国取得的种种特权和特殊权利,包括领事裁判权、低关税、租界和租借地、驻兵权、内水航行权、海关、邮政和监狱管理权、铁路、采矿、电信经营管理权、发行钞票权、传教权,等等。它们还占据了中国许多地方,划分了许多势力范围。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受到了严重的侵犯,沦为半殖民地国家。

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中国人民民族意识和国家主权、平等概念大增,全国上下都要求修改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和中国作为其中一员的同盟国的胜利,也为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提供了机会。1919年,中国代表在巴黎和会上明确提出了废除1915年中日条约的要求。1923年3月10日,中国政府又根据国会的决定,照会日本废止该项条约。但是,当时的中国还没有摆脱积贫积弱的状态,国内的军阀混战更使列强有了继续欺压和掠夺中国人民的可能。所以,日本和其他西方国家对于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正义要求,不仅没有给予积极回应,而且还十分无礼地加予拒绝。日本甚至斥责中国的这一要求“有背于国际通义”。1924年12月9日,包括日本在内的英、美、法、日、意等8个《华盛顿条约》签字国还发出联合照会,要求中国政府“严格遵守和履行”一切不平等条约。

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斗争,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上反对德、日、意法西斯同盟形成,中国的国际地位有所提升以后才渐见成效。中国在对日、德、意的战争宣告中声明,与这些国家订立的一切不平等条约从此无效。随后,从1941年开始,又与美、英以及其他与中国订立有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展开了关于取消它们在中国的各种特权的谈判。至1947年,中国先后与美、英、印度、比利时、挪威、加拿大、瑞典、荷兰、法国、瑞士、丹麦、葡萄牙等国签订了它们放弃在中国的特权的新的条约。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以及随后中国与包括曾在中国享有特权的国家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平等和相互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基础上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表明过去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已经在实际上被完全废除了。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时期,中国和国际法两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以各国主权平等为基础的《联合国宪章》的通过和联合国的成立,以及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相继取得独立,使得原来主要适用于欧美国家的国际法演变成了适用于世界各国的真正具有普遍性的国际法。另一方面,中国也实现了从半封建半殖民地到独立自主的现代主权国家的转变。在一段时期内,一些西方国家仍然不愿意以平等和公正的态度对待中国。尽管如此,这并没有影响到中国将国际法用来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的信念和实践。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时,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向全世界公开宣告:“本政府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相互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中国的这一立场和态度,后来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宣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中英关于中国西藏地方与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和政策宣告中,一再地予以了重申。1955年,中国在参加亚非万隆会议期间,庄严地表明了对于《联合国宪章》所代表的当代国际法的尊重和支持,为宣布包括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内的十项原则的《万隆宣言》的通过作出了贡献。会后,中国出席万隆会议的代表团团长周恩来总理又专门声明:“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是中国一贯遵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仅在口头上宣布支持和尊重国际法,而且从成立一开始就坚持依照国际法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值得指出的是,在新中国成立第二年,中国就采取了两项重大的国际法行动。一是通过平等谈判,与苏联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一是针对美国入侵中国领土台湾和派飞机侵入中国领土上空轰炸,造成中国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不法行为提出了严重抗议和对美国的侵略行为不能置之不理的严重警告。在这一警告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美国的侵略行为变本加厉的情况下,中国政府毅然决然地决定行使自保权和自卫权,派遣志愿军入朝,开展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斗争。这两次国际法行动,对于当时中国的安全和以后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依据国际法,创造性地解决承认和继承问题,与多达165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妥善地处理了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以及诸如朝鲜、越南停战等等许多历史和现实问题。中国缔结和参加了许多国际条约,仅在2003年一年之内,中国对外缔结的双边条约和协定就有150余项,签署、批准或加入了17项国际公约。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一贯积极参加联合国的造法和执法活动,为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法发展的事业作出了贡献。中国在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几乎参加了联合国主持下的所有重要的国际立法活动,为编纂和发展国际法作出了努力。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世界大国,也是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使命感的国家。中国认为,遵守和执行国际法,对于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与合作,正确解决各种争端与纠纷,都是十分重要的。中国一贯重视遵守和执行国际法。可以预期,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将会在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发展国际法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