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关系管理教学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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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7 某公司工会为劳务派遣员工争取权益整理自:韩柳洁、郭稳才:劳务派遣工生存状况:“同工同酬”难实现 盼工会维护工人利益,人民政协网转载《人民政协报》消息,2014-11-03。

刘飞曾在广州一家日资汽配公司担任了三年的工会主席,用他的话说,自己是“赶鸭子上架”,但“在其位就要谋其政”的责任感让他不得不思考自己究竟能为公司的普通职工做些什么。从2011年到2013年,刘飞担任工会主席的三年里,他做了两个主要工作,其中一个就是为劳务派遣工争取合理、合法的权益。

许多企业为了控制人工成本,都愿意用劳务派遣工。刘飞所在的这家汽配公司也不例外。据刘飞介绍,公司在2006年以前现场作业人员均为劳务派遣工,从2006年6月以后所有新员工都改为以劳务派遣工形式入职,劳务派遣工数量一度占公司员工总数的40%,在现场员工中,劳务派遣工所占比例高达60%。公司虽然承诺劳务派遣工可以按一定比例转正,但实际转正机制很随意,比例也非常低,不到15%。

劳务派遣工虽然在工作内容上与正式工无差,但基本工资远低于正式工,加班工资正式工按2倍计算,派遣工只能按1.5倍计算,其他的住房、社保待遇劳务派遣工都要“低人一等”,而且转正往往遥遥无期。2010年,刘飞所在的公司内部发生了一次劳务派遣工集体维权事件。其后,公司将劳务派遣工的底薪、加班工资提高至与正式工相同的标准,转正比例提升至40%。但是公司始终将劳务派遣工的用工比例固定为40%,有了这条限制加之公司员工流失率低,很多劳务派遣工工作了两三年都没有机会转正,对于这点,工作年限久的劳务派遣工都颇有怨言。

工友的怨言,刘飞一直记在心里,也暗自决定将劳务派遣工的待遇和转正问题作为他这一届工会的工作重点。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刘飞看到了为派遣工维权的希望。他组织工会干部将劳务派遣工联名诉求整理后,以正式公函发给公司并进行交涉,请公司在现行转正规定基础上,将工作满半年的劳务派遣工给予转正。因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实施,其中临时性明确为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虽然有理有据,但是协商过程并不顺畅。刘飞回忆,工会与公司进行了3次协商,最后争取的结果是,公司将劳务派遣工转正比例提高5%,用工比例由40%降低至35%;政府的劳务派遣工实施细则出台后,公司立即遵照执行。

“其实当时我对这个小幅度调整方案很不满意,但是也不知道应该如何继续谈判。”刘飞表示,曾经在内心挣扎过,是否要采取更强硬的手段为工人争取权益,但是由于企业内部正式员工对为派遣工争取权益反应消极甚至有抵触情绪,而工会领导小组其他成员也有不同意见,最后只能搁浅这一想法。“缺少继续坚持斗争的力度和勇气,我们还是妥协了。”刘飞一脸的遗憾和无奈。

令刘飞感到欣慰的是,过了不到一年,2014年1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公司于2014年7月依照约定实施例行的劳务派遣工转正评价,一次性转正近60人,转正后劳务派遣工占有比例为11%,接近法律规定。

2013年年底,刘飞从工会主席的位置上退了下来。不再是工会主席的刘飞仍然还关心着他的工友们,以自己的方式为他们发声。他希望把自己了解到的劳务派遣用工状况、劳务派遣工权益现状、劳务派遣工的渴求等告诉更多的人,借此让更多的人了解他们,听到他们的声音。

刘飞表示,现在劳务派遣用工以及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都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但是要真正改变他们的处境还有赖于法律法规的落实,企业观念的转变以及工会组织服务意识的提高。以工会组织来说,很多企业工会并没有将劳务派遣工包括在保障范围内,企业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成果也无法惠及劳务派遣工群体。希望工会能将劳务派遣工纳入组织,为他们的权益发声。在为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争取权益的过程中,工会既要有“勇”,也要有“谋”,打破现在“不敢、不能”的被动局面。

问题

1.劳务派遣员工可以参加工会组织吗?

2.劳务派遣员工工会经费来源怎样?

3.本案例中的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了吗?

4.本案例反映出劳务派遣工的权益状态是否与劳动合同工一样?为什么?

答案提示

1.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可以参加工会组织

《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第1条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上述法规规定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工会组织,被派遣劳动者无论是在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在用工单位,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劳务派遣员工工会的经费来源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本条应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员工。

企业普通员工的工会经费,根据《工会法》第42条规定,由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而对于劳务派遣员工,这笔由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来源是哪里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第3条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3.本案例中的劳务派遣工是否加入了工会

从本案例提供的材料看,劳务派遣员工加入了工会组织,应属于加入了用工单位工会,或由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所以,用工单位工会为其劳务派遣工会员争取权益是履行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4.本案例中劳务派遣工的权益状态及原因

本案中劳务派遣工虽然在工作内容上与正式工无异,但基本工资往往远低于正式工,加班工资正式工按2倍计算,劳务派遣工只能按1.5倍计算,其他的住房、社保待遇劳务派遣工都要“低人一等”。说明劳务派遣工权益比劳动合同工权益更易受到侵害。

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劳务派遣工用工形式之所以产生并受到企业欢迎,最主要就是用工成本低、用工灵活(所谓灵活也就是没有工作稳定性)。劳务派遣工对用工单位没有归属感、责任感,不把用工单位当作自己的单位,干一天拿一天钱;用工单位也不把派遣工当自己员工看待,工资、福利等都和合同工的工资、福利等有所区别。

其次,劳务派遣工往往不属于用工单位的工会会员。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规定,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所以,劳务派遣工无权享受用工单位工会会员的福利,也没有办法参与以工会为载体的企业民主管理,其在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加缺少组织的代表与维护。从实际情况看,劳务派遣工加入私企的工会难度并不大,难就难在加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的工会组织。因为劳务派遣工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工会,意味着要参与分割正式职工的既得利益,这使得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对劳务派遣工加入本单位工会组织产生了抵触情绪。当然,也有少部分劳务派遣工自身没有意识到参加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对参加工会活动积极性并不高,使得用工单位也有了搪塞和拒绝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