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电子商务的分类
在实践中,可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电子商务进行分类,主流的分类标准有按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电子商务活动的运作方式以及所使用的网络进行划分。
1.按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划分
按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不同进行分类,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以下五种基本类型:
(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ustomer,B2C)类似于零售业,是商业电子化的零售商务。企业或商业机构借助Internet开展在线销售,为广大客户提供很好的搜索和浏览功能,提供各种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使消费者很容易了解到所需商品的品质和价格,在网上直接订购,支付手段通常采用电子信用卡、智能卡、电子现金及电子支票等。目前,在Internet上遍布这种类型的购物网站,通过网上商店买卖的商品可以是实体化的,如书籍、鲜花、服装、食品、汽车、电视等,亚马逊(http://www.amazon.com)、国内的京东商城(http://www.jd.com)等网站经营此类实体商品;商品也可以是数字化的,如新闻、音乐、电影、数据库、软件及各类基于知识的商品,国内著名的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等销售相关数字产品;还有提供各类服务的,如安排旅游、住宿、订票、在线医疗诊断和在线教育与培训、网上游戏和娱乐等,国内较有影响的关于旅游、住宿、订票的携程旅行网(http://www.ctrip.com)等提供相应网上服务。B2C有利于企业扩大产品的知名度,拥有更大的市场,以及利用网络的跨地域性,在销售渠道上更易控制和掌握。而对于个人来说,进行电子消费,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有更多的自主权。在消费变得方便的同时,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将有更多的时间及精力来完成其他生活事务。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B2B)是电子商务应用中最重要和最受企业重视的形式,是电子商务的主流。B2B主要着重企业的经营效率,利用网络整体提高企业的管理、经销、产品推广的实力水平,从而改善传统商业模式所带来的弊端。对于企业的新产品推广,更易快速打入市场。企业可以使用Internet或其他网络寻找最佳合作伙伴,完成从订购到结算的全部交易行为,包括向供应商订货、签约、接收发票和使用电子资金转账、信用证、银行托收等方式进行付款,以及处理在商贸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问题,如索赔、商品发送管理和运输跟踪等。这类电子商务除当事人双方之外,也更需要涉及相关的银行、认证、税务、保险、物流配送、通信等行业部门;对于国际间的B2B,还要涉及海关、商检、担保、外运、外汇等行业部门。总之,必须有各参与方的有机配合和实时响应,可以说,这些行业部门也都是参与对象。
B2B模式包括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和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特定企业间电子商务是指以往一直有交易关系的或者今后肯定要继续进行交易的特定企业,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彼此在市场开拓、库存管理、订供货、收付款等方面仍会进行更紧密的默契式的合作,保持相当程度的信任。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是在开放的网络中,对每笔交易寻找最佳伙伴,与伙伴进行从订购到结算的全部交易行为。这里,虽说是非特定企业,但由于加入该网络的只限于需要这些商品的企业,可以设想是限于某一行业的企业,不过,它不以持续交易为前提。
(3)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ustomer to Customer,C2C)是Internet上产生的一种新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网上商务交易方式,也有人称之为P2P。消费者可以在网上卖出自己多余或不再使用的商品,亦可以在网上买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和所喜爱的物品,甚至可以进行物物的直接交换。其中最典型的是在网上拍卖或竞买,开展网上竞价交易,如著名的电子商务平台ebay最初就是拍卖网站。由于这种模式为消费者之间直接交易的开展提供了信息和交易的平台,不仅大大节省了消费者之间交易的时间和成本,也提高了社会效益,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使得C2C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迅速。
(4)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Government,B2G)涵盖了政府与企业间的各项事务,包括政府采购、税收、商检、管理条例发布、政策法规颁布等。政府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发布自己的采购清单,公开、透明、高效、廉洁地完成所需物品的采购;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宏观调控、指导规范、监督管理的职能,通过网络以电子商务方式更能充分、及时地发挥。借助于网络及其他信息技术,政府职能部门能更及时全面地获取所需信息,做出正确决策,做到快速反应,能迅速、直接地将政策法规及调控信息传达至企业,起到管理与服务的作用。在电子商务中,政府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电子商务的推动、管理和规范。在发达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主要依靠私营企业的参与和投资,政府只起引导作用,而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则更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和帮助。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企业规模偏小,信息技术落后,债务偿还能力低,政府的参与有助于引进技术、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产业都处于政府垄断经营或政府管制之下,没有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将很难快速地发展电子商务。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开展涉及很多方面,没有相应的法规予以规范也是难以进行的,而对于法规的制定、法规的实施监督及违法的制裁,政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之,电子商务中政府有着两重角色:既是电子商务的使用者,进行购买活动,属商业行为;又是电子商务的宏观管理者,对电子商务起着扶持和规范的作用。对企业而言,政府既是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又是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管理者。
(5)消费者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
消费者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Customer to Government,C2G),包含了政府对个人的一系列管理和服务事项。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势必要将对个人的繁杂的事务处理转到网上进行。这也正是电子商务中政府作为参与方所要从事的管理活动,包括政府对个人身份的核实;对公民福利基金、生活保障费的发放;收集民意和处理公民的信访及举报;政府主持的拍卖;公民的自我估税、报税及电子纳税;公民行使对政府机构和官员的监督;政策法规的查询等。
当今世界上,许多政府都将B2G、C2G的电子商务看作是树立良好形象、提供优良服务的基本办法。主要运作方式是建立政府网站,就是将政府职能“上网”,在网络上成立一个虚拟的政府,在Internet上实现政府的职能工作。政府“上网”后,可以在网上发布政府部门的名称、职能、机构组成、工作章程以及各种资料、文档等,并公开政府部门的各项活动,增加了办事执法的透明度,为企业和公众与政府打交道提供方便,同时也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提高公众的参政议政意识。另外,由于Internet是跨国界的,政府上网将能够让各国政府互相了解(在有限的范围内),加强交流,从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五种基本类型的基础上,又衍生出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Customer to Business,C2B)和线上到与线下电子商务(Online To Offline,O2O)等新模式。C2B模式改变了原有生产者(企业和机构)和消费者的关系,是一种消费者贡献价值(Create Value),企业和机构消费价值(Consume Value)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在C2B的形式下,消费者可以不用辛苦地去寻找商家,而是经过C2B网站把需求信息发布出去,由商家来报价、竞标,消费者可以选择与性价比最佳的商家成交,不花一分冤枉钱。商家不开店不打广告就可以把商品卖出去,削减中间环节。比较典型的C2B网站有拼多多等网站。O2O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O2O的概念非常广泛,只要产业链中既可涉及线上,又可涉及线下,就可统称为O2O。O2O的优势在于把线上和线下的优势完美结合,通过网购导购机,把互联网与地面店完美对接,实现互联网落地,让消费者在享受线上优惠价格的同时,又可享受线下贴身的服务。同时,O2O模式还可实现不同商家的联盟,目前,餐饮业、服务业和团购大都采取O2O模式。
2.按电子商务活动的运作方式划分
按照电子商务交易的商业活动运作方式分类,电子商务主要包括两类基本的商业活动: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
(1)直接电子商务
直接电子商务,也称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在Internet上直接对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活动,它可以完全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实现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它包括计算机软件、研究性咨询性的报告、数字化产品、各种信息服务、娱乐内容的联机订购、付款和支付、兑汇及银行有关业务、证券及期货的有关交易、在线游戏、娱乐的实时服务等一系列的交易与服务,以及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直接电子商务能使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交易,而不需要受到时间、空间的种种限制,更有利于企业在全球寻找贸易机会,发掘市场潜力。这种模式突出的好处是快速简便且又十分便宜,深受客户欢迎,企业的运作成本显著降低。受限之处是只能经营适合在网上传输的商品和服务。
(2)间接电子商务
间接电子商务,也称不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在Internet上对有形货物的电子订货以及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服务活动,它无法完全依靠电子商务方式实现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这类商品的交易过程中所包含的信息流和资金流可以完全实现网上传输,卖方通过网络发布商品广告、供货信息及咨询信息,买方通过网络选择欲购商品并向卖方发送订单,买卖双方在网上签订购货合同后又可以在网上完成货款支付。但交易的有形商品,就必须由卖方通过某种运输方式送达买方指定地点。可以看到,电子商务已经破除了商家对各种商品批量购进集中存储、坐店销售的方式,商品需要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这种商品交割方式的变化,说明网上购物使传统的物流配送向消费者端延伸。所以,有形商品电子商务还必须解决好货物配送的问题。电子商务提供的有形商品及有关服务,由于要求做到在很广的地域范围和严格的时限内送达,一般均需要委托具有相当规模,拥有很强运输能力,采用自动化手段,特别是充分运用Internet进行信息管理的现代物流配送公司和专业服务机构去完成配送工作。
3.按电子商务使用的网络类型划分
按照电子商务使用的网络类型分类,电子商务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基于EDI的电子商务、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基于Intranet和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电子商务。
(1)基于EDI的电子商务
EDI是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和协议,将商务活动中涉及的文件标准化和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在贸易伙伴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EDI主要应用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批发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单证业务传递联系。EDI电子商务在20世纪90年代已得到较大的发展,技术上也较为成熟,但是因为开展EDI对企业有较高的管理、资金和技术的要求,因此至今尚不太普及。由于EDI使用专用网络,安全性比Internet高,所以目前仍然在安全性要求较高的领域中使用。
(2)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
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是目前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它采用了当今先进的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通过Internet实现营销、购物等商业服务。它突破了传统商业生产、批发、零售以及进、销、存、调的流转程序和营销模式,实现了少投入、低成本、零库存、高效率。目前,还出现了利用手机、掌上电脑、PDA等移动通信设备,通过连接Internet和专用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包括经营、管理、交易、娱乐等。如目前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就已经推出了手机支付、手机炒股、手机彩票、GPS定位服务、移动办公、统一消息服务(UM)、个人信息管理(PIM)和无线广告等移动电子商务服务。移动电子商务的运行需要构建在由计算机网络与Internet、电信服务、传统电子商务系统共同支撑的应用系统之上。
(3)基于Intranet的电子商务
基于Intranet的电子商务,是指在一个大型企业的内部或一个行业内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它能够有效地实现企业内部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合作伙伴及客户之间的授权内数据共享和数据交换,并将每一个各自独立的网络通过互联延伸形成共享的企业资源,方便地查询关联企业的相关数据,形成一个商务活动链。
基于EDI的电子商务、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和基于Intranet的电子商务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2所示。
图1-2 EDI电子商务、Internet电子商务和Intranet电子商务的关系
(4)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电子商务
移动互联网是3G、4G移动通信网络与Internet的结合,又称为移动电子商务,是利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通信设备与Internet有机结合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