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与服务:民族社会工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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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族社会工作的基本障碍

我国少数民族拥有极其丰富的文化,由于历史文化和社会经历的复杂性,不同的少数民族社会在地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方式与风俗习惯上存在极大差异,因而其社会呈现文化多样性。这一情况决定了在少数民族社会开展社会工作的实务与研究,必须具有高度的文化敏感性。

社会工作实务又总是深受文化的影响。有研究者已经指出,社会工作中的咨询和治疗在传统上被看作西方个人主义的专用术语,社会工作中的心理动力学理论、人本主义理论、认知行为取向理论等与白人文化中一些普遍特定的元素享有共同的价值观和信仰。[1]

因此,对于许多具有文化多样性的少数民族群体来说,西方的社会工作治疗模式是不合理的和具有对抗性的。社会工作者必须要意识到,文化、阶层以及语言障碍很可能使少数族群处于不利的地位。例如,咨询和治疗中汉语普通话的应用使得那些无法流利使用普通话的少数民族案主处于劣势。而且,与文化和阶层相关的价值观也会通过语言障碍间接引起误解。

一、与文化相关的障碍

文化包括人们从历史中学习到的、信仰的、珍惜的以及喜欢的所有的东西,它是由所有的想法、信念、技巧、工具、习俗以及一切出生在这个社会的人共同组成的。社会科学家应该关注拥有双重文化背景的人可能会给许多少数民族带来的问题。少数民族在适应主流文化的过程中承担了很大的压力,有学者将具有双重文化背景而又不能形成双重民族身份的人称为边缘人群(marginal person)。主流文化倾向于把这些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个体看成是处于不同的价值和信念系统中的人,而边缘人群自己也常常感觉到对自我的双重文化身份感到羞耻。就像一些同性恋者坚信他们的性取向是病态的一样,主流文化中人们也可能会告诉少数民族者,他们在文化和行为上的不同意味着异常与病态。

(一)偏见和刻板印象

由于对其他民族的文化了解较少,加上接触面窄、接触途径单一以及大众传媒和历史文化的渲染,人们很容易对其他民族产生偏见。偏见是一种意识活动,有时候可以在行为中被发掘,有时候则隐藏在潜意识之中,这种意识会影响工作者对案主行为的评估和干预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下面这个案例或许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偏见的作用。

卓玛是一位来自西藏的小女孩,目前在深圳一个高中班就读。在卓玛刚刚入校的时候,她的任课老师觉得藏族的学生基础差,反应不够敏捷,因此在授课的时候就放慢进度,对每一个小细节都讲得很详细。但是卓玛很是聪明,对于老师讲的知识很多都明白,面对老师喋喋不休的教导,卓玛开始表现出不耐烦,并进而表现出一系列格格不入的行为。

小王是驻校社工,在以往的工作中有过与藏族学生接触的工作经历,很快,小王就被请来处理卓玛与老师之间的对立问题。听完老师的介绍之后,小王想与卓玛进行一次面谈。第一次见面的时候,小王热情地介绍了自己并与卓玛进行了很好的互动交流。刚开始进行得非常顺利,在进入主题之后,小王多次发现卓玛顾左右而言他,根本就不回答自己的问题,有时候还会选择沉默不语。小王于是觉得肯定是自己的问题过于深奥,卓玛没有理解。小王随之对自己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但还是受到了卓玛的抵制。第一次会谈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结束会谈之后,小王进行了反思。

小王将卓玛的资料全部找出来,包括之前的试卷和作业,并走访了卓玛的一些同学。在翻阅卓玛试卷的过程中,小王发现卓玛非常聪明,每一次考试的成绩都是全班数一数二的,在查阅作业时也验证了卓玛是一个聪明的女孩子。由此,小王发现自己在一开始的时候就想当然地认为卓玛的智力要低于一般的汉族学生,在这样的逻辑支配之下,小王间接地侮辱了卓玛。后来通过走访同学,小王发现卓玛并不是一个沉默寡言的孩子,而是一个热情、积极、活泼好动的可爱女孩。

(二)对个人的关注

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咨询和治疗的形式大多强调“我和你”的关系,倾向于以个体为中心。这是由于社会工作来源西方社会,而西方文化和社会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的。个人主义强调个体在诸如地位、声望、财富等各方面的竞争与成功。个人主义、自治、自我实现等能力,被认为是健康和个体追求的目标。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文化都把个人主义看成是积极的取向。相反,一些文化把个人主义看成是获得启迪的障碍,它可能会让我们忽视一些更重要的精神目标。

尤其在一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甚至认为个人的存在是不能与群体取向(集体主义)相分离的。与西方社会将社会心理单位的运作看成是个体的不同,在许多少数民族文化中,社会心理单位的运作被看成是家庭、群体或者是集体社会的。一个人的身份被看作是在家庭系统中形成的,家庭对个体实施的最大惩罚就是把他驱逐出家门。个体一旦被驱逐出家门,在本质上,意味着该个体不再拥有社会身份。当然,在西方文化中,被家庭抛弃同样具有惩罚性,但是并没有像在一些少数民族文化中那样具有本质意义,即尽管他们可能被家庭抛弃,但是西方社会认为他们依然拥有个体身份。

由于许多少数族群通常使用与西方社会不同的社会心理运作单位,在这样一个单位里集体主义比个人主义更重要。这样的集体主义世界观,在民族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各个方面都有所体现。例如,在西方社会中,人们见面喜欢用“你好吗”这样的方式来打招呼,而在一些强调集体主义的少数族群中,则更倾向于用“你的家人还好吗”这样的问候来打招呼。前者强调的是个人视角,后者重视的是家庭或者说是群体的视角。另外,案主在治疗过程中的情感表达也有所差别。在西方社会中,当人们做出错误的行为时,他们通常会体验到罪恶感。但是,在一些强调集体主义的社会中,行为表现错误将导致羞耻感的产生。罪恶感是一种个人的体验,而羞耻感则是与集体,通常是与家庭或某一特定群体相关的。工作者在民族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如果不能看到区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重要性,那么他们为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少数民族案主提供服务时将会遇到麻烦。

(三)言语、情感、行为的表达

许多实务工作者认为,在为案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个体言语、情感和行为的表达都非常重要。工作者喜欢案主善于语言表达,希望案主能够清晰地讲出他们的感受和情感。在工作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谈话治疗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技巧,而在谈话治疗过程中,普通话作为一种表达中介被认为尤其重要。为了使工作者能深刻理解案主的切身体会,案主的情感表达也非常重要。在实际咨询和治疗过程中,如果一些遭受困扰的案主没有足够的言语表达和情感表达能力,这些困扰和问题就可能被工作者忽视。除此之外,案主的行为表达也同样重要。因为工作者总是喜欢果断的、勇于争取自己权利的、积极参加社会行动的案主。

所有这些社会实务工作的特征,都可能使拥有文化差异背景的案主处于不利的位置。许多少数民族群体并不是很适应主流文化的一些言语表达方式。例如,在一些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小孩子接受的教育就是没有人询问,就不要开口说话。在这种文化传统下,人们之间的交流是直线式的,即从地位高的一方流向地位低的一方。在实务过程中,一些少数民族案主,为了向一位年长的工作者表达尊重,通常以简单的“是”、“嗯”等词语做出回应。不幸的是,对此不了解的工作者常常认为这是案主不善于表达、呆板的表现。

情感表达在咨询和治疗的过程中通常被看成是需要达成的目标。然而许多的文化群体认为,个人更应该隐藏自己强烈的感情。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认为一个人成熟或聪明的标志之一就是他们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和感受。而在治疗过程中,不仅要求案主公开表达愤怒和沮丧,也要求他们公开表达爱和喜欢。不幸的是,不熟悉此种文化的个案工作者可能会把不善于情感表达的案主看成是消极的、压抑的和缺少主动性的。

那些在治疗中重视言语、情感和行为表达目标的社会工作者,可能意识不到他们在咨询和治疗过程中传达着他们自己的文化价值。而这些文化价值的特征,不仅在不同阶层群体中,而且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少数民族群体中都是不同的。因此,工作者在提供服务时必须时刻警醒,以确保这些技巧是在同少数民族案主分享中获得的,而不是工作者自己所强加给案主的。例如,一些工作者关于少数民族案主普遍缺乏进取精神的观点,其实可能表明受主流文化影响的工作者没有真正理解少数民族文化。

(四)自知力

社会工作在咨询和治疗过程中,经常使用自知力这一概念。自知力是指案主对其自身精神状态的认识能力,即能够正确分析和辨识,并指出自己既往和现在的表现与体验中哪些属于病态。这种方法的前提假设是,获得自知力或者说对动机和原因的理解,有助于对于个体心理的理解。受传统的心理动力学理论影响,许多工作者倾向于相信,那些能够自我观察的案主能更好地自我调适。然而许多行为学派则可能不认可这种观点,这些学派提出大部分的治疗师在他们的个案实务中只是把自知力作为治疗的一个过程或者是后来的一个结果或目标。

在民族社会工作实务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自知力并不被许多具有多元文化的案主所看重。并且,自知力与阶层密切相关。来自较低经济阶层的人通常认为,自知力不适合于他们的生活情况和环境。他们关注的就是“我从哪找到工作”、“我怎样养家糊口”、“我如何支付得起我女儿的看病钱”等这些具体问题。当这种情况成为一种生存方式时,工作者采用自知力这种方式并不适合。毕竟,自知力要假设一个人有时间坐下来思考他自己的动机和行为。对于那些艰难地度过每一天的个体而言,这种方法是适得其反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不善于自知的案主可能并不是缺乏自知力,或是缺乏心理感受。一个不重视自知力的人并不能说明他缺乏自知的能力。因为,自知力受如下因素影响。

首先,许多文化群体并不重视自我探索的方法。比如,与西方文化不同,许多亚洲的年长者认为对一个问题思考过多会引起很多问题。在对美国旧金山唐人街的一个研究里,研究者发现许多人相信保持精神健康的方法是“避免病态的思考”[2]。当孩子面对挫折、生气、抑郁或是焦虑的感受时,年长者对于他们的建议就是“别去想它了”。确实,很多人认为,一个人感受到生气或是抑郁的原因就是这个人想得太多了。亚洲人控制情感因素的传统方法就是“保持忙碌,不去想它”。除此之外,还有比这更复杂的原因,那就是在传统的亚洲家庭中,认为自我探索是属于一种个人行为。“多为你的家人着想,而不能总想着你自己”是众多亚洲人对付自我困扰的好方式。这同西方的精神健康观念是完全相反的,西方人认为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是把它讲出来。

其次,少数民族心理学家意识到自知力是一种有关自我的价值观,通常会认为自知力有利于行为改变。早期的心理分析假设,当人们意识到他们的冲突和潜在动机时,不良行为将会改变或消失。行为学派已经否定了这种一对一的关系。虽然自知力在某些情境下能够导致行为的改变,但它并不总是有效。确实,行为治疗已经表明行为的改变将首先导致自知力的改变,但是反过来并不总是这样。

(五)自我表露

在大部分形式的咨询和治疗中,工作者都倾向于重视案主个人的自我表露和谈论生活中隐私的能力。的确,自我表露通常被作为健康人格中基本的特征而加以讨论。那些在咨询和治疗过程中没有准备好自我表露的人,经常被看作拥有诸如不信任、偏执等消极的特征。但是,自我表露不仅仅是案主个人的自我能力,它还与文化和社会政治密切相关。

在一些强调集体主义文化的社会里,个人或社会问题的自我表露之所以难以被接受,原因之一在于其认为个人的问题就是家庭的问题。所以,案主的家人会给其施加压力,以保证他不会将自己的个人问题告诉陌生人或是外人。一个不具有多元文化背景的工作者,面对这样的少数民族案主时,可能就会错误地认为这个案主是压抑的、害羞的和消极的。而这些特征,在西方文化价值观中都是不受欢迎的。

自我表露意味着案主愿意告诉工作者他对某一问题的感受或者思考。一些研究指出,精神健康与个人在自我表露中的开放程度相关。但是,社会政治也经常阻碍案主的自我表露。例如,很多社会中同性恋者遭受歧视和压迫,这使得一些案主在咨询和治疗过程中不会表露自己的性取向。一些少数民族案主,基于社会中对其所在民族形成的刻板影响,也会避免表露自己的民族身份。

治疗情境的真实框架也可能不利于亲密关系的建立。在许多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中,私生活只能和亲密的朋友分享,并且认为深厚的友谊只能在长期的合作中发展起来。而且,友谊一旦形成,他们自然而然就成为永远的朋友。因此,很难想象,一个少数民族案主能和一个相对陌生的工作者每个星期谈论几十分钟他们生活中最隐私的事情。因为,对于那些拥有不同文化背景、把友谊作为分享隐私前提的少数民族群体来说,在咨询和治疗过程中完全的自我表露似乎是不合适的,甚至是荒谬的。毕竟,在每个星期短时间内的几次交谈怎么可能发展出一段深厚的友谊呢!

(六)科学实证论

社会工作中的咨询和治疗,在西方文化和社会中被看成是在试图模仿物理科学中线性和分析的思维。西方社会强调包括目标、理想和线性思维在内的科学方法。受这种科学方法的影响,工作者在对案主提供咨询和治疗的过程中,非常依赖线性问题的解决方法,以及包括心理诊断测试、智力测验、个性发掘等在内的定量评价。这种因果取向强调的是左脑思维,即咨询和治疗的理论非常重视分析、理性和言语表达,并且强烈要求发掘因果关系。

象征性思维重视非线性、历史性,这与许多少数民族文化的哲学不谋而合,与科学实证论的哲学则形成鲜明对比。其中思维的差异,可以与男人和女人的思维差异类比。男人倾向于重视理性、线性思维和任务取向,而女人则倾向于语境的思考、关系取向,珍视合作以达成目标。同样,许多少数民族的世界观更强调世界的和谐、直观的功能以及整体的取向,强调的是以右脑活动为特征的世界观,并以此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析和追寻。因此,当工作者运用西方社会传统的科学实证论思维下的治疗和分析方法对少数民族案主进行服务时,可能已经违背了少数民族案主最基本的生命哲学。

例如,在咨询和治疗过程中,提问和回答的主流方式都是倾向于采用科学方法的。这种方法的本质就是所谓的实验法。在严格的意义上,只有通过实验才能得出因果关系。通过确定因变量和自变量以及控制其他变量,我们就能够检验因果关系的假设。但是,工作者必须保持足够清醒的是,实验法仅仅是“我们的科学”的缩影。换句话说,这只是我们文化价值观下理解的所谓正确的方法,而对于许多其他文化群体来说,这样的提问和回答方式可能并非恰当,他们可能会更喜欢其他的提问和回答方式。

(七)生理和心理功能间的区别

许多少数民族人群在关于什么构成了心理健康、心理疾病以及适应问题上持有不同的观点。一些少数族群并不会像西方人那样,在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之间做出相同的区分。因此,一些具有多文化背景的少数民族案主可能会带着非心理健康问题去咨询工作者,并且期待工作者会像他之前的医生和牧师那样给他提供切实可行的诸如药物、忏悔等治疗方法。

许多多元文化背景下长大的少数民族案主会由于交流方式不同使得他们在治疗中处于劣势。例如,咨询最初都要求案主向工作者坦露自己的问题。在最初的会谈阶段中,案主被期望能够担负主要责任,而工作者则扮演比较被动的角色。但是,一些少数民族群体却生活在不同的文化下,他们受到的教育是要尊敬年长者和权威人士,在没有被问及的时候绝不能随意开口说话,这使得工作者的治疗更加困难。

有证据表明,与西方白人不同,亚洲人更倾向于把心理健康与坚强的意志力、避免不愉快的想法、充满积极的思想联系起来。治疗被看成是一个权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个好的工作者应该像扮演父亲的角色那样更加积极和直接。要求一个少数民族案主打开话题可能会使他感到不舒服,而且他也可能只有几句简短的陈述。工作者就有可能倾向于将这样的行为看成是一种消极的态度,然而实际上,这只不过是案主对工作者尊敬的一种表现。

二、与阶层相关的障碍

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会深刻影响个体的价值观。而少数民族群体大多处于社会中下阶层,因此在工作者提供咨询和治疗的过程中,阶层价值观是一个需要考虑的方面。在一般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工作者强调帮助案主通过各种评估工具以完成自我探索,这被认为对案主的自我指导的心理健康实务是有意义和高效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实务过程的价值观其实是社会中产阶层价值观的体现,因而不一定适合帮助那些生活在贫困中的少数民族群体。

(一)社会经济地位

对于那些来自中上阶层的个案工作者而言,很难将生活在贫困中少数民族案主的困难与当前的社会环境联系起来。事实上,贫困对个体的影响是深刻而又巨大的。一个贫困的案主,其生活以低报酬、待业、失业、极少的资产、零储蓄和缺乏食物储备为主要特征,甚至于有时满足其最基本的食物和住房需求都会有困难。此时,如果贫困的个体变卖仅剩的私有财产或者是借高利贷来维持生存,这又会进一步导致个体更高的负债。在这种情形下,个体的无助感、依赖以及自卑感就油然而生。社会工作者如果不了解贫困对个体的深刻影响,可能就会错误地认为,只是文化的多样性导致了个体的性格特征。

例如,下面是一个学校社会工作者对一个12岁男孩的个案记录。

小刚是一个12岁的男孩,小学六年级,由于他没有朝气、冷漠以及不愿意参加班级活动而被班主任老师介绍过来。小刚的其他授课老师还报告说,小刚上课不用心、没有什么精神,常常在课堂上睡大觉。小刚很有可能在内心隐藏着压抑的愤怒,需要得到释放和处理。由于小刚无法直接表达愤怒的情绪,这使得他不得不采用诸如上课不用心、课上睡觉等消极抵抗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愤怒。可提供的建议是,应该立即对小刚进行辅导,以发现其愤怒的真正原因。

经过六个月的咨询与辅导,个案工作者终于找到了小刚问题的原因。原来小刚来自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缺少足够的睡眠和过度拥挤的居住环境减少了他的精力和动力水平。小刚身上的疲劳、消极以及宿命论,显示了这是贫穷的结果而不是其先天特质的表现。同时,贫穷会使得很多家庭鼓励孩子过早地参与就业。送货、擦皮鞋、捡垃圾以及其他增加收入的工作,大大降低了学龄儿童的精力,由此导致他们逃学以及学习表现差。但是,老师和辅导员则可能会把这些学生看成是不思进取和潜在的失足少年。

实务领域发现,来源于较低社会经济阶层的人更容易造成心理疾病。许多研究也已经证明,来自低阶层的案主要比来自中产阶层的案主更容易在相同的评估测试中做出较为消极的陈述,而工作者也更容易出现一些较大的判断失误。

当工作者接收到关于一个男孩做出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描述时,虽然这个男孩既可能来自社会上层阶层也可能来自社会下层阶层,但是大部分工作者希望这个男孩是来自社会上层阶层而不是下层阶层。工作者在接受来自下层社会的学生的咨询时,通常会为他们建议非学术的发展道路而不是鼓励他们继续求学。

在针对为少数民族群体和较低社会经济地位案主提供服务的广泛历史研究中发现,助人工作者更喜欢为那些跟他们自己比较相似的案主提供服务,即来自上层阶层的白色人种而不是黑色人种。[3]而且较低阶层案主的期待,通常与工作者所提供的服务有所差异。例如,那些担心生存问题或艰难度过每一天的下层社会的案主,非常喜欢工作者直接给出建议和问题的解决方案。但是,在一般的社会工作治疗过程中,每周提前预约的约五十分钟会谈显然无法满足低阶层社会背景案主的这一要求。另外,根据许多服务机构的经验,许多低阶层社会背景的人们都很难按照与工作者约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他们一般都会按照“少数民族时间”来安排自己的出行。因为,在低阶层案主的意识里,在医疗诊所、警察局和政府机构里有的只是无止境的等待、参加约会经常要等上10到15分钟,准时到达一点好处都没有,并且会浪费许多宝贵的时间。但是,工作者却很少意识到这一点,并很容易以为这是案主的冷漠和不配合。

来自较低社会经济阶层的人们,同样将工作者尝试对其自知力和内心问题的发掘看成是不合适的。许多低阶层的案主期待接受一些直接的建议和一些具体切实可行的治疗方案。当工作者试图探讨案主的个体内在动机并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时,案主常常感到困惑、疏远和沮丧。消极的心理治疗方案要求案主用自省的方式讲述自己的问题,并首先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这一方案并不被许多处于低阶层的少数民族案主所接受。生活贫困的少数民族案主最希望和容易接受的是一些及时的、具体的救助。但这并不意味着,低阶层的少数民族案主就具有消极的本质特征,而是说明了他们受到了一个不明确的未来和即时需要难以得到满足的环境的影响。在这样的环境中,一些长远计划的确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一些来自较低阶层的少数民族案主,在接受治疗时根本不会想到自己的将来,迫切希望的只是对当前困境的即时解决。

由于低阶层案主的生存环境和过去的治疗经历,少数民族案主的期望总是与工作者实际提供的服务存在差距。案主对治疗过程的不熟悉可能会减少成功的机会,从而导致工作者因助人失败而责备案主。因此,工作者可能会把少数民族案主看成是不配合和抗拒的。这种互动的结果,可能就是提前终止服务。大量证据表明,来自较高社会阶层背景的案主能更好地和他们的助人工作者探讨问题,来自中层家庭背景的案主通常比来自较低阶层的案主保持更长的服务时间。而且,与具有较好经济基础的案主相比,贫穷的案主更喜欢较少参与的人际关系和较低频度的治疗关系。

毫无疑问,贫穷导致了少数民族群体的心理健康问题,社会阶层决定了少数民族案主更容易接受的治疗方式。而且,少数民族群体更不可能把辛苦挣到的收入用于支付心理健康等助人服务。所以,少数民族群体常常不得不依赖于政府资助的或是非营利的社会工作服务以获得解决问题的帮助。

(二)宗教信仰

宗教信仰是许多民族传统价值观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少数民族的价值观最初是从原始宗教崇拜发展而来的,他们认为自然万物(树木、石头、动物等)、神灵、祖先等都有神秘的力量,并由此而产生了善恶的评价标准、生存的斗志。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成熟的宗教则是在一些少数民族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引入的,并为少数民族的生活与交往提供了一系列系统的、较为完整的价值评价与选择标准。几乎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甚至有几种宗教信仰,正是这些信仰支撑着少数民族成员在恶劣的环境中坚强地生存,这些信仰对各少数民族成员的言行和思维方式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

我们知道,源自西方的社会工作更喜欢用科学的方式解释世界、解释人类的行为,因此,大部分社会工作者非常强调线性的因果关系。但如果为具有宗教信仰的案主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者就不能将案主的信仰视为是愚昧无知的,更不能对其产生偏见和歧视。例如,水族人的生活饱受磨难,所以他们将自己的希望寄托在神灵身上,认为世间肯定有一个神能够保佑他们。他们的信仰充分体现了生活的艰辛,而不能把这种观念仅仅看成是水族人缺乏文化知识的表现。社会工作者要在水族地区开展工作,就要尊敬当地的风俗习惯。即使自己没有宗教信仰,也不相信水族人的信仰,但是一定不要到处宣扬无神论,把当地人看成是无知的村民。再比如,枫香寨的家人信仰祖鼓,崇尚祖宗。在他们的意识里,每个人去世,都要回归到祖宗那里去,而列祖列宗灵魂居住的地方,就是这个家族至高无上的圣灵——祖鼓[4]。钻祖鼓对我们这些外人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对家人来说却是最严重的惩罚,意味着这个人已经被开除祖籍,同时不再得到祖先的庇佑。尽管对此没有科学的解释,但当地人却坚信任何接受这样惩罚的人都会不能善终。而正是这样的信仰,才使得每一个村民都能够遵守乡规民约。不管外面的世界怎么变化,村里的人们依然非常淳朴,从来没有打架斗殴甚至吵架的事情发生。

社会工作者面对案主的宗教信仰不能总是以科学的态度去评判,而要以尊重、包容的心态来接受,这样才不会给案主留下不好的印象。当然,在社会工作中,尊重意味着相信、理解和非批判,意味着我们要对服务对象保持宽容、不排斥的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自己的价值观去支持服务对象的信仰。尊重和信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工作者要能够把握好自己的尺度。

(三)家族伦理

我国传统的家族观念主要来自汉族的儒家文化,这样的观念重视家庭,强调集体主义。随着社会发展,核心家庭的普及化,汉族人的家族伦理观念逐渐淡薄,但却在少数民族身上得到了增强。

少数民族家族伦理观的形成,一方面与地理环境有关,村落结构有利于形成以血缘、族缘和地缘为划分标准的族群。另一方面也与这种观念的功能有关。大多数少数民族都生活在偏远的或是条件恶劣的地区,要想更好地生存,只能靠集体的力量,靠家族成员之间的互帮互助。

这样的集体观念对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有一定的帮助。因为,有很多族规或是习俗都在强调孝敬父母兄长、尊老携幼,强调团结与互帮互助,并且对其成员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从而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如鄂温克族等对尊敬长辈做了明文规定,而朝鲜族则对儿童的培养做出了要求。在这样的族群中,每一个人遇到问题都可以得到外界的很多支持,而不必孤军奋战。社会工作者可以利用这样的文化资源顺利开展工作,而不必拘泥于一般的社会工作技巧和流程。

当然,过分强调集体、强调奉献的家族伦理也会给社会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的困难。因为,虽然家族的存在保证了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安定和团结,但同时也决定了这个民族成员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在这样的族群中,最鲜明的特征就是服从,只有遵守家族规定的人才能够得到家族的保护。所以,家人最怕的并不是死亡,而是钻祖鼓,这样他就会被“赶出家门”,不再拥有这个家族的身份,不再得到家族的保护。

在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中,一个人如果做错了事情就会产生罪恶感;但在一个强调集体的民族中,一个人如果做错了事情则会产生羞耻感,羞耻感同集体是密切相关的。下面一个真实的例子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2011年开斋节的那天晚上,某高校维吾尔族学生在宿舍楼下庆祝,楼上有汉族学生觉得太吵而且又喝止不了,就扔了一个热水瓶下来,没想到砸中了人,头上流了很多血。盛大的节日遭遇血光之灾在维吾尔族看来是非常不吉利的,气愤的维吾尔族学生在凌晨敲打宿舍的大门,并聚集了很多同乡在楼下守候,一定要找这个扔水瓶的人算账。每一个维吾尔族的学生可能都知道这样聚众闹事的行为是不对的,但是群体情感压过了一切,因为他们在意识上坚定地认为自己的兄弟出了事就一定要出头。

社会工作的许多治疗方法更加倾向于以个体为中心。例如,工作者在治疗过程中一般只会强调“我和你”的关系。但是,在很多少数民族的家族伦理中,个人主义是一种障碍,它可能会破坏家族成员对更高层次目标的追求。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就不可能只关注一个人的问题,而需要关注一个群体的情感取向。所以,家族伦理道德既有利于民族社会工作的开展,但也会带来一定的困难,最重要的是能够准确地区分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找准问题的根源。

通过民族价值观的分析,我们发现,民族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最重要的就是尊重。要时刻保持这一点就不能将自己的理解和看法随意加在案主身上。著名精神病学家沙茨(Szasz)曾经形象地将心理医生比喻成奴隶主,那是因为,大部分心理医生把治疗当作一种强有力的政治策略以及与那些在思想上、信念上、行为上异于主流社会的人们进行对抗。[5]不幸的是,社会工作在最初的发展中,很大程度上同心理治疗一样,忽视其他的声音,只根据自己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做出判断。所以,西方传统的社会工作定义其实来自排斥其他文化群体的单一文化和民族中心主义的标准。我国社会工作研究也应该能够发现,我们引进的所谓好的社会工作理论其实只是采用了排斥世界上四分之三人口的欧美白人理论。[6]

持守平等理念的社会工作者应该避免心理医生这种奴隶主式的治疗方式,即不能将自己主流的、普遍的价值观凌驾于少数民族案主之上,而应该克服价值观的差异给民族社会工作带来的困难,了解案主特有的价值观、尊重案主的传统文化。不同民族之间文化的差异确实给民族社会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要想跨越文化障碍,顺利完成任务,对社会工作者的要求就是一定要具备文化胜任力,即文化能力。

三、与语言相关的障碍

目前我国通行的是普通话,但是方言和民族语言仍旧是一定区域内主流的交流工具。要想深入了解一个民族的文化,研究图文资料就成为必不可少的途径,语言也就成为必备的技能。而在工作过程中,不同的语言表达在不同的文化中也具有不同的含义,这则有赖于工作者文化能力的培养。

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用标准的汉语普通话交流对那些来自双语或低阶层背景的少数民族人群来说可能是一种歧视。这种现象不仅在教育系统中经常出现,而且在工作者和案主的治疗关系中经常出现。工作者与少数民族案主在交流过程中,由于语言障碍经常引起许多误解。误解不仅来自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普通话之间的外在差异,更重要的是有意义的言语交际不可避免地与其发生的语境联系在一起。

事实上,人类通常并不是从词典中学到词语含义的,而是在语境中不断使用而学会的。例如,你第一次去打高尔夫球,你击打了好几次,以至于它突然转向右边,你的一个搭档可能会对你的削球加以评论。因此你就会了解到,打高尔夫球时,当你击打球而它向右边转向时,就叫作削球。下次再玩时,你努力地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但是现在你却发现球又偏向左边去了。因为想要炫耀你之前学到的知识,你告诉同伴:“我就是不能去除削球。”然后,你那个更有经验的同伴奇怪地看着你,问道:“你说什么?你每次都在打钩球。”现在你明白了:球向右偏为削球,向左偏则为钩球。因此,你就逐渐地获得了对于高尔夫球手来说一些必要的文化知识。这种通过实践中语言的使用过程来学习有意义的交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文化知识其实在我们生活的早期就开始了。

当我们跟其他人谈话的时候,我们很自然地认为对方会按照我们所期望的方式来理解我们的话语。毕竟,我们明白自己的所指。但是,在一种文化语境中看起来合理和易懂的东西在另一种文化语境中可能会很不合适,令人疑惑。哲学家格赖斯认为,我们对于言语所发生的语境的了解对理解整个谈话的含义来说至关重要。他还说,如果我们仅仅是采纳某个言语评论的字面(或外延)意义的话,我们就会经常被认为是粗鲁的。相反,我们通过考虑言语发生的语境来理解其内涵或隐含意义。[7]

当某人问我这样一个问题“那儿有盐吗”或者“你戴手表了吗”时我绝不会只是按照问题的字面意思而给他一个直接而简单的答复“有”,然后继续我自己的事情。相反,我更可能递给他一个小盐瓶,或者说“刚刚过四点”。因为,在我料想到会听到这种问题的情景中,我会认为,对方想知道的绝不是桌子的另一边是否有盐,或者我是否戴了手表。当然,做一些情景上的变动以改变我的答复方式也很容易。例如,某一天,我正在跟一些朋友在人行道上铲雪并把岩盐覆在冰冻区,在这种情况下,我可能这样来答复第一个问题“把它覆盖了”,这种回答在餐桌上肯定使人大为不解。或者,如果在某次聚会上,有一些需要计时的竞赛,那么当我被问及是否戴了手表时,我会说:“对不起,我的手表不显示秒钟。”同样,这样的答复对于一个在大街上向我询问时间的陌生人也是不合适的,令人困惑的。

社会工作者将逐渐发现他们经常要和将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或从来不讲汉语的案主接触。缺乏双语背景并要求用汉语同不同文化的案主进行交流的社会工作者可能会限制案主在咨询和治疗过程中的能力。如果使用双语的案主不用当地话,他的许多感情、经历就无法有效表达,因此会影响治疗的效果。因为,汉语不是他们的母语,他们在广泛运用复杂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思想、感觉和独特的处境时就会有困难。限于汉语交流的案主就会感到自己像个小孩子,只会选择简单词语来表达他们复杂的思想和感情。如果他们能用当地话,他们就能简单地解释自己的想法并且可以传达大量复杂的情感和经历。

在少数民族社区里,理解少数民族人群的交流方式在治疗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对社会工作者来说,没能理解案主话语里的比喻、类比或是文化的细微差别就有可能影响到关系和信任的建立。

社会工作者依赖语言的互动同案主建立亲密的关系。但这个前提假设是,参与治疗过程的双方凭借语言是能够互相理解的。然而,社会工作者经常不能够理解一个少数民族案主的话。进一步来说,没有获得相同教育和经济机会的人可能就不能在交谈过程中利用语言技巧这个先决条件了。少数族群案主看似简洁、怪异或者贫乏的语言回应可能会让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性格和动机产生不准确的判断。少数族群案主就会不配合、不乐意、不积极、无言或是感到单是这种语言交流就很压抑。自从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行双语教育后,人们就会简单地认为,少数族群是弱势群体,他们缺乏自我意识和思考能力。这样的误解同样会在心理测试的运用和解释中看到。所谓的IQ和成就测试其实就是对他们的语言存在偏见的反映。

虽然培养文化能力困难重重,但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要求工作者必须要培养自我的文化能力。因此,工作者就必须要有意识地做出努力去逐步构建自己的文化能力体系。要求工作者将个人的认知方式从自我中心主义转向自我相对主义。以自我中心主义的方式去看待案主的行为,就会产生差异性行为。以自我相对主义为参照系,就会得出将一种文化与另一种文化联系起来进行思考和理解的逻辑方式。“只有将一种文化与另一种文化联系起来,文化才能够获得理解……特定的行为只能在特定的文化情境中获得理解……文化没有好坏之别,它只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8]一旦参照体系发生变化,工作者的同理心自然会发生转变,在工作过程中自然不会去评价案主的行为,会尊重案主特殊的行为方式,用同理和尊重与案主进行沟通。与此同时,工作者也会意识到行为、价值观和身份并不独立,它是文化塑造的结果。这种意识的转变会使工作者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正在进行的过程而不是关注案主未来会做什么以及曾经做过什么,换句话说也就是关注现在。在所有的转变发生之后,文化能力自然也就获得了提升。


注释

[1]See G.Cory. Theory and Practices of 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 (6th ed.). Belmont, CA: Brooks Cole, 2001.

[2]See R.G.Lum. Mental Health Attitudes and Opinions for Chinese. In E.E.Jones & S.J.Korchin (Eds.). Minority Mental Health. New York: Praeger, 1982.

[3]See R.P.Lorion. Socioeconomics Status and Treatment Approaches Reconsidered.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973 (79):263-280.

[4]由于受外来民族排挤,家人多次迁徙,在迁徙时,祖先身边只带有一具木鼓(即祖鼓)和一头耕牛。

[5]See T.S.Szasz. The Crime of Commitment. DelMar, CA: CRM Books.

[6]See Derald Wing Sue. Multicultural Social Work Practice. Hoboken, N.J.: Wiley, 2006.

[7]See H.P.Grice. Logic and Conversation. In Syntax and Semantics. Vol.3. Speech Acts, 1975.

[8]Derald Wing Sue. Multicultural Social Work Practice. Hoboken, N.J: Wiley, 200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