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劳动合同期限已满,而服务期尚未届至的,劳动者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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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是某服装公司的设计师,其在入职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时,该公司认为温某在服装设计方面非常有天赋,因此,准备派温某到国外进修一年,等回来之后准备请她接替设计部总监的职务。同时,该公司与温某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但是,在温某进修回国,其与原服装公司的三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又有另一家服装公司以高薪聘请温某。为此,温某向原来的服装公司提出辞职。但是,原服装公司认为,虽然温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但是,她还有两年的服务期。因此,公司称温某在服务期限届满之后才能辞职,否则,温某要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
法律疑点
劳动合同期限已满,而服务期尚未届至的,劳动者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期限已满,而服务期尚未届至的,劳动者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数额的违约金。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予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培训的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约定。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和机会为员工进行培训,目的是希望员工可以利用所学到的技能为公司服务,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员工在学到技能后马上辞职,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人才的流失。
在上面的案例中,温某作为原服装公司的员工,其在进修之前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服务协议。因此,在进修回来之后,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温某也应在服务期满后再辞职,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满。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场人生
劳动合同期限不同于服务期,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服务期则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服务期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服务期可能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能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需要注意,如果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并不会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也就是说,我们要优先适用服务期约定。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如约定即便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