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伤保险待遇
104.劳动者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能依法获得哪些补偿?
劳动者不幸因工作原因死亡的,由其近亲属获得劳动者因工死亡的相应补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地区统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为无劳动能力,靠劳动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亲属抚恤金的金额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按比例发放,根据亲属的亲疏关系而有所区别,配偶为劳动者每月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为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但之和不得超过劳动者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劳动者死亡时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决定,为人均可支配收入金额的二十倍。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并非当场死亡而是在停工留薪期间由于之前工伤的伤情恶化等原因不幸身亡的,近亲属同样可以获得上述三种类型的工亡补偿。但是,其中有一个例外情形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无法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5.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有条件的限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旦出现如下情形,劳动者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劳动者丧失了享受待遇的条件。比如,劳动者已经足额获得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又或者劳动者变更国籍,出境就医且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等。(2)因工致残的劳动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因工致残的劳动者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自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劳动者拒绝接受治疗。劳动者本人都不对自己的健康状况负责,法律也就不会去保护这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106.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谁承担?
情景再现
小田刚和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被派去另一家企业上班。适逢该企业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室内翻修,一日,小田没注意踩到一根固定在木板上的长钉,整个脚被扎穿,无法正常行走。小田被及时送到医院治疗,事后她向企业要求申请工伤认定以及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该企业却说她是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该由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力资源公司却认为小田是在企业上班时遭遇的意外,企业应该为此负责。双方互相推诿,小田一气之下向当地的社会保障局进行了投诉。同时,她想了解这种情况下究竟应由谁负责她的工伤保险事宜。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有其特殊性,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为用工单位提供实际劳动,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与劳动行为是“分离”的,其与两个单位都存在工作联系。此时,劳动者若因工作遭遇事故而受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两个单位相互推脱责任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需要明确的是,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日常的工伤保险费也是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的,所以工伤保险责任理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此,小田在不确定哪个单位需要为其工伤负责的情况下,将两个单位都投诉到社会保障局的做法是合理的,但是最终其工伤保险事宜应该由人力资源公司负责。
107. “打黑工”的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黑工”现象在就业市场上并不少见。部分用人单位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就称该名肇事者只是“临时工”,与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以此逃避责任。“黑工”现象浮出水面,“临时工”一词也被用来形容那些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切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劳动者。其实,这样的说法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就业市场,也不应当存在“打黑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雇用劳动者就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打黑工”现象,劳动者应当积极捍卫自身的权利,尤其是因工受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即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参与工伤保险,并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的劳动者,无论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所谓“打黑工”的劳动者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0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情景再现
陶阿姨是一名在工厂一线奋战多年的老职工,虽然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依然在生产线上发挥余热。工厂也很倚重陶阿姨的经验和效率,一直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还是继续为其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但是陶阿姨毕竟上了年纪,反应能力大不如前,在一次操作中受了重伤。陶阿姨向工厂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却被告知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责任应当由工厂承担。但是工厂负责人辩解说社会保险费还在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关系理应继续存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陶阿姨的工伤责任。为此,老人家陷入迷茫。
法律分析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不算罕见,在此期间,劳动者若不幸遭受工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工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需要视情况而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的规定,(1)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其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用人单位招聘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用人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受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陶阿姨一直在工厂里工作,是工厂的“元老级”员工,同时在工厂做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厂方面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她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厂存在过错。陶阿姨的工伤责任应当由工厂承担,她可以向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承担相应的责任。
109.工伤保险事宜中,用人单位应履行哪些具体义务?
工伤保险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事宜中需要承担很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工伤保险事宜中履行的义务包括如下几项:
(1)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全部劳动者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全部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劳动者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2)公示工伤保险费缴纳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将工伤保险费缴纳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予以公示。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范,为劳动者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发生。若有劳动者仍然不幸遭受工伤,用人单位还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得到及时救治。
(3)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以便其顺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4)协助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若劳动者治疗后存在身体残疾而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提供工伤认定的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以便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遭受工伤暂停工作,在伤残等级鉴定评定结果出来之前,用人单位须对其作出停工留薪的处理,该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若劳动者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若劳动者生活不能自理,用人单位还需要负责相应的护理事宜。
(6)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发生破产等事宜,仍应当在破产资产中首先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10.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费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我国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强制规定所有劳动者都应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实践中依然有很多用人单位出于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的考量,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少缴甚至不缴工伤保险费。针对这种情况,《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不幸遭受工伤损害,用人单位又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则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相应的费用,则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在追偿过程中,如果出现用人单位拒不偿还费用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用人单位的存款账户;若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多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若用人单位未提供担保,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作出了更细致的处罚规定。其中,因用人单位逾期缴纳工伤保险费需要加收的滞纳金比例为万分之五,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还会被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基金须支付哪些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里“新发生的费用”指的是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对这些新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的规定,需要分情况处理。(1)劳动者因工受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加工伤保险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劳动者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112.用人单位主体的变动会影响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用人单位在存续期间发生各种主体上的变动是较为常见的,可能与其他单位合并成为新的主体,可能分立成为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也可能被其他单位收购,或者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等。用人单位的主体发生变动后,其劳动者在工作时遭受工伤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时应由哪个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若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等主体变化,由承继的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具体而言,若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则由合并后的新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若发生分立,则分立后劳动者隶属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发生收购,则由行使收购的单位对劳动者因工遭受的伤害负责;若用人单位发生破产清算,则在破产清算时将依法由单位拨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支付给受工伤的劳动者。
113.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因工伤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可以“补偿”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因工伤遭受的几乎全部损失,具体的“补偿”范围由《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包含如下几类:(1)劳动者治疗工伤的相关费用。具体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2)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3)劳动者前往工伤统筹地区以外的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因工致残的劳动者安装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劳动者需要的生活护理费。(6)给予因工致残的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严重伤残的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7)遭受工伤的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应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劳动者的近亲属获得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死亡补助金。(9)因工致残的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费。
114.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劳动者若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由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复议决定或者法院的最终判决尚未作出,原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仍有法律效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此时工伤保险基金不停止支付工伤劳动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劳动者依然可以享受与此前工伤认定决定相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15.工伤的劳动者安装假肢的费用由谁承担?
劳动者因工致残后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出于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安装这类辅助器具的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换句话说,劳动者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而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自己承担。
116.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因工致残有相对应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的劳动者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一笔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根据劳动者的伤残情况,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予以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支付。
117.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有哪些限制条件?
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因工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项医疗费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1)劳动者治疗工伤必须是在签订服务协议的指定医疗机构,但在紧急情况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接受急救。(2)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有一定的限制,支付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的清单或标准,包括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3)劳动者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前往统筹地区之外地区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这些费用须经医疗机构开具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工伤保险基金才予以支付。
118.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几乎所有治疗工伤的费用,而补偿性质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有以下几种:(1)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正常支付。支付薪酬福利原本就是用人单位的职责,工伤保险基金只负责支付与治疗工伤有关的费用。(2)劳动者因工致残,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按照法律规定,每月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有补偿的性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3)劳动者由于工伤的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有关工作,双方终止或解除原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予以支付。该部分费用与伤残津贴具有相同的补偿特征,故由用人单位负担。
119.劳动者的工伤治疗后复发,可以再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通过治疗使得伤情或病情痊愈,经过一段时间后工伤复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复发并且确认需要治疗的劳动者可以再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如下几类:(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劳动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劳动者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也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工伤劳动者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5)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劳动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劳动者因工致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单位负责相关的事宜及费用。
120.因同事行为遭受工伤,劳动者应向谁主张损害赔偿?
情景再现
刘利在一家企业从事保安工作,一日,两个积怨已久的同事又因琐事发生口角,大打出手。刘利上前劝阻却被推到一旁,头部撞到桌角,当场昏迷,之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刘利出院后,想找两个肇事的同事赔偿相应的费用,却被告知两人已被老板扫地出门。于是他向企业讨要说法。然而企业的答复是造成刘利损伤的是那两个职员,老板已经将其开除,企业没有责任再赔偿刘利的损失,甚至不愿意协助他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更没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意思。刘利的律师朋友很快向他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
法律分析
刘利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损害,这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典型情形。如果企业不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刘利本人可以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由于刘利是被自己的同事,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刘利可以向两个肇事的职员主张损害赔偿。虽然那两人已被开除,但公司一定存有他们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刘利可以通过这些信息找到他们。此次损害也可以看作是工伤,这点具有特殊性。如果肇事的职员拒绝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向刘利支付相关的费用,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负有赔偿责任的两个肇事者追偿。
121.劳动者被派遣到境外工作,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具有特殊性,劳动者被派往何地参与工作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决定的,有时甚至会被派往境外工作。劳动者在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意外,此时工伤保险的保障就显得更为重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包括: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出境是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之一。因此,劳动者被派遣出境,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有特殊的限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该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境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以此防止劳动者就同一工伤情况前后获得双重的工伤保险待遇。若劳动者依照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能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由于其没有丧失享受境内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则其境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劳动者遭受工伤,依然可以得到保障。
122.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地是一致的,但由于就业市场流动自由度较高,劳动者实际工作的生产经营地与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不在同一地区并不罕见。这就会出现劳动者在何地参加工伤保险、在何地进行工伤认定、在何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在何地参加工伤保险。注册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在注册地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2)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的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人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在何地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加工伤保险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加工伤保险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23.未依法登记的单位的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应如何处理?
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合法的用人单位,这样的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而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劳动者或者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向用人单位要求在治疗工伤期间的所有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不得低于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24.未依法登记的单位的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时,该单位的赔偿费用如何确定?
未依法登记的单位的劳动者若不幸遭遇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可以向该单位要求赔偿。工伤劳动者可以要求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期间的所有费用、一次性赔偿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具体的数额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首先根据用人单位所在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赔偿基数。然后,根据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金额,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十六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十四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十二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十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八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六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四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三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两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一倍。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治疗工伤期间的费用一般包含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以及交通费等。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的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劳动者所在单位支付。
125.无营业执照的单位雇用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应如何处理?
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具备合格的法人资格,也不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雇用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若无营业执照的单位非法雇用劳动者且劳动者因工死亡,该单位会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主要形式是支付高昂的一次性赔偿金。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的单位雇用的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126.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拒不支付伤亡赔偿金有什么后果?
无营业执照的单位非法雇用劳动者,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都会导致该单位需要向伤残劳动者或者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依法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若该单位拒不支付这笔赔偿金,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伤残劳动者或者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可以向该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127.劳动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有什么后果?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遭受工伤损害的劳动者的权益而设立的,不是谋取私利的平台。部分劳动者采用伪造证明材料、请人冒名顶替自己参与现场鉴定等方式骗取鉴定结论,从而领取与自己工伤情况不匹配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禁止劳动者采取上述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为自己谋利,若劳动者违反该条规定,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后果一样,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到的工伤保险金,并处以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