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拿到了“铁饭碗”吗?
情景再现
某甲大学毕业后即到A公司工作,在和A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时,某甲与A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某甲自认为得到了“铁饭碗”,对工作不如原先那么用心,常常出现纰漏,甚至无故旷工早退,最终导致他负责的工作出现严重事故,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A公司决定与某甲解除劳动合同,而某甲认为他与A公司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不能开除他。
法律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会终止,只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而已。在出现了法定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事由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会终止。通常来说,法定的终止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当用人单位出现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时,劳动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时,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5)劳动者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确须裁减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不过,当劳动者出现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用人单位不能依照上述的第5项、第6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中,某甲严重失职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事由,A公司依法有权解除与某甲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