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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用人单位默认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情景再现
某甲于2009年7月5日起在某超市从事理货员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7月5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1600元。在某超市工作的同时,某甲又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某市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与某超市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某甲告知某超市,其将到某市环卫所工作,在超市的工作只是兼职。某超市遂与某甲签订了内容与原劳动合同一致,时间从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劳务协议,每月工资仍为1600元。2016年4月13日,某超市以某甲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某甲的劳务协议,且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劳动者无论与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之间,还是与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均是劳动关系。2014年6月1日,某超市明知某甲已在某市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但并未提出异议,与其签订了劳务协议,此劳务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延续了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且某超市的各项规章制度仍然适用于某甲,某甲继续接受该超市的劳动管理,从事超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双方实质上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某超市也不能因此以某甲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务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某超市应当向某甲支付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