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劳动法必知1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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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用人单位默认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情景再现

某甲于2009年7月5日起在某超市从事理货员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7月5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1600元。在某超市工作的同时某甲又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某市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与某超市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某甲告知某超市其将到某市环卫所工作在超市的工作只是兼职。某超市遂与某甲签订了内容与原劳动合同一致时间从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劳务协议每月工资仍为1600元。2016年4月13日某超市以某甲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某甲的劳务协议且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劳动者无论与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之间,还是与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均是劳动关系。2014年6月1日,某超市明知某甲已在某市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但并未提出异议,与其签订了劳务协议,此劳务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延续了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且某超市的各项规章制度仍然适用于某甲,某甲继续接受该超市的劳动管理,从事超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双方实质上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某超市也不能因此以某甲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务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某超市应当向某甲支付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