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劳动者单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与自由。当劳动者不愿再在现有的用人单位工作时,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劳动者仍然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的整体劳动构成了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的离职势必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基于维护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效开展的目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
在劳动者转正前,即试用期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介入不深,其离职对用人单位的不利影响较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32条虽然规定了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应规定,即劳动者应当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
在劳动者转正后,即正式用工期内,劳动者的工作得到了用人单位的认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介入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不断加深,他的离职对用人单位的不利影响也越来越大。为了给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能够找到合适的替代人员,实现相关工作的有序移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须注意的是,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他们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加以限制甚至予以剥夺。除因专业技能培训而设置服务期、竞业禁止条款限制等外,用人单位不能肆意限制劳动者的“跳槽”行为。用人单位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缴纳押金或者在一定年限内离职需要支付巨额的赔偿金,来限制劳动者的离职,这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只有当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才能向劳动者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