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讲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下面三种:(1)违法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政治权利或精神权利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全部法律责任中占多数。(2)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3)法律规定,这是指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产品致人损害。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因为一旦法律责任不能顺利承担或履行,就需要司法机关裁断。司法机关只能依据法律作出最终裁决。当然,这里讲的法律既可以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也可以是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当然,正如国家强制力有时是作为威慑力隐蔽于法律实施的幕后一样,在法律责任的履行上,国家强制力只是在必要时,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时,才会使用。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一)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比如李某购买了某商店的啤酒,在开启时发生爆炸,致使李某左眼受伤,这时李某既可向该商店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上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即属于发生在民事部门法内部的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具有如下特点:(1)多个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个法律主体。(2)多个法律责任是由同一个法律主体的同一个法律行为所导致的。(3)多个法律责任之间是相互冲突的。这里所谓的冲突是指下列情况:法律主体因自己的同一个法律行为而应该同时承担多种法律责任,但是,他或她又不可能同时承担和履行这些法律责任,因此,这就导致了哪一种法律责任应该被他或她优先承担和履行问题。
(二)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方法
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考虑折抵。对于同一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责任的竞合,目前在实践中,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各国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禁止竞合,规定不得将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有的则允许或有限制的允许竞合,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我国在民法领域采用了后一种做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三、归责与免责
(一)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被简称为归责,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与程序对行为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与认定。在我国,特定国家机关归结法律责任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责任法定原则。它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法律责任作为否定性法律后果必须由法律规范予以明确的规定。(2)特定国家机关既要按照实体法,又要按照程序法确定责任主体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3)禁止特定国家机关擅断责任和法外责罚。
二是公正原则。它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主体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被依法追究责任,不允许有凌驾或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殊主体。(2)法律责任的性质或种类应该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或种类相一致,即法律责任的定性要公正。(3)法律责任的轻重或多少要公平,即法律责任的定量要公正。定量公正体现在它不仅要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轻重相一致,而且要与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相一致,也要与违法行为作为损害后果的原因的大小相一致。
三是效益原则。它是指应当对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追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最大化。衡量效益最大化的一个标准是保证法律具有威慑力,保证法律能够有效地抑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法律责任的设定或追究并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要适度。
四是责任自负原则。它是指谁违法谁负责,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该原则既要求保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得到追究,又要保证无责任的人不被法律追究。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现代社人中,每个人是独立自主的主体,每个人既能自主地选择行为,也必须承担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责任的免除,被简称为免责,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或法律上允许的条件,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部分免除或被全部免除。根据这个定义,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可以被区分法定免除条件与意定免除条件,前者是指法律上规定的免除条件,后者是指法律上允许的免除条件。在法学上,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可以被区分为私法上的免除条件与公法上的免除条件。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主要有:(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 (3)自愿协议免责,(4)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5)自首、立功免责,(6)人道主义免责,等等。
四、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制裁主要针对人身进行,国家使用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施加痛苦,限制或剥夺财产,使责任主体受到压力、损失和道德非难,从而起到报复、预防和矫正的作用,平衡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维护社会正义。
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相对应,法律制裁也被区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真题精选
1.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1/59,多选)
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
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2.李某因热水器漏电受伤,经鉴定为重伤,遂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并未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应作相同处理。但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2015/1/89,不定项)
A.“经鉴定为重伤”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
B.此案表明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
C.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
D.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3.《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1/51,多选)
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4.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法院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1/15,单选)
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D.法院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答案及解析】
1.BD。若李某罪名成立,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独立存在;法院立案也是一法律事实。
2.BC。“经鉴定为重伤”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法院生效的判决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3.AC。这是体现公平原则而非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故D项错误。
4.C。本题中,范某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这既对案件做了事实描述,也进行了法律判断,故A项说法不正确。“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依据,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小前提,故B项说不法正确。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故C项说法正确。法院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这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公平原则作出判决,故D项说法不正确。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