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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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转让“营改增”前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差额征税使用何种扣除凭证

问 根据“营改增”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允许差额纳税,如由于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时的原始凭证,应当如何处理?

答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如果由于丢失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作出如下规定: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1)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 (1+5%)×5%

(2)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3.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实行差额征税的,由于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原始凭证,也可以参照《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