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乌力楞”社会组织
“乌力楞”社会组织是鄂温克族父系社会组织,它产生于毛昆社会组织的后期,也就是毛昆社会组织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出现的社会组织结构。“乌力楞”(urireng)是鄂温克语,表示“村”“村庄”之意。据分析,“乌力楞”(urireng)一词源于名词“孩子”(uril),也就是说,该词是在“孩子”(uril)后面接缀从名词派生名词的构词词缀-reng而构成。不过,uril接缀-reng时,词尾辅音l出现脱落现象。由“孩子”(uril)派生而来的名词“乌力楞”(urireng),起初表示“孩子们生活的地方”,后来引申出“村子”这一新词义。在鄂温克人的传统意识里,最初的urireng“乌力楞”就是同一个父亲的孩子们共同生活的地方,没有外来户或其他家庭的孩子,所以就把这一家庭式的社会组织称“乌力楞”(urireng)了。这种解释是否正确,还需要进一步考证和深入探讨。除了这一解释之外,还有一种说法,认为“乌力楞”(urireng)一词源自动词词根“住”“居住”“安营扎寨”(urile-),它是在动词词根urile-后面,接缀由动词派生名词的构词词缀-ng而构成的,主要表示“居住的家户”“居住下来的人家”之意。另外,还有第三种说法,认为“乌力楞”(urireng)一词应该来自名词uri“人种”“精子”“种子”“后代”“子女”,是在uri后面接缀从名词派生名词的构词词缀-reng而构成,表示“具有同一起源和遗传特征的人们生活的地方”或“子女们生活的地方”等。总之,对于“乌力楞”的解释或说法有不少,但起初该词指的可能就是“同一个父亲的子女们生活的地方”,后来才派生出“村子”“村庄”之义。
乌力楞式的以家庭为主的社会组织的出现,逐渐结束了鄂温克族以家族为核心组成的社会组织形式。起初,以父亲为核心构成的乌力楞一般包括5~10个小家庭,每个小家庭的成员,或者说小家庭的户主或女主人都是同一个父亲的孩子。他们在父亲的安排和亲自指挥下,分工明确,共同参加乌力楞的各项生产活动。一般妇女们在家管理家务、抚养孩子、做些门前的活儿和家里的活儿,包括打扫房屋、做饭、缝衣物、挤奶、打扫牲畜棚圈;男性劳动力则从事放养牲畜、外出打猎、山上砍柴、到远处市场购物、宰杀牛羊、搭建房屋或牲畜棚圈等体力活儿或重体力劳动。但是,乌力楞的所有生产资料都要共同使用,所有的劳动成果都要共同分享。在乌力楞里,父亲是最高权力者,家庭社会内部的工作安排、生产资料的分配,还有孩子们的婚姻,都由父亲一人决定。虽然,在乌力楞里,所有生产资料都可以共同使用,但是骑用的驯鹿、马匹及使用的猎枪等都有各自特定的使用者,一般情况下不共同使用也不相互换用。其他相关工作,包括山林中牧养驯鹿,草原上牧养牛马羊,农村种田,山上打猎或采集野菜、野果等,要么轮流来做,要么一起来完成。毋庸置疑,像山林中牧养驯鹿,以及草原上牧养牛马羊等山林牧区的放牧工作,乌力楞里的各家会轮流来完成。不过,有时也会把放牧工作完全交给新成立的或年轻的家庭,他们常年跟随牧养的驯鹿群或草原上的牛马羊群四处迁徙,其他人则参与乌力楞的其他生产活动,所有的劳动果实由整个乌力楞的成员平等分配、共同享受。
最初的乌力楞,就是由父亲和孩子们的家庭构成的家庭式社会组织,当时大一点的乌力楞有自己的萨满,但许多乌力楞没有萨满,他们的萨满在超越家庭社会组织的更大范围内活动。也就是说,在乌力楞社会组织的初级阶段,萨满还是以原来的家族社会组织为单位进行各种信仰活动,许多乌力楞都没有自己的萨满。只有那些大一点的,家庭成员多的乌力楞才有萨满,或者说,原来的家族社会的萨满,往往与较强大或人口较多的家庭社会组织共同生活。所以,当初乌力楞的人们参加萨满信仰活动以及本民族其他节日活动时,还是要在原来的家族式社会组织范围内进行。不过,他们参与家族社会活动时,都是以家庭形式参与的。而且,各自在家庭社会组织首领的选定和安排下,以家庭为单位安营扎寨,参加各种节日活动、庆祝活动、娱乐活动。
后来,随着历史的进程,以家庭为核心组成的乌力楞不断扩大,其人口也不断增多,这使许多家庭式管理的乌力楞社会组织内的住户发展到好几十户,人口也从30~50口人增加到上百口人或更多。来自不同地区、不同姓氏、不同家族的鄂温克族新成员,甚至是来自不同民族的新成员不断加入乌力楞,导致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发生变化。结果,乌力楞社会组织慢慢演化为以家庭成员为核心,接受和吸纳其他家庭家族成员、其他民族成员,具有较大意义上的社会组织结构,进而完全打破了一直以来固守的纯属家庭式社会组织的结构模式。再往后,自然演化为由不同姓氏家族构成的,还有一些其他民族成员的村落式社会组织,使原有的家族式社会组织出现根本性变化,同时也摆脱了父权制或者说家长制的管理体制。
乌力楞的全体成员共同选举产生一名“村长”(xinma mreng)。一般情况下是由有思想、有主见、有经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德高望重的劳动能手来担任村长。村长也叫作“乌力楞达”(urirengda),是在鄂温克语名词“村”(urireng)后面,接缀从名词派生名词的构词词缀-da而构成。全村的人们在选举出村长的同时,还要选举出村委会。按照规定,村委会委员的人数原则上要占全体乌力楞人口的1/10。比如,一个乌力楞有100人,那么该乌力楞的村委会委员应该是10人,这10名村委会委员里不包括村长。没有特殊情况或历史变革的话,村长和村委会基本上每5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
乌力楞社会组织的经济经营模式和经济结构也打破原有的家庭式社会组织时期的经济关系,走入公私兼顾的村落式经济社会发展道路。公私兼顾的村落式经济经营模式是指,在村落管辖范围内无论是经营畜牧业经济者还是经营农业经济者,他们经营的牧场或农场均属于个人所有,但由于他们经营的牧场或农场属于村里的管控范围,因此村长和村委会有一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农场主或牧场主与村里同属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运共同体,建立了较为合理的互惠的生存理念。比如,当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时,牧场主与农场主经营的牧场或农场,只有在村里的帮助和支持下才能生存和发展,没有村里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一场残酷无情的自然灾害就会把他们弄得一贫如洗、倾家荡产。何况,在历史上,鄂温克族先民生活的东北山林、草原农场自然灾害频发,甚至会遇到连续几年的特大自然灾害。因此,他们深深地懂得,在自然灾害面前,只有靠大家的力量和智慧,才能够较好地渡过难关。所以,不论他们有多大的牧场或农场,有多少头牲畜,他们都会自觉地接受村里的管理和相关的工作安排。在农忙季节或牧场忙碌的日子,村里还会派去强大的劳动力协助生产;在平常的日子里,村里也很关心那些牧场主或农场主的生产生活,把他们经营的牧场或农场作为村里的牧场和农场来管理。反过来,那些牧场主和农场主,既将自己的牧场和农场作为个人的财产,又将之作为村里的财产来经营,每年都根据村里的具体需要,拿出一部分牲畜或粮食交给村里,让村里分给那些穷苦人家或没有劳动力的家庭,或用于村里的基本建设及雇佣劳动力。有时根据村长或村委会的决定,农场主或牧场主还要分出一部分牧场及牲畜或农场,交给村里生活比较困难的人家来经营。
乌力楞的家长制管理被村长及村委会管理制度替代之后,乌力楞社会内部的生产生活重大事宜一般都是在村长的亲自主持下,由村委会商议决定,其中,就包括一年四季的生产活动的安排,以及生产资料的管理和分配,还有劳动成果、劳动收入的分配等。不过,乌力楞对劳动成果、劳动收入的分配,则完全遵循按每户每家的人口数平均分配的原则。乌力楞里的人家,也就是村里的每户人家,无论是鄂温克族还是其他民族,无论是有劳动力的住户还是没有劳动力的住户,都将作为村里最小的物质分配单位,分得属于自己的生活用品和食物。尤其是在严寒的冬天即将来临之际,村里的人们在村长和村委会的带领下,会特别照顾那些没有劳动力或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为此村里专门派人给那些贫困人家搭建过冬房屋,送去过冬用的燃料或柴火,以及过冬时穿用的皮毛衣物、被褥和过冬的食物等,使他们能够平安度过寒冷的冬季。
这时,乌力楞社会组织内部,也有了自己的萨满。萨满经常主持该村的各种信仰活动,甚至常常帮助村长处理家庭纠纷、批评教育有偷盗行为的人、教育不听话或不爱劳动的青少年,还要用精神医疗法医治精神方面有问题、有障碍的人,或者用各种自制草药、按摩推拿法、骨针刺疗法、骨板刮皮法以及其他特殊医疗手法为村民治病。从某种意义上讲,萨满的存在对于村长的工作有很大帮助,对于村民们来讲也是一个重要且不可替代的精神依靠。尽管如此,萨满从不参加村委会,也不参加村长主持的各种村里的会议。村委会就是商议有关宗教信仰方面的事宜,也不会邀请萨满参加,只是在会后派人告知与萨满有关的事项而已。萨满进行的各种信仰活动都由他自己来定,不需要向村长或村委会请示汇报,萨满有自主权。萨满可以应村民的请求,去村民家里进行信仰活动、给村民解决突发事件、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疑难问题,用不同治疗法、不同草药医治患者等。得到萨满帮助的村民,都要象征性地给萨满一些谢礼,包括生产生活用品、食物、肉类,甚至还有布料等,自家牲畜多的人,还给些牛、羊、马或驯鹿。萨满不主持信仰活动,不给人看病、治病时,衣着穿戴和普通人一样,也同平常人一样参加劳动或做家务,过普通人的生活,也有自己的家庭和孩子。当然,也有的萨满终身不结婚,一辈子独自生活。相对而言,萨满的寿命都比其他人长。
后来,鄂温克族乌力楞社会组织发展很快,几乎遍布鄂温克族生活的各个地区。比如,在嫩江支流讷谟尔河上游有朱鲁古索伦乌力楞、阿米古索伦乌力楞、东托莫乾乌力楞、尧托莫乾乌力楞、西托莫乾乌力楞、朱里古杜拉尔乌力楞、阿米古杜拉尔乌力楞等;嫩江支流讷谟尔河流域有阿米古杜拉尔乾乌力楞、俄内杜拉尔乾乌力楞、阿米古索鲁古尔乌力楞、朱里古索鲁古尔乌力楞、阿米古索鲁古尔乌力楞、托木沁乌力楞、甘河乾乌力楞等;讷谟尔河口以南和嫩江中游东岸一带有索格勒乌力楞、阿米拉乌力楞、吾都乌力楞、额木肯住乌力楞、博肯乾乌力楞等;嫩江支流甘河右岸有巴彦乌力楞、萨玛基尔乌力楞等;嫩江中游右岸有木古乾乌力楞、库尔乾乌力楞、萨玛基尔乌力楞等;甘河下游西南一带有萨玛乌力楞、诺敏乾乌力楞等;嘎布卡地区鄂温克族乌力楞有索勒格乌力楞、阿米古乌力楞、吾都乌力楞、博肯浅乌力楞、额木肯住乌力楞、给罗尼乌力楞、莫日根克义乌力楞、白罗日乌力楞等;嫩江支流诺敏河中上游沿岸有索伦库尔奇乌力楞、都克塔尔乌力楞、红库尔库如奇乌力楞、嗄恩乾乌力楞、占岩乾乌力楞、杜拉尔乌力楞、朱里古杜拉尔乌力楞、玛克他乾乌力楞、阿尔拉乌力楞、布库乾乌力楞、乌扎尔乌力楞、西路克乾乌力楞、西比基乌力楞等;诺敏河流域有嗄都乾乌力楞、布坤沁乌力楞、拉力乌力楞、杜尔苏乌力楞、木古沁乌力楞、罕古尔呼乌力楞、库尔奇乌力楞等;诺敏河支流格尼河流域有德勒克尔乌力楞、依尔本得乌力楞、萨拉安嗄乌力楞、朱肯柱乌力楞、牙尔斯乌力楞、沃勒莫尔丁乌力楞等;嫩江支流阿伦河及诺敏河支流格尼河流域有得勒奇尔乌力楞、哈亚乌力楞、斡尔宏安嗄乌力楞、冷伯尔格乌力楞、那哈塔乌力楞、依尔木得乌力楞、萨拉安嗄乌力楞、牙尔靳乌力楞、沃勒莫尔丁乌力楞、嗄尔多奇乌力楞、查巴奇乌力楞、翁布奇乌力楞、巴彦托库乌力楞、依拉达乌力楞、莫尔丁乌力楞、霍尔奇乌力楞、吉木伦乌力楞、扎尔呼奇乌力楞、那吉乌力楞、章塔尔乌力楞、库木乌力楞等;阿伦河流域有嗄都西乌力楞、嗄达奈乌力楞、依奇汗乌力楞、浩特乌力楞等;嫩江支流音河流域有海拉铁乌力楞、孟克店乌力楞等;嫩江支流雅鲁河及音河流域有和尼毕拉昂乌力楞、维古奇乌力楞、海拉苏台乌力楞、木尔滚楚乌力楞、纳奇希乌力楞、乌鲁雅勒乌力楞、阿喇乾乌力楞、鄂尼达图乌力楞、占尼勒乌力楞、果勒萨里乌力楞、萨毕锦阿乌力楞、古里恒乌力楞、尼古占聂尔乌力楞、呼音乌力楞、索哈尔乌力楞、乌伊德乌力楞、西斯达乌力楞、依玛基尼乌力楞、绰哈尔乌力楞、杜拉萨乌力楞、古兰萨乌力楞、萨拉尔乌力楞、龙头尔格乌力楞、珠勒其罕乌力楞等;嫩江支流济沁河流域有哈拉苏乌力楞、哈拉乌力楞、萨玛基尔(萨玛街)乌力楞、博尔克乌力楞、莫库奇乌力楞、萨拉库乌力楞、索伦博乌力楞、哈拉乌力楞等。当然,在这里列举的只是属于鄂温克族乌力楞社会组织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特别是早期,呼伦贝尔草原一带的鄂温克族乌力楞没有列入其中,很有意思的是,在不同地区的乌力楞社会组织的名称中,一些大的姓氏家族的称谓会反复出现,比如以杜拉尔、萨马基尔、索伦等姓氏家族命名的村落或村屯多次出现。为了避免人们产生误解,相同的村落名称尽量没有列入其中。
清朝年间,鄂温克族乌力楞社会组织都被编入八旗行政管理,同时下设不同牛录。“牛录”(νρυ)是满族的基层社会组织,在乌力楞这一村落社会组织内每10人选1人为牛录长,也就是当时所说的“牛录额真”[6](niru ejen),“牛录额真”表示“牛录首领”。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努尔哈赤重新调整“牛录”这一社会组织结构时,明确指出每一个牛录要包括300人。换句话说,牛录这一社会基层组织要以300人为单位进行划分和编制。明崇祯七年,也就是后金天聪八年(1634),牛录额真改称为牛录章京,后来,牛录章京又改为佐领,佐领平时为行政官员,掌管职权范围内的鄂温克族乌力楞的日常事务、生产活动、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并可以世袭。鄂温克族生活的乌力楞社会组织,被编入八旗社会制度后,乌力楞的叫法也用满语改为“嘎善”“嘎辛”(gashan)。“嘎善”(gashan)是满语,表示“村”“屯”等词义,与此同时,鄂温克族的“村长”也改称为“嘎善达”(gashanda)。说实话,鄂温克族乌力楞社会组织中,被编入八旗管辖的社会组织之后,阶级分化越来越明显,贫富差异也越来越大,逐渐出现了以地主、牧主、军阀为主的剥削阶级,以劳苦大众为主的无产阶级。由此,鄂温克族进入了阶级社会。不过,没有被纳入八旗社会制度的鄂温克人,还是延续着乌力楞的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