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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等职业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联邦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证书
1.通过结业考试或能力获得同等资格考试程序认证者,可获得联邦职业教育培训证书。
2.各州地方当局颁发联邦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证书。
第三十八条 联邦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文凭
1.通过结业考试,或其能力获得同等资格考试程序者可获得联邦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文凭。
2.各州地方当局须颁发联邦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文凭。
第三十九条 联邦中等职业学位
1.联邦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文凭获得者,并通过联邦职业学位考试或同等资格考试,可以获得联邦职业学位。
2.在2011年9月30日《高等教育法》2.2条中撤销,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执行(AS 2014 4103;BBl 2009 4561)。
3.各州组织联邦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位考试,并颁发联邦中等职业学位证书。联邦也可以组织联邦中等职业学位考试。
第四十条 资格考试程序
1.各州负责组织资格考试程序。
2.应要求,国家教育及研究秘书处可以委任专业协会组织,对瑞士特定区域或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格考试程序。
第四十一条 考试费用
1.联邦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证书、文凭或学位证书的考试,不向学习者和主办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2.无故缺考者及重试者须缴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