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外教育法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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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高等专业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联邦高等专业教育培训考试

1.联邦高等专业教育培训文凭和联邦高级专业教育培训文凭的考试,须遵循本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

2.联邦负责此类考试的全面监督。

第四十三条 联邦高等专业教育培训文凭、联邦高级专业教育培训文凭注册

1.通过联邦高等专业教育培训文凭、联邦高级专业教育培训文凭考试者可获得相应的文凭。

2.国家教育及研究秘书处颁发联邦高等专业教育培训文凭、联邦高级专业教育培训文凭。

3.国家教育及研究秘书处对联邦高等专业教育培训文凭及联邦高级专业教育培训文凭持有者进行姓名公开登记。

第四十四条 高等专业教育培训大学

1.通过高等专业教育培训大学的毕业考试,或通过同等能力资格考试者可获得高等专业教育培训学位。

2.考试程序和同等能力资格考试程序,须遵循本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


[1] 2012年6月17日修订《体育促进法》第34条第3款,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AS 2012 3953;BBI2009 8189)。

[2] 条款依照2012年6月15日《条例》第1条第8款(重组部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AS 2012 3655)。此项修正贯穿全文。

[3] 发表于2004年6月18日第2号《出版法》第21条(AS 2004 4929;BBI 2003 7711)。

[4] 源自2004年6月18日《出版法》第2章第21条,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AS 2004 4929;BBI 2003 7711)。

[5] 条款依照2012年6月15日《条例》第1条第8款(重组部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AS 2012 3655)。该项修正贯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