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民培训的问题反思与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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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核心概念界定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核心概念界定

1.发展

本课题发展视角关注两个层次的发展。一是社会发展(Development),指社会的各个方面在数量和质量,包括构成(产业、劳动力、生产和技术、收入和消费、收入增长的分配等)朝着积极方向的变化。二是人的发展,指的是农民个体蕴含的潜能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断解放并转化为现实个性的过程。研究中重点关注农民的发展。

2.问题反思

问题指的是关键点、重要之点,是农民培训的关键要素;反思是对农民培训的关键点进行反省和思考。

3.农民

农民是一个极其普通和常用的概念,但无论在学界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对农民概念的理解都存在较大差异。正如权威的工具书《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所提到的:“很少有哪个名词像‘农民’这样给农村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造成这么多困难。”国外发达国家一般是从职业角度给“农民”下定义的,农民(farmer)是指经营farm(农场、农业)的人,一般为“农场工人”(包括农场主),属于一种职业;然而在许多不发达国家或社会,农民被视作peasant,peasant,其定义是指贫苦农民,其含义远比farmer复杂;我国现在农民的概念基本是属于户籍的范畴。谈到农民这一概念,人们想到的不是一种职业,而是一种社会等级、社会身份,一种生存状态、一种社会组织方式、一种文化模式乃至心理结构等。因此要研究农民问题,首先要明确农民的概念。

“农民”这一称呼在我国已延续几千年,关于农民的概念和社会属性一般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声音。一是应该按照身份来界定农民,具体地说,也就是根据户口上的户籍划分农民和非农民。1958年,国家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确定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二元结构”户籍管理体制。二是农民是一种职业而非身份,应该按照职业来界定农民,也就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工作的人,在阶层构成中,农民始终是一种身份与职业的混合体,即生活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

在发达国家,农民(farmer)是指经营farm(农场、农业)的人,一般是“农场工人”(包括农场主),属于一种职业。在不发达国家,农民被视作peasant,是指贫苦农民。在中国,农民是身份概念,基本属于户籍的范畴。本研究中的农民指的是身份概念的农民,包括城镇化过程中“离地”农民、从事农业经营的散户农民和新型职业农民。

4.新型农民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新型农民的概念,这是相对于我国农民现状,基于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提出来的,仍然没有回归职业属性。

2005年11月,农业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明确提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培养对象是:农村劳动力中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职业农民。这是在国家层面首次提出“职业农民”概念,这个概念是基于农民中等职业教育的对象提出的,并初步界定了“职业农民”的从业领域。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新型农民”概念在中央文件出现,这个概念是基于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提出来的,并明确了新型农民“三个方面”的能力素质要求。在党的十七大报告里进一步强调,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这里有一个从“培养”到“培育”的变化,体现了产生新型农民队伍需要通过“教育”和“培训”去“培”,也需要通过“环境”和“扶持”去“育”。

5.新型职业农民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这是“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第一次出现在中央文件里。2012年全国农业科技教育工作会上,回良玉副总理提出:“要把培养新型农民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工程,切实抓紧抓好。”农业部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会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强调:“今后必须把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作为关系长远、关系根本的大事来抓。”至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逐渐成为农业部门乃至整个国家的一项重点工作。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着力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其目的就是要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破解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矛盾和后继乏人问题。这已经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重大课题,从党的十八大召开到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中央一系列会议和文件密集部署“三农”工作,其中一个突出的焦点,就聚在了“谁来种地”“如何种地”这个问题上。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即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使一部分年轻人愿意在农村留下来搞农业,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队伍;继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要稳定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充分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使务农种粮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农民利益诉求多元,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新型职业农民的提出是立足我国农村劳动力结构的新变化,着眼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需求,培养未来现代农业主体的战略决策。同时也为中国特色的农民教育提出了崭新的课题,为构建中国农民教育制度体系明确了方向。

6.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与基本特征

新兴职业农民首先是农民。农民是指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并以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农民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占有(或长期使用)一定数量的生产性耕地;二是大部分时间从事农业劳动;三是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四是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这是构成农民的基本条件,是农业生产特点所提出的基本要求。职业农民也必须符合这些条件,这是与非农民区分开来的重要标志。

与传统农民、兼业农民不同,新型职业农民除了符合农民的一般条件,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新型职业农民是市场主体。传统农民主要靠传统生产方式,以维持生计为目标,是自给自足的农业;而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的目的在于为市场提供农产品,要充分地进入市场,并利用市场信息,提高产品质量,调整农产品结构,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利用农业的多功能性来满足消费者需求,通过一切可能的选择追求报酬最大化。因此,新型职业农民一般会有较高的收入。

第二,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稳定性。稳定性是农业对从业者的基本要求,因为农业具有周期长的特点,土地需要精心呵护,地力需要长期培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得以实现。此特点用以区别于对农业的短期投资行为。此外,只有稳定性才可能积累农业生产经验、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因为农业生产是具有地域性并对实践经验具有较大依赖的活动,没有长期的经验积累,把农业做好是不可能的。稳定性的另一个表现是新型职业农民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而且有农业生产的后继者。

第三,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责任观念。传统农民只需要生产出满足家庭需要的农产品,其责任范围只限于自己和家人。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其社会责任要求也不断扩大。首先,要求新型职业农民的行为要对消费者负责,保证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农产品;其次,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对环境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污染和破坏环境,如不滥施化肥、农药,不破坏植被等,即承担对环境的责任;其三,要对后代负责,农业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土地要做到永续利用,就必须培植地力,不污染土地,不改变土地性质,为子孙后代留下最宝贵的可利用资源。可见,新型职业农民具有更多的社会责任,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还要求其行为对他人、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一般来说,责任的大小与社会地位的高低正相关,随着新型职业农民社会责任的扩大,社会地位也应该越来越高。

由此,我们可以将新型职业农民定义为: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7.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是教育者根据受教育者的发展需要,为了提高受教育者的工作能力,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而开展的系列活动,通过这个过程,学习者达到在知识、技能、态度和行为上的改变,这是组织机构或培训者为了提高受训者的工作效率、改变其思想观念所进行的有组织的学习活动。

8.农民教育培训的相邻概念辨析

研究农民教育政策问题,首先要厘清与农民教育有关的几个概念,弄清了与农民教育相关的属种概念、交叉概念,才能全面理解相关政策的适用性及其相互作用。

农民教育有多个上位概念或者说属概念。最直接的属概念是“农村农民培训”。农村农民培训是对农民、回乡初高中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农村从业人员进行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

农村农民培训的上位概念(属概念)有两个,一个是农民培训,一个是农村教育。所谓农民培训,是指根据成年人的教育需求,为实现人的自我发展目标,按照成人学习规律所实施的教育形式。农民培训是一种继续教育,但不能简单理解为成人学历教育。农民培训的内涵有三层:一是教育对象是已经毕业于全日制学校的成年人,这些人是“现役劳动者”或“待业劳动者”;二是教育形式是按照成人的特点和规律创立的;三是教育目标是提升人的科学文化素质、更新人的职业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讲,农民教育从属于农民培训。

“农村教育”是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形成的有关教育划分的概念。农村教育是相对城市教育而言的。它是县以下农村地区所设立的教育机构面向农村人口开展的教育活动。可以把乡镇村各类学校所开展的教育,统统归为农村教育。包括普通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村农民培训及农村职业教育。即所谓普教、职教、成教的农村“三教”。

与农民教育相邻或交叉的一个概念是农村职业教育。对农村职业教育的传统理解是:处于县以下农村地区,面向农村劳动后备军所开展的职业教育。这里所指职业教育,并非特指农业职业教育,而是涵盖农村经济结构各种职业的职业教育。如卫校、师范学校、技工学校等。其实,农村职业教育还应该包括职后教育,即对现役劳动者进行继续教育或终身职业教育。农村现役劳动者中一个较大的群体是农民,因此农村职业教育包含对农民的职业教育。

本研究中,农民培训包括了农民技术培训、基础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几个方面,不是单纯的专业技术或者某项技能的培训。

9.农民培育

培育是指培训和发育,突破了传统培训的概念,要在培训教育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政策支持,帮助传统农民成为新型职业农民。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要做到三类协同、三位一体、三级贯通,即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类农民贯通。生产经营型农民是培育的核心与重点,专业技能型农民主要是培养农业蓝领,社会服务型的农民培育是为了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需要做到对现有农民素质与技能的提升。对未来农民进行培养与创业扶持(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大学毕业生、“两后生”等到农村创业)要做到三同步,即同步于现代农业发展、同步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同步于农业重大工程项目。

做到三位一体,即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同步进行。教育培训要提高针对性、规范性、有效性。在培育方式上:分为学历教育(高中等职业教育培养)和技能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和创业培植)。在培育模式上:由培训向培育转变,实行全过程培养;适应成人学习的特点和农业生产规律,分段式(按农业生产环节分阶段培训)、重实训(加强实训操作,由懂到会)、参与式(农民田间学校方式,以农民为核心、以田间为课堂、互动式、启发式、参与式学习)。在培育内容上:分级分类培训,对生产经营型开展全产业链技能培训,侧重生产管理与市场营销;对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侧重于实际操作技能,配套后续知识更新培训。在培育手段上: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在线教育培训,在培育机构上集成各种资源。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要具有权威性、规范化、易操作。首先是确定培育对象,按产业遴选、按需求确定、按对象分类。其次是明确认定原则,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属地动态管理、与政策挂钩。三是确定认定对象,生产经营型,以县级为主认定;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主要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把握好管理环节,全程管理、建档立册、计算机管理、证书年审。但需要明确的是认定不是目的,在相当长时期内,也不是务农的门槛,而是提升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技能的要求。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需要专门、倾斜的政策扶持,这些政策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创设,主要包括土地流转、金融、保险、补贴、农村实用人才奖励激励等方面。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建立初、中、高级三级贯通的体系。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经营规模、经营水平及收入等方面。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最近几年,关于农民培训研究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三个方面。

1.国外农民培训的模式、经验和保障措施研究

国外农民培训模式主要有东亚模式、西欧模式和北美模式三种模式。这些不同模式的共同特征,包括农民培训管理法制化,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共同办职业农民教育,教育立法,为保证职业农民教育的顺利开展构建完善的职业农民教育管理体系等(赵正洲、侍建旻,2007;杜俊灵,2012)。

(1)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模式。

东亚模式是指适应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很难形成较大土地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国家立法为保障,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培训主体对农民进行多层次、多方向、多目标教育培训的农民培训模式,主要代表为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省等。

日本十分注重农民培训工作。其农民培训由国家统筹规划,政府农业部门与相关部门分工指导和协作,以教育系统为农民培训的主体,农业改良普及事业系统予以配合。目前,日本农业教育已形成了五个层次,即大学本科教育、农业大学校教育、农业高等学校教育、就农准备校教育和农业指导士教育。且各个层次的培训对象、培养目标都不同。大学本科教育一般通过综合性大学农学部和高等农业院校来完成,培养目标是造就农业高科技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教学人员,毕业生一般都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农业大学校教育相当于中国农业大专和中专教育,学校培训对象是新规就农者。农业高等学校教育相当于中国农业职业高中,其培训对象是初中毕业生,培养目标是培养应用型农业人才,这是青年农民培训的重要渠道之一。就农准备校教育是对城市在职人员或失业人员及大学毕业生进行的短期农业技术知识转岗培训,这也是新规就农者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新从事农业人员在接受农业大学教育或就农准备校教育的教育培训之后,还必须根据需要到当地具备农业指导士资格的农民家中接受指导和研修。此外,日本的农业改良普及所为农民提供季节性进修,时间一般为3年,内容有新技术推广、增进农民健康长寿和后继人培养等。

韩国农民培训也是由国家统筹规划,政府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分工指导协作。但培训主体以农业技术推广指导机构和民间团体为主。近几年才逐步建立农业专门学校开展系统的正规培训。韩国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农民教育已形成了四个层次,即“四H”教育、农渔民后继者教育和专业农户教育。“四H”教育目标是使农民具有聪明的头脑(head)、健康的心理(heart)、健康的身体(health)和较强的动手能力(hand)。农渔民后继者教育是专门为农业后备劳动者提供的技术培训,并于1981年开始组织实施“农渔民后继者培养工程”,此项工程注重对农业后继者的精神教育和技术培训,提供经营管理、技术诊断、农产品销售、海外研修等服务。在后继者教育基础上开展的专业农户(中坚农户)教育是韩国面对国际市场竞争所进行的更高层次的农民教育,重点培养和扶持具有较高产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具备国际市场竞争实力的专业种养殖大户。

(2)以英国、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欧洲模式。

西欧模式是指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农业经营单位进行农业生产,以政府、学校、科研单位、农业培训网四者有机结合,通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农民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的模式。主要代表国家为英国、法国和德国。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民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工作,通过制订相关法规和培训计划,设置专门机构来支持和开展农民培训。在英国各产业培训中,唯一能得到政府资助的就是农民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

为了加强农民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农业培训法》,1987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政府还不定期地针对农民培训工作进行有组织的调查研究,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英国政府通过建立严格的奖励和考核制度来保证和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率。1987年,英国设立了“国家培训奖”,以奖励在技术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各有关部门也十分重视担负培训任务的教员或辅导员的素质,除邀请学院教师和研究咨询部门的科技人员任教外,还请在农业第一线工作过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任教。培训具有严格的考试制度,学员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避免滥发资格证书,还专门成立了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英国的农民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以农业培训网为主体力量。再辅以高等学校及科研与咨询机构,基本形成了高、中、初三个教育层次相互衔接,学位证、毕业证、技术证等各种教育目标相互配合,正规教育与业余培训相互补充,分工相对明确层次较为分明的农民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体系,基本满足了不同层次人员的需要。目前英国有200多个农业培训中心。每年约有30%的农业劳动者参加各种不同类型的农业培训活动。

德国不仅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工业国,而且也是一个拥有高效率的农业国。德国农民培训由农牧渔业部统一管理,各个农业协会和农业团体配合开展工作。根据德国的联邦教育法和就业法,农业就业者在正式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必须经过不少于3年的正规职业教育。上岗之后在农场还要有3年的学徒期,学徒期必须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出徒前要参加行业统一的资格考试。只有拿到绿色证书者才能被允许独立经营农场,这种严格的职业教育制度保证了毕业生的质量。德国职业教育的另一个特点是农业实践和理论教学紧密结合的“双轨制”。这种“双轨制”模式在农业职业教育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职业教育随年级的提高,理论教学比重下降,农场中实践和学校中实际操作的课程比重逐渐增加。“双轨制”职业培训保证了学生具备应用现代农业技术的操作能力,也保证这些未来的农民始终了解农场在生产和经营中的主要需求和面临的问题。

(3)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模式。

北美模式是指适应以机械化耕作和规模经营为主要特点的农业生产,通过构建完善的、以农学院为主导的农业科教体系,实现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三者的有机结合,从而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的农民培训模式。主要代表国家为美国。

美国农业教育已有140年的历史,其农业教育的核心体现在农业科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上,联邦政府农业部设有农业合作推广局,各州有推广服务中心,各县有推广站和农民组成的推广顾问委员会。此外各州还有农学院和农业试验站。同时,全国有3500所中学开设农业职业教育课,约有1/3的高中学生选修。虽然农学院、农业试验站、农业推广站是通过不同的法案先后建立的,但它们之间并不相互隔绝,而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农学院统管全州的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和农业推广工作。州试验站由农学院管理,并在全州各地设立分站或分场,结合当地的生产课题进行研究。农学院的教师有1/3~1/2参加试验站的研究工作,试验站的专业研究人员约60%兼有农学院教学任务,形成了农业教育、研究与推广三位一体统一管理的格局。此外,全国还有近5万个农村俱乐部帮助农村青年学习各种专业技术,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美国各级政府对农业科研和农业推广等方面的财政支出不断增加,建立了大量的农业科研机构,并配备了相当数量的农业科技人员。

尽管东亚模式、西欧模式和北美模式的发展历程、表现形式和实施区域有所差异,但从本质上看不同模式也呈现出一些基本的共同特征。

(4)农民培训管理法制化。

立法贯穿于三种模式发展的全过程,内容涉及农民培训的各个要素和各个领域。如日本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先后颁布了《社会教育法》《青年学级振兴法》等,大力支持农民培训。韩国政府先后于1980年、1990年制定了《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和《农渔民发展特别措施法》,为培养农业后继者和专业农户从法律上提供了保证,把韩国农民培训事业在制度和政策上具体化了。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农业培训法》、1987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农民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而《史密斯-休斯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则使美国的农民学历教育实现了中等化发展。1969年《职业教育法》的颁布使联邦德国形成了“双元制”的农民农业学历教育体制。农民培训管理的法制化是这些国家农民培训事业得以迅速发展的根本保障。

(5)国外农民培育体系完整。

其一,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共同办职业农民教育。一般情况下,政府都会从经费投入和政策方面加以倾斜,确保职业农民教育的优先发展。同时,也会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扶持职业农民教育,不仅包括政府的政策支持,还有政府对职业农民教育的“埋单机制”。

其二,教育立法,保证职业农民教育的顺利开展。为了保证职业农民教育的健康发展,在教育立法方面有一系列的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国家职业农民教育向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在欧洲各国普遍实行职业农民资格考试制度,政府规定必须完成一定的农业职业教育,一般是2年以上,考试合格获得“绿色证书”者,才有资格当职业农民。在亚洲国家,对于职业农民教育的重视主要表现在国家法律制度方面。

其三,完善的职业农民教育管理体系。一是形式多样的职业农民教育管理机构和培训组织。在国外,职业农民教育一般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并有领导负责。也有诸如农民培训中心、农民培训学校、培训农场、农民培训队、农业函授学校、农业广播学校、农村青年俱乐部、农村教育网、农业刊物等专门从事农民教育培训的组织和机构,从而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机构网络,在提高职业农民素质和知识技能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二是可操作性的教育质量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教育培训的质量,国外农民教育都进行严格的考试和认证制度,一般淘汰率占1%~2%,为农民教育培训提供了统一的可操作的目标,也为监督评估农民教育状况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2.最近几年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认识和培育途径的探讨

学术界从各个方面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展开了诸多层面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研究领域有新的拓展,研究水平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起到了指导作用。本综述依据近几年中国知网的相关文章和部分专著,对若干研究成果进行评述。

所谓职业农民,是指把务农作为主要职业的农民。也有人认为,职业农民是“把农业作为产业经营,利用市场机制和规则获取报酬,并追求实现自己利润最大化的农民”。从广义上讲,职业农民应包括拥有一定土地等生产资料、实行自主经营的农场主型职业农民,拥有一定专业技术(或具有资格证书)、主要从事农业技术工种的技术员型职业农民和专门从事基层农事操作并受雇于农场主的农业工人型职业农民,同时也包括在农村从事农村社会发展管理的新型农民。职业农民是相对于传统农民而言的。根据美国人类学家艾瑞克·沃尔夫的定义,“peasantry”主要是指满足于维持生计,身份有别于市民的农业从业人员,而“farmer”则指充分融入市场,将农业作为产业,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极大化的从业人员。在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西方国家,由于产业的分离和分工的具体化以及土地的完全私有化和市场化,农业从业人员逐步职业化,特别是在政府对农业实行标准化生产指导和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确认以后,农民实现了完全职业化。

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民职业化教育工作。2005年底,农业部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职业农民”的概念。2006年初,农业部进一步提出招收10万名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以及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就业的职业农民,把他们培养成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专业人才。200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正式提出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2007年10月,新型农民的培养问题被写进党的十七大报告。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尽管西方学术界对职业农民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但“职业农民”一词在我国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解释,意思相近的称谓主要有“专业农民”“农民的职业化”等。学者由建勋认为,职业农民是“将农业作为产业进行经营,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规则来获取报酬,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由此可见,职业农民是一个特定的概念,至少隐含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二是必须以获取经济利润为目的;三是必须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由建勋,2008)。

对于职业农民与传统农民的区别,邓幸文等人认为,职业农民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经济人,是农业市场化乃至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职业类型,而传统农民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身份农民,它是社会群体人为等级秩序化的产物。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自愿选择农业作为职业。其具体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职业农民具有自主性,职业农民具有开放性,职业农民具有很强的约束性,规模化经营程度不同,素质条件不同,经营方式、生活方式不同等(邓幸文,2003;朱康、张军,2010)。

目前,学术界尚没有对职业农民进行分类,而是将所有经营农业企业,或者在农业企业打工的劳动者笼统地称为职业农民。有的学者则仅仅考虑了农业工人,他们认为所谓农业工人主要指两类人:一是土地入股给农业企业,然后再到该企业中打工,他们既是可以按股分红的农业企业的小股东,又是凭劳动领取工资的工人;二是指本地的短工和到农业企业中打工的外来人员(刘丽华,2009;殷瑛,2009)。鉴于此,有必要对现存的职业农民群体进行细分并思考不同的培育路径。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于加速农业产业化,实现农业现代化,解决“三农”问题,有效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提升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民职业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概括一些专家学者的论述,培养职业农民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加速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改善农村发展环境、实现农村民主自治等(邹慧,2009;宋建华,2003)。

要想使职业农民成为农村的主流职业,还必须做到在城乡之间,包括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社会管理制度基本一致。此外,现行的土地制度也是形成职业农民的一大障碍。因此,目前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和土地制度成为职业农民形成的主要制度障碍(谢淑娟,2008)。

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路径选择,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主要包括转变理念,为职业农民的培育提供思想保障;突出职教,为职业农民提供教育保障;创新机制,为职业农民提供制度保障;政策引导,为职业农民提供政策保障等(张桃林,2012;刘丽华,2009;殷瑛,2009;朱康、张军,2010;潘志云、赵家英,2007)。也有不少文章介绍了各地开展职业农民培训的做法和体会(张亮,2010)。

另外,部分学者通过研究国外农民培训的模式提出了对中国职业农民培养的启发,国外农民培训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东亚模式、西欧模式和北美模式三种模式。这些不同模式也呈现出一些基本的共同特征,包括农民培训管理法制化,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共同办职业农民教育,教育立法,为保证职业农民教育的顺利开展构建完善的职业农民教育管理体系等(赵正洲、侍建旻,2007;杜俊灵,2012)。

3.对城镇化、城市化过程中“离地”农民的培训与反思

这方面的研究比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研究相对沉寂,数量也少一些。

北京市最近几年积极在城乡接合部开展农民观念提升和技能培训,在大兴、密云两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以上研究及实践对我们开展研究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综述现有研究,有两大不足。一是研究内容更多是理论研究,缺乏实证,研究侧重于农民技能培训,缺少农民心理、法律等方面素质教育以及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深入探讨。二是研究方法多是文献研究和小样本的区域性研究,缺乏农民教育培训的反思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