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土地的过去和现在
一 西周土地的“承包制”
在西方的经济学理论里,土地是作为生产要素存在的。不管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的宏观经济学理论,在这方面是出奇地一致。
中国没有经济学理论,但是有人生的理念。人们对土地的生存依赖不曾改变过。即便屡次改朝换代,农耕民族的文化对其他文化依然有高度的融合性。土地无非在“集中—均分—再集中—再均分”这样无终止的轮回中完成其养育中华民族的重任。中国历朝历代衡量君王的清明与昏聩也是以农业和农民的产出高低作为标准的。汉唐盛世的世界影响力来源于农耕制度的高生产力。土地,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承担了民族给养的角色。游牧民族当然也看中土地,但是他们不经营土地,只知道逐水草而居,每一块土地对于游牧民族来讲不过是过眼烟云,因此西汉和盛唐的边疆战争也从来都是对土地的不同认识的斗争。农耕民族从来都认为土地是祖宗的血脉来源。因此,本研究认为农耕民族对土地有天然的亲近感,而游牧民族不过是把土地当作一种类似于牛马的工具而已。牛马丢了可以再想办法,但把土地当作血脉来源的,土地丢了就断了血脉了,农民天然的对土地的血脉情感即便是过上几千年都无法改变。
从西周开始的分封制(封建制)就是以土地为分封的标的物来统领依附在土地上的臣民的。春秋后期“春秋五霸”的轮流坐庄不就是源于对土地的重新分割吗?由于诸侯发展不均衡,原来分封的土地是基于诸侯祖先及早期的功劳和实力的,不均的发展结果造成了“礼”必坏、“乐”必崩,因为礼乐已经成为束缚土地再分配的桎梏。礼乐的无法与时俱进,或者说礼乐的设计者只是静态地考虑了西周初期的状态,没有考虑诸侯发展的需要,形成动态的礼乐制度,或者说忘了留下接口,或者说根本不可能想到这么多,导致到了西周后期诸侯发展的不均衡产生对土地重新分配的动机。土地上的农民是土地的依附物,至少在当时是那样的。
不过,土地的变化是随着西周的衰落开始的。西周初期,土地是国有的,《诗经·北山》里有这样的词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说明在先秦时期至少土地是名义上的“公有制”,当然这个公有是天子所有,西周的天子代表着“天”来管理他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臣民。在先秦的另一部经典《礼记·王制》中还曾提到过“田里不鬻”,说明那时候的土地是不能交易或者交换的。这更印证了土地的公有,公有就无法交易,无法交易就是“不鬻”。周的天子通过分封的方式将土地分封给自己的诸侯,形成诸侯的“国”,国之内的土地名义上是诸侯的,但是诸侯只有管理权,并没有处置权,也就是说他不能把土地当成他自己的。当然,他可以再分封下去,再分封下去就是大夫的“采邑”,大夫同样只有对土地的部分权力。本研究认为这正如原始的承包制,分封制下的承包制是周天子的土地承包给了诸侯,诸侯又转包给了大夫,再往下是士,士是没有土地的,但是士也不是农民,他们是贵族的最末一等,他们可能会得到一块“禄田”,但这“禄田”只能在士被大夫、诸侯和周天子聘用期间才可享有,是作为“工资”存在的,因此说士拥有承包权有些靠不住,因为在春秋时期士经常在诸侯间寻找可以服务的对象,所以“禄田”变化得也极快,所以士的“禄田”不能相当于承包地,只能是临时工工资,所以,本质上士是没有土地的,靠出卖才智给上级贵族。战国时期的“四君子”都有养士的习惯,其中平原君蓄士3000人,这里的士就是“门客”,他们都是没有土地的。所以这些所谓的士是为诸侯和周王的政府服务的“公务员”,是没有土地的。那时候,诸侯和大夫的土地是不可以转包的,当然也不可以买卖,只能管理,并且通过管理土地,将获取的部分土地收益以“贡赋”的形式向上一级贵族进贡。这就是我们现在赋税的原型。
在西周初期,土地的不可买卖制度限制了土地的流转。用现代意义的土地产权束概念分析,西周初期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因此也有学者说当时的土地公有制应该叫“王有制”[1],笔者觉得倒不必如此较真。因为那时的周天子是代表“天”来行使土地产权的,或者说“天”才是土地的终极所有者,严格意义上土地也不是周天子的。当然,“天”是无法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行使所有权的角色只能界定给周天子了。那么使用权呢?代行所有权的周天子把使用权一次性地封给了诸侯,诸侯又一次性地封给了大夫,如此看来,土地的使用权在西周时期是被严格转包了,而且转包以后是不能改变的,因为“田里不鬻”制度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土地在西周初期不能交易就意味着土地的交易权是没有的。土地的收益权呢?土地的收益权是清晰的,不同层级的贵族通过土地的“贡赋”形式向上一级纳税,进行土地收益的分割。其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那时候真正在土地上劳动的人只有三种,一种是农民,一种是奴隶,一种是短期雇工。农民在当时的“村社”中耕种,其中有短期的私田,也有公田,公田的产出是用来交贡赋的,私田的产出是自己的。但是私田是要经常在村社内进行重新分配的,分配的频率要根据村社长官的意志。可见,这里的私田公田实际上是短期的承包地,或者说不固定的承包地,以这种承包形式存在的村落当时叫作“村邑”或者“采邑”,可见当时的“村邑”多少有些像现在我们的农村。与村邑同时存在的还有一种土地形式,叫作“庄园”,“庄园”是诸侯或者大夫的固定承包地,是不变的,雇用雇农和奴隶来耕种。
分析到这里,我们应该清楚地感觉到,3000年前西周的土地的产权制度是如此完备,如此清晰,以至于让我们感觉到那么熟悉。是不是农民就非常幸福呢?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的确促进了农业的产出,但是说农民幸福那就太想当然了,那时候生产力实在是太低了,生产设备和技术远不如我们现在现代化的机械设备和农业技术,所以产出少得可怜,比如在汉代公认的文献里说到“粟”的产量是3石,林甘泉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上)》认定:汉代1石=2市斗,1市斗=13.5斤,1石=27市斤。3石粟相当于现在的81市斤,也就是大概一亩地产40多公斤,这还是复种的产量,可想先秦的产量肯定更低。一亩地连100斤都达不到可见农业生产效率有多低。
土地产出效率的低下,使土地私有化生产非常困难。在此情况下,春秋以前土地的私有化并不严重。随着春秋后期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同时随着周王分封的诸侯政治、经济治理差异的分化越来越大,诸侯国之间的战争频发,导致土地重新分配。同时,铁制农具和牛耕技术也使得土地的私有化具有了技术支撑。因此,在战国后期出现了大量的私有土地,在“井田制”的基础上演化出“初税亩”等私有化的苗头。
二 春秋到战国时期土地制度的乱政时代
西周后期,随着铁制农具的使用,生产力发展比以前的时期要快,土地的产出效率有所提高。各种农业种植的经验和技术都比以前有进步。但是,各国农业发展的水平出现了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一定全部是土地产出效率不同导致的,但肯定是有关系的。土地产出的变化除了与土地使用的技术有关系,笔者认为更主要的原因是跟土地的管理团队的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当时,诸侯国各管理团队的管理能力随着时间的延长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管理团队能力的变化又进一步影响了土地管理的效率和效益,治理能力强的诸侯国团队让土地要素的生产有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加上新的生产技术,形成了更高的效益。这样的诸侯受益于土地的技术性提升和管理水平的进步。诸侯发展的不平衡又导致了发展好的诸侯对土地的渴望进一步增加,到了春秋时期,先后出现了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楚庄王“春秋五霸”,战国时期出现“战国七雄”:齐、楚、燕、韩、魏、赵、秦。这些霸业的领袖和崛起的帝国都是在土地兼并中的胜利者,他们改变了周以来的土地分封制度。周室的衰微只能使名义上的周天子望洋兴叹,除了哀叹命运的不济,他已经毫无回天之力。其实,这不能怪罪于周天子。因为在周之初,西周的开拓者就忽略或者就根本没有想到,制度演变的路径设计。这是不能求全责备的。因为,当时极低的生产力让他们可能产生这样的幻觉:在可以预见的几百年里,大家(分封的诸侯们)经营管理的能力不可能发生太多的变化,因此设计制度演变的路径有些多此一举。这种理念埋下了诸侯争霸的隐患。随着时间的流逝,诸侯们发现在自己强大以后,原有的制度设计没有考虑相应的地位、财富及权力的调整,于是只能靠自己的实力和影响力说话,当时,诸侯和周天子以霸主会盟的形式来昭告天下:“天下真正的中心已经不再是由周的天子来决定了,能决定的是那些诸侯后来的实力。”“春秋五霸”的霸主们就先后进行了这样的会盟,于是,天下有了名义上的天下和实质上的天下,那就是周天子的假天下和霸主们的真天下。
与其让路径通过参与者的争斗来形成,不如提前设计好一个动态演变的路径,这会规避不必要的社会损失。
三 从战国到民国土地的“公有”与“私有”的混合经营制
“春秋五霸”揭示了东周列国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不平衡。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霸主的兴起源于对土地的重新分割,也看到了周王对土地“公有”权力的逐渐丧失。但是土地的“公有”和“私有”在整个战国到民国的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并没有所谓的此消彼长,而是各领风骚。国家出现后,原始社会的氏族土地公有制逐步演化为土地国有制,或称“王有制”,商鞅变法完成的又是土地的私有化改革,其“废井田,开阡陌,授土于民”意味着私有制正式被接受和认可。秦汉时代是一个田制混乱的时代,“公田”与“私田”同时存在,土地可以买卖的政策让土地兼并越来越严重。汉代是土地私有与公有思想斗争的时代,董仲舒倡导公田制,汉武帝主张私田制。王莽篡汉后实施的是公田制,而刘秀的东汉实施的“度田”本身又是一种私田制。曹魏的“屯田制”是公田制,而西晋的“占田制”又是一种私田制。北魏到隋唐一直实行的是土地分给农民的“均田制”,这也是私田制的一种形式,到了天宝年间,“安史之乱”才正式打破了唐实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即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难以为继的租庸调制,且每年分夏、秋两次征缴。这是中国田地制度的分水岭,租佃制度得以在中国实行开来。明朝宰相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影响了明清两个朝代,“一条鞭法”即把赋与役合并为一,丁(人口役)与粮(田租)合一,并把征集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土地的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到了清朝,雍正实施的“摊丁入亩”更是把土地的私有制发展到了极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