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后续治疗费的赔偿应以合理为限度
——薛某某诉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薛某某
被告(上诉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8日,薛某某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协和医院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生效判决,依法认定协和医院对薛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并对因此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同时认定,关于薛某某的后续检查费,可待该项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后薛某某继续就医治疗。现薛某某起诉要求协和医院赔偿后续治疗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协和医院同意支付后续治疗费,但认为对薛某某要求的食宿费、交通费过高部分不应赔偿,薛某某主张的误工费没有依据,不应支持。
【案件焦点】
如何界定薛某某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协和医院应当对薛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薛某某主张赔偿检查治疗费,有相关证据佐证,且与医疗损害有关,法院予以认定。根据现阶段薛某某的病情及治疗需要,其选择外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异地检查治疗期间,为便利就医及安全考虑,由其父母陪同并无不当,据此而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父薛甲在陪护期间的误工损失费亦应由协和医院赔偿。关于交通费,薛某某提供的票据中存在出租车发票连号及票据模糊不清,法院依法予以核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赔偿原告薛某某检查医疗费六千四百五十六元零八分、交通费四万七千五百九十八元、食宿费一万二千七百四十三元九角、陪护人员误工费一万三千九百三十四元七角三分,以上共计八万零七百三十二元七角一分;
二、驳回原告薛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协和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检查治疗费,薛某某提供了相应证据,本院对一审确认的6456.08元予以确认。
关于薛某某父亲薛甲的误工费。护理人员原则上应为1人,需多人护理的应当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即使薛某某列举了父母共同陪护的种种理由,但是在无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的情况下,本院只能参照法律有关护理费的相关规定,只支持薛某某父母中的1人因陪护产生的误工损失。因薛某某在此次诉讼中并未主张其母曲某的误工费,而薛某某主张的其父薛甲的误工费均发生在其赴外地检查治疗期间,且在合理范围之内,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交通费。协和医院应全额赔偿的仅是薛某某检查治疗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具体到交通方式,则应该明确为相对经济合理的选择。本院以经济合理为原则,酌情确定协和医院应该赔偿薛某某的交通费为20000元。原审判决对该项费用计算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关于食宿费。虽然薛某某此次主张的食宿费为薛某某及其父母3人的食宿费,但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及伙食补助费标准,即使以2人为基数进行计算,薛某某的该项主张亦在合理范围之内,故本院对薛某某关于食宿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2015)西民初字第344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2015)西民初字第344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赔偿薛某某检查医疗费六千四百五十六元零八分、交通费二万元、食宿费一万二千七百四十三元九角、陪护人员误工费一万三千九百三十四元七角三分,以上共计五万三千一百三十四元七角一分;
三、驳回薛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后续治疗费指患方为治疗因医方过错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实践中,对于后续治疗费的再诉可能性争议较小,但是,对于后续治疗费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标准争议较大。本案即是一起因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产生争议的案例。
1.请求后续治疗费的构成要件
确认后续治疗费的赔偿及赔偿标准,首先需要明确后续治疗费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患方请求医方赔偿后续治疗费,应当符合如下两个要件。
(1)后续治疗确有必要
患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是否有后续治疗的必要,应从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如果经过治疗,患方的损害后果有所减轻,不至于导致患方病情加重,则此种后续治疗就是必要的;如果经过后续治疗患方的损害后果没有减轻甚至扩大,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不必要的,应该停止后续治疗,由此产生的费用也不应由医方承担。
(2)后续治疗应由医方过错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而引发
只有医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医方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患方或第三人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加重,对加重部分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既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将一些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医方,方能体现法律的公平。
2.后续治疗费的赔偿项目和原则
(1)后续治疗费的赔偿项目
综观现行法律法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后续治疗费予以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容易让人产生如下误解,即只有在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情形,才存在后续治疗的情况,即后续治疗费只存在于造成人体伤害及治疗仍留有残疾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此可见,只要患方的后续治疗与医方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存在后续治疗必要,满足请求后续治疗费构成要件的,均可通过再诉的方式要求后续治疗费,不限于残疾的情况。后续治疗费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以及所产生的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实践中,可能产生后续治疗费的情形有主要有四种情况:前一次一审诉讼法庭辩论终结时治疗未终结、潜伏损害症状、症状加重、症状复发。
(2)后续治疗费以合理必要为原则
患方主张的各项具体后续治疗费,现行法律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认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以合理、必要为原则,并非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医方负担,否则将过分加重医方负担,导致双方利益的失衡。具体到本案中,薛某某的后续治疗均系协和医院过错医疗行为引起,其请求后续治疗费符合构成要件,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则应当以合理和必要为限,如在护理人员的选择上,如果没有明确的医嘱或者鉴定机构的证明,应以一个人护理为限,对于多出的护理费,不应得到支持;在交通工具的选择上,亦应以经济合理为必要。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