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产品责任案中网购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惠宝童诉秦建华等产品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163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惠宝童
被告:秦建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远腾电子厂(以下简称远腾电子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9日,惠宝童在淘宝店铺深圳远腾锂电销售部购买了一款电动车锂电池,并于7月30日确认收货。8月10日上午,惠宝童发现放置在其自主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的电池温度异常,后电池发生自燃,惠宝童进行简单灭火后报警,但电池发生爆炸。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到达现场将火扑灭并对现场进行了封闭,认定起火原因系自行车电池故障所致。
为取证,惠宝童于2015年8月28日再次通过淘宝网向被告购买了同款锂电池,并由北京市信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惠宝童通过电话、旺旺、向淘宝网发函等形式联系淘宝网,要求披露商家信息。淘宝网提供了惠宝童购买店铺掌柜会员ID远见腾飞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等信息。信息显示,店铺注册人为秦建华,即本案被告一。
另查,秦建华与远腾电子厂的经营者曹启操系夫妻关系。远腾电子厂通过QQ群联系电池货源,不知道电池的具体生产厂家和品牌,无法提供合格证明。进货后通过试用的方式审查电池能否正常充电使用。远腾电子厂购买的电池通过秦建华注册的淘宝店铺在淘宝网进行销售。
【案件焦点】
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淘宝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义务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秦建华与远腾电子厂作为产品销售者,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淘宝公司提供的是交易平台,而且在接到惠宝童来电后及时进行了处理,披露了销售者的信息,因此,淘宝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秦建华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远腾电子厂连带赔偿原告惠宝童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万一千四百二十二元三角三分;
二、驳回原告惠宝童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因锂电池爆炸导致原告受到财产损失,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案件,但因原告通过“淘宝网”这一购物渠道购买锂电池,而使本案增加了新因素——网络购物平台。传统购买渠道中,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购物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说明。
在本案中,被告秦建华与远腾电子厂作为产品销售者,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现有法律并未就产品质量问题要求网络购物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在产品责任案件中,网络购物平台如果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中,消费者可以将网购平台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1.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这是基于网络交易平台的审查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有义务对卖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相关信息。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在本案中,淘宝网在接到原告方的通知后披露了销售者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并不构成对审查义务的违反,因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
这是基于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管理制度,对平台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交易规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禁止或补救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淘宝网曾对销售者作出处罚是因其违背发货时间,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淘宝网明知或应知销售者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淘宝网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3.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做出了更为有利的承诺
在网购平台明确提出对消费者更为有利的承诺时,如“假一赔十”,网购平台应当受自身承诺的约束。
在本案中,淘宝网并没有做出其他承诺,消费者所提出的“带大功率日本精工保护板,百分之百实用A品电芯,真正的质保3年,一年换新”这一承诺由销售者提出。因此,淘宝网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对网络购物平台在网购纠纷中并不能因自身非买卖合同当事人而置身事外,其基于与交易双方的服务合同而负有一定的审查和管理义务。如果网络购物平台违反其审查、管理义务或者自身承诺,并因此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