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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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统筹层次、特殊行业异地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条文注释

本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与工伤认定的管辖密切相关。

●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疑难解答

问: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时间点是什么?

答:2020年底以前,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

●配套规定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实行基金省级统筹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坚持统调结合,缺口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行省级统筹,要求在省(区、市)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在基金管理上,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也可以在省级建立调剂金,由市(地)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比例上解到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标准平稳衔接。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区、市)统一工伤保险各项政策及待遇标准,要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待遇计发基数变化情况,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在行业费率调整方面,应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调整到位,避免基金征缴和支付大幅波动,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二)明确各级责权划分。实行省级统筹,要明确各级在管理上的主体责任,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健全基金征缴责任制和考核指标,建立职、权、责约束机制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各市(地)要强化基金征缴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优化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地方各级财政要切实保证工伤认定调查必要的经费支出。

(三)加强基金管理使用。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按《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建立储备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管理的省份,在处理各市(地)原结余基金时,可根据地方实际,采取不同时期结余基金分别上解、分步实施等方法。实行省级调剂金管理的省份,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理的调剂金上解比例。建立省级调剂金后,各市(地)不再建立储备金和调剂金,原各市(地)自行筹集并建立的储备金、调剂金纳入本地基金结余,如当年出现基金缺口的,应按照动用本地区累计结余、省级调剂金的先后顺序解决。省级调剂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各省(区、市)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费率。

(四)做好信息系统的整合。各省(区、市)要依托“金保工程”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支持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参保权益信息查询、经办管理等网上服务,支持工伤医疗费即时结算。实现省、市、县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的纵向互联,与银行、医疗和康复等机构的横向互通,与财政、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工伤保险业务运行、医疗费监控、基金监督、管理决策的信息化。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省级统筹,关系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需要成立由分管厅(局)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和进度安排,确保在2020年底全面实现省级统筹。成立领导小组情况及专门工作方案应于10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周密部署,平稳实施。实施省级统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区、市)务必作出周密、细致的工作部署,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已经实施省级统筹的省(区、市)要以本指导意见下发为契机,主动对标对表,一揽子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实行省级统筹,要在政策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同步对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加强针对性宣传,为省级统筹的平稳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6月22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业工伤保险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各地规定

3.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令第 50 号,2012年)

第五条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

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链接】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办字〔2015〕62号)

5.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2017年)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6.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2014年)

第十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盟市级统筹,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7.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2014年)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级和省级统筹相结合的制度,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8.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黑政发〔2016〕5号)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地)统筹。跨省及跨行政区域较大的行业企业,在龙江省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9.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经费)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10.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二、统筹层次。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1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2013年)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13.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第80号,2011年9月4日公布)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1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204号,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赣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1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7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11〕25号)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16.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17.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4年12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2014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12月6日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未实行省级统筹前,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用于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贴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时的调剂。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18.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2月22日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筹。

工伤保险全省统筹前,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可以由省直接管理。

19.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修订通过,2011年9月29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级储备金上解百分之五。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级储备金调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垫付。【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6 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 号发布,根据2017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工伤保险参加自治区本级统筹。

21.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9月28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工伤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2.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39号,2012年5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2年5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1.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

2.自愿申请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23.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发布日期2012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3日)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24.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执行时间2012年3月1日)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七条 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5.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第五条 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

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参保缴费办法、统一认定鉴定标准、统一待遇给付水平、统一业务经办程序、统一系统网络应用。

26.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年9月1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1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27.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执行时间2004年6月1日,修正时间2011年2月25日)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8.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2012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2月28日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29.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5月1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1年11月1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地、市)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并建立省级调剂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到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注销手续。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区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2年8月2日印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月18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地)级统筹,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