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29 2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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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序言:愿天下无“伤”
前言
本书使用说
第一部分 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主线的相关配套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的制定、征集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
第九条 【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调整】
第十条 【缴费主体、缴费基数与费率】
第十一条 【统筹层次、特殊行业异地统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及受理部门】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及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时限与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类型和等级】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员组成与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步骤、时限】
第二十六条 【再次鉴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工作原则、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十三条 【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五条 【一至四级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五至六级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七至十级工伤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复发待遇】
第三十九条 【工亡待遇】
第四十条 【工伤待遇调整】
第四十一条 【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者抢险救灾下落不明时的待遇处理】
第四十二条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等情况下的工伤责任】
第四十四条 【派遣出境期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十五条 【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职责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服务协议】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费用的核查、结算】
第四十九条 【公布基金收支情况、费率调整建议】
第五十条 【听取社会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
第五十二条 【群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工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工伤待遇争议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其他工伤保险争议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情节与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违规的情节与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六十条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鉴定组织、个人违规情形与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参保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等工伤保险】
第六十六条 【非法经营单位工伤一次性赔偿与争议处理】
第六十七条 【实施日期及过渡事项】
第二部分 专题讲解
第一讲 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内容范围、时限、受理主体
二、工伤认定情形的梳理
三、工伤认定的管辖与申请
第二讲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一、事实劳动关系以及认定
二、几个重点问题
第三讲 处理工伤案件的花费
第四讲 工伤待遇落实的“终极法宝”
第五讲 非法用工伤亡处理技巧
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案例1 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案例2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1]
案例3 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案例4 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案例5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