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下册)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分节 收养效力

(取得婚生子女身份)

第八百零九条[63] 养子女,自收养之日起取得养父母之婚生子女身份。

关联条文 因收养而成立亲属关系(第727条、第729条、第736条)、收养之日(第739条、第799条)、养子女之姓氏(第808条、第810条、第816条)、养子女与亲权人(第818条)

(养子女之姓氏)

第八百一十条[64] 养子女,称养父母之姓氏。但因婚姻而改姓者,应称婚姻之际约定之姓氏期间,不在此限。

关联条文 因婚姻而改姓(第750条)、养子女之子女变更姓氏(第791条)、解除收养或撤销收养与回复姓氏(第808条、第8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