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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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释义】

一、条文变化情况

本条为新增内容。公开透明是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建设阳光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客观需要。将预算公开的相关要求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是新《预算法》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这次《预算法》修订的亮点之一。

二、条文背景分析

预算公开意味着政府部门将预算的编制、执行尤其是财政收支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践中,有关主体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严重侵害了广大公众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从2009年全国“两会”召开后,财政部首次公布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和中央财政预算文件,从而迈出了预算公开的重要一步。但是反观我国目前的实践,预算公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预算公开的主体、对象、时间等要求不一,有待进一步明确;二是公开内容过于笼统与粗略,欠缺具体项目和支出用途的细节;三是预算信息公布途径不统一,不便于公民便利地获取信息;四是预算公开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无法针对公民的意见进行反馈,等等。“从宏观视角考察我国预算公开的成效,不管是预算公开的广度、深度还是效果,都与财政预算透明度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我国预算公开改革亟须纳入法治化轨道。”[58]而本条规定,则旨在解决前述系列问题,同时也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立法回应。

三、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是预算公开制度。其中,第1款是对政府预算公开的一般性规定,明确了预算公开的对象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公开的主体是“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时间要求是这些报告和文件“批准后20日内”,附带的要求是需要“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2款是对部门预算的预算公开规定,明确了公开的对象是“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公开的主体是进行部门预算的该部门,时间要求是在这些预算文件批复后20日内,附带的要求是“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3款是对涉及政府采购情况的预算公开规定。政府采购是预算支出的重要方式,也是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较多的领域,因此对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公开也是预算公开的应有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法》第11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此次《预算法》修订增加这条规定,实现了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与协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4款规定了预算公开的除外情况,即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这里对“国家秘密”的理解,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理解。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在范围上,主要包括《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规定的下列内容:(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总之,本条关于“预算公开制度”的规定,明确了预算公开的对象、公开的责任主体、公开的时限要求及有关转移支付、举债、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民众重点关心的特定领域的特别说明等,使我国的财政预算公开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分税制】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