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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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释义】

一、条文变化情况

本条条文内容与1995年《预算法》相比并未变动,但条文位置发生变化。修订前,该条文内容规定在第二章第14条;修订后,此条改至第25条。

二、条文背景分析

本条是关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职责。此处仅调整了条文的位置实现行文逻辑的统一:第23条、第24条分别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职权,第26条细化至部门、单位预算编制职权,所以第25条安排在此既是承上也是启下,明确了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也将财政部门编制预算与部门编制预算区别开来。

三、理解与适用

本条所提及的财政部门亦称为财政机关,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中负责财政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我国的财政部门包括:国务院下设的财政部;地方各级政府所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行政公署财政处;各县(市)、自治州、自治县、市辖区财政局;以及各乡、镇财政所。与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相衔接,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中央预决算草案,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担纲本级政府预决算草案编制。

但财政部门的职权不限于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其还有组织执行、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调整方案和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职权职责。这些职权其实已包含在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能中,如承担中央(地方政府)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具体来说,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如下:(1)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编制国家和各级政府的预算和决算草案,办理预算执行业务;(2)根据国家的财政法令和财政政策制定各项财政业务规章制度、起草法规条例草案,管理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防、外事等部门的财务;(3)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规章,管理国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会计工作;(4)进行财政监督、检查,执行财经纪律;(5)管理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以及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6)承办各级政府交办的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职权】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