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案例应用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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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人高额生活费是否就叫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

案件重现

丁小丽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北京的一家外企工作。由于外企工作压力大,丁小丽一直都很努力,不敢松懈,工作上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丁小丽每月都给自己在老家的父母一笔丰厚的生活费,而且又翻盖了新房。街坊四邻都称赞丁小丽是个知恩图报、孝顺的孩子,可其父母却常常抱怨丁小丽不回家探望他们。丁小丽认为自己一个人在北京打拼付出了太多的艰辛和努力,为的就是能改善父母的生活,让他们过上好的日子。平时自己在外省吃俭用,所有的积蓄几乎都给了父母,可父母对自己还是不满意。丁小丽就很困惑,难道给老人高额生活费不就是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吗?

法官断案

赡养老人,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父母将子女从小养大,作为子女,长大后理应照顾好自己的父母,这里的照顾不仅包括物质生活方面的满足,还包括对父母精神生活方面的满足。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由此可见,对老人的赡养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给予足够的物质生活物品。丁小丽应该多回家陪陪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孤独感也会增长,他们希望子女给予更多的是心灵的安慰,所以,即使在工作繁忙不能回家的情况下,也应该经常与父母通电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