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报复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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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治经济学分析——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博弈均衡解

WTO的特殊意义在于它从法律角度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尤其是在争端解决和法律执行方面具有很强的法律因素。[18]然而,我们无法对该多边体系的制度设计过于乐观,因为其背后总有许多微妙的非法律因素在推波助澜。因此,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研究WTO争端解决报复机制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探究该体系下的报复机制涉及的国际政治与经济因素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

一、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博弈

(一)博弈论与“囚徒困境”

博弈论(Game Theory)是对在相互依存情况下的理性行为的研究。所谓相互依存,是指博弈中的任何一个局中人均会受到其他局中人行为的影响;同时,他的行为也会影响所有其他人。由于这种相互依存关系,博弈的最终结果依赖于每一个局中人的决策。由于局中人的相互依存性,理性的决策必须建立在对其他局中人的反应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并且需要时刻牢记每个局中人做出最终决策的主要依据都是自身的可获得利益。当然,在任何一个博弈中,博弈的结果不仅取决于自身的决策,还取决于对手将会做出的反应,因此所有博弈方在决策时都会考虑到各方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并力图做出最佳选择。

博弈论中最基本的一个理论是“囚徒困境”。在“囚徒困境”中,假设两个犯罪嫌疑人同时被捕,如果一方坦白而另一方保持沉默,坦白者可以获得监禁3个月的最短刑期,保持沉默者则将面临监禁5年的最长刑期;如果两个人都保持沉默,由于证据不足,只能判处每个人监禁6个月的次短刑期;如果两个人都坦白,则判处每个人监禁2年的次长刑期。事实是,由于两个囚徒被分别羁押,无法相互沟通信息,因此只能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策略。假设两个人都是理性的人,他们会发现,如果对方坦白而自己保持沉默,自己会被判监禁5年的最长刑期,长于同样前提下双方均坦白面临的2年的次长刑期;如果对方保持沉默而自己也保持沉默,6个月的次短刑期也长于在同样前提下自己坦白被判3个月的最短刑期。两个理性但身处困境的囚徒选择的最终结果是都进行了坦白,均得到了次长刑期——2年。而如果两个人有机会进行合作,则均可以获得次短刑期——6个月。因此,可以说,“囚徒困境”是经济学中典型的非合作博弈[19],即两个囚徒在分别收审的过程中,其中一个囚徒的选择会影响另一个囚徒的命运,在信息交流不通畅的情况下,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的双方只会做出不合作的选择,从而得不到最佳结果。

博弈讲究策略,讲究双赢。博弈论之所以受到各国政治学家、经济学家的青睐,就是因为博弈论教人们如何使用策略。“囚徒困境”模型说明,对于博弈各方来讲,合作与不合作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作为一种基础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囚徒困境”模型也可以用来解释自由贸易的诞生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客观存在。

(二)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博弈

西方学术界对国际贸易的研究大多建立在自由贸易、贸易比较优势和贸易保护的经济理论基础上。自由贸易理论认为,在自由的国际贸易条件下,通过各国间相互交换各自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或资源,可以促进和实现各国和全球经济财富的最大化。[20]贸易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如果每个国家都能更有效率地生产和出口比其他国家有优势的商品,从而使本国的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通过参与国际交换获得更大价值,那么每个国家就能够进口它所需要的任何其他国家生产的商品,从而全球财富也会不断增加。[21]贸易保护主义认为,在对外贸易中应当适当采取设定高关税、限定进口配额等措施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的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由此可见,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模式正好相反,一个国家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还是贸易保护政策,主要取决于国家利益。自国际贸易开展以来,自由贸易理论和贸易保护理论就在不断的碰撞及较量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自由贸易理论的典型代表有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绝对利益和绝对成本理论、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的比较优势理论以及赫克歇尔·俄林(Eli Heckscher)的要素享赋理论。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和绝对成本理论是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的起源,他认为社会财富增加的关键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专业化分工可以有效地提高劳动生产率。由于各国参与国际分工的依据是国与国之间商品生产的绝对成本差异,因此如果国与国之间能够最大限度地进行分工和交换,就可以增加彼此的社会财富。由于绝对成本学说无法解释现实贸易中的诸多问题,因而逐渐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取代。李嘉图认为,当一国同另一国相比,在两种产品的生产中均处于绝对劣势时,只要它在该两种产品上的比较成本同另一个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差别,就仍然有资格参与自由贸易。[22]由此可见,比较成本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两利相比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即每个国家都有一种比较优势,或者说是相对优势,都能通过国际贸易和国际交换获得比较利益。[23]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及其学生俄林从资源禀赋的角度对比较成本理论作了进一步修正。他们认为,不同商品的生产需要投入不同比例的生产要素,而不同国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不同,因此一国应尽量生产那些能利用其较充裕的生产要素的商品并出口,以换取需要使用其较稀缺的生产要素的进口商品,各种要素的价格将会因商品和生产要素的移动而趋于均等化。[24]该理论解释了比较成本差异产生的原因,并且解释了南北方之间的贸易产生和运作机理。综上所述,从理论上讲,自由贸易更有利于资源在全球的有效配置,提高各国国民的真实收入,增加世界的整体福利。然而,当出现市场失灵或扭曲的状况,或者各国出于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考虑,对各国而言自由贸易可能不再是最优选择,此时各国理性的反应是选择进行贸易限制和贸易保护。

重商主义是贸易保护理论的早期学说,该理论主张国家主动干预对外贸易,实行奖出限入政策,保护本国民族产业。汉密尔顿和李斯特对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进行了修正和发展。汉密尔顿认为,各国间存在利益上的冲突甚至相互对立,必要时国家应当通过提高关税或者为本国产业提供补贴等措施保护本国民族产业的发展。李斯特对此作了进一步发展,提出了保护幼稚产业论。他认为,财富生产力比财富本身重要的多,实行关税保护有利于提高本国的生产力;对外贸易政策是国家整体经济战略的一部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应当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必要时还应采取贸易限制政策保护本国民族产业的发展。[25]李斯特的贸易模式既在原则上承认自由贸易的重要性,又把贸易保护作为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一种暂时手段。保护幼稚产业论确立了贸易保护理论在国际贸易理论体系中的地位,标志着从重商主义分离出来的西方国际贸易理论两大学派——自由贸易学派和贸易保护学派的完全形成。在此基础上,战后国际贸易理论出现了重大发展,形成了以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为基本支柱的新贸易理论[26]。该理论修正了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的假定。主张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由于商品价格大于其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因此国际贸易无法完全如实反映各国的比较优势,因此自由贸易不是一国发展贸易和增加国家福利的最佳选择。新贸易理论为贸易保护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使各国贸易政策的选择出现了新取向,它一方面使贸易保护更加制度化和法律化,另一方面仍以渐进的贸易自由化为前进方向,并导致当代国际贸易政策出现了战略性贸易、管理贸易以及公平贸易等新趋势。其中,管理贸易政策逐渐发展成为当代国际贸易政策的主要形态,该政策的核心是加强各国国内的贸易法规以及利用国际贸易协定来约束双边以及多边的贸易行为。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自由贸易有其理论支持与实践,但这并不排除贸易保护的存在。各国为使本国以较小的代价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政府或多或少地都要干预对外贸易,实施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贸易政策。各国贸易政策表现为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不同程度的揉合,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上,两者在相互博弈中都在寻求一种国际贸易中的效率和公平的平衡。[27]就本质而言,自由贸易,是一种从全球角度寻求福利最大化的经济主张;而贸易保护,则是着眼于本国利益的一种政策安排。归根结底,自由贸易理论和贸易保护理论都以国家利益为基础、以提高国民生活水平为目的,这与WTO的宗旨具有一致性。WTO的目的就是要使每个成员都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和公平竞争为基本原则,在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获利的同时,每个成员也都按照WTO的规定对国内市场尽力进行保护,维护和扩大国内市场的占有份额。这表明WTO不仅按照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设计其框架,也将贸易保护理论融入体系和规则设计中。[28]

(三)多边贸易政策的选择

博弈论最早被用于非经济领域,冯·诺依曼(John Von Neumann)和奥斯卡·摩根斯坦(Oskar Morgenstern)开创性地将博弈论用于经济领域。后来,约翰·纳什(John Nash)等又将博弈论在经济行为分析中的运用加以扩展和深化,并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最早将博弈论引入宏观决策分析和国际经济协调理论中的经济学家是西托夫斯基(Scitovsky)和约翰逊(Harry Johnson),他们分别于1942年和1953年从博弈论角度对国际贸易冲突进行了探索性的分析。[29]1953年,约翰逊在博弈论模型中指出,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是各自的关税水平,其关税政策建立在对伙伴国的关税选择进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最优关税以实现本国福利的最大化。运用该模型进行分析,他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对寻求各自国民福利最大化的博弈双方来说,在均衡条件下,即使明确可以提高双方的福利水平,也没人愿意单方面削减本国关税来打破这种均衡。因此,各国的理性行为必然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均衡的结果产生了一种“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体系中普遍存在。传统贸易理论认为,大国能够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影响力,通过贸易限制改变贸易条件来增进自身的福利,同时很可能将一些负面影响强加于其他国家。如果所有国家都独立和理性地制定贸易政策,就会陷入“囚徒困境”的僵局,即各国都因选择贸易保护的占优均衡而最终损害其自身利益。因此,可以说各国贸易政策的选择是一种博弈的过程。在现实中,考虑到国际经济交往的长期性和连续性,这又会是一个重复的博弈过程,因此各国在特定时期采取的贸易政策是该博弈的均衡解。一次性博弈通常会导致非合作的均衡解,即通常所说的“囚徒困境”。各国在选择贸易政策时虽然按国家利益行事,但常处于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两难境地,它构成一个明显的“囚徒困境”。对于一个追求国民福利最大化的国家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选择单方面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贸易双方如果都选择贸易保护政策,毫无疑问最终将给双方都带来损失。这种非合作产生的低效结果是各国都不愿意得到的,而若要降低或者消除这种低效率就必须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在贸易政策实践中,通过两国或多国谈判达成协议要比单方面实施减税政策现实得多。而且一旦政府间达成协议各方就都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各方为了避免因违反国际义务可能带来的制裁或惩罚,都会主动避免违约行为的产生。因此,在“囚徒困境”的博弈选择中,各国会不约而同地选择集体行为,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建立并加入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

WTO各成员是国际贸易游戏或者博弈的局中人,博弈自该体系诞生之日就存在。目前有关多边关税的博弈主要是通过GATT和WTO框架下进行的回合式的多边关税谈判实现的。在各国进行关税谈判时,WTO提出了“互惠”和“非歧视”的黄金原则,力图建立一个各国遵守的国际贸易“游戏规则”,从而使所有成员都能够分享合作博弈带来的最大化福利。WTO成员因经济贸易的相互依存性而产生了制定国际规则的愿望,而后又为争夺各自利益进行了无休止的谈判,这整个过程中无不处处体现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多次重复博弈。因此,我们可以说,在WTO法律体系中处处都留有贸易保护的余地。在多边关税谈判、在以多边互惠为主要特征的WTO法律体系中,博弈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各方的博弈行为推动了多边贸易谈判,并最终确立了这一多边互惠的机制。著名经济学家科依勒·贝格威尔(Kyle Bagwell)和罗伯特·威尔士·施泰格(Robert.W.Staiger)在其著作《世界贸易体系经济学》中,从经济学角度对WTO多边贸易体系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WTO是一种国际协调机制的制度安排,它的宗旨不是实现贸易自由化,而是帮助成员避免在单方面改善贸易条件过程中出现的“囚徒困境”。换句话说,WTO的实际运行状态处处体现了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的无休止博弈。

二、贸易报复——博弈的一个均衡解

(一)实现博弈均衡的条件

在博弈论中,一次性博弈往往导致非合作的均衡解,从个体理性出发却导致了集体非理性,即通常所说的“囚徒困境”。根据博弈论,走出“囚徒困境”的方法是增加博弈的次数,而实现各方合作博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博弈各方具有耐心;二是任何博弈方从合作中获取的收益必须大于从不合作中获取的收益;三是如果博弈一方不合作,其他博弈方会对其进行“可信的”惩罚。此处所指的“可信”是指,如果某一博弈方采取了不合作措施,其他博弈方的最优选择是对其进行惩罚或报复。不合作的博弈方为了避免这种惩罚或报复,会尽量避免采取不合作行为,从而实现博弈各方间的合作均衡解[30]。然而,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最终的博弈结果如何,还有赖于博弈过程中的各种具体条件。关于博弈均衡,博弈论中有一个著名的“无名氏定理”,即任何满足个人理性的支付向量都可以通过一个特定的子博弈精炼均衡得到。其中的子博弈精炼均衡,指的是合作博弈均衡。要达到合作均衡,必须存在一个惩罚点。正是由于害怕触发其他人的惩罚行动,参与人才有积极性保持合作,从而避免了非合作均衡解的出现。此外,对于一个无限次的重复博弈,当事人对未来收益的评价越高,也就越有耐心寻求合作均衡。因此,惩罚点和耐心是当事人进行合作的两个显性条件。

具体到贸易政策的博弈过程,要实现多国间的合作,在理论上也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在各种多双边贸易中,参与国际贸易的各个主体的实力和地位不可能均等,为了抑制大国的不合作或者投机行为,处于劣势的国家就必须采用可信的报复或者惩罚措施。然而,这种惩罚常常是不可信的,因为处于劣势的国家面临着承担高昂的甚至是无力承担的报复成本的风险,而且即使勉力为之,其报复措施也往往很难对处于优势的大国形成足够的压力和威慑力。因此,在没有国际组织力量协调和有效的国际条约控制的前提下,这种两国或者几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有限次博弈通常无法抑制贸易过程中投机行为的发生。可以说,这种博弈的最终结果通常是非合作均衡。

许多研究国际贸易的学者们用“囚徒困境”模型来分析国家间的贸易合作。肯尼斯·约瑟夫·阿罗(Kenneth J.Arrow)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作弊的动机,但进行合作被证明比相互背叛更可取;合作是唯一可行的选择,因为贸易协定是开放式的交易,各方之间的关系就像一个无限期的重复游戏。这种重复游戏可以理解为,各方在将来某个时期均有对不合作行为进行可信报复的机会,从而使各方之间产生了合作的动机。如果让两个国家单独决定自己的贸易政策,出于私利性,几乎每个国家都会选择采取贸易保护政策。而这将导致一个坏的均衡,各国的福利水平都不会得到长远的提高。进一步讲,如果没有可信的报复或惩罚机制,即使两个国家达成了关于关税减让等方面的协议,各国仍然会有不遵守协议的动机。这表明,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或惩罚机制,两国间达成的任何贸易协议都将是一种不稳定的均衡。

(二)WTO下的博弈均衡安排

为了解决国际贸易各方的非合作均衡问题,GATT 1947做了有益的尝试。GATT 1947第23条针对可能出现的因单方面违反协议义务导致某缔约方“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况,明确规定了救济手段。第23条第2款规定,“如缔约方全体认为,情况严重以致有必要批准某缔约方斟酌实际情况对其他缔约方暂停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它可以如此办理。”通过授权报复,GATT 1947试图告诫各成员方,单方面违反协议义务未必会增加本国福利水平,希望藉此限制各方不遵守协议的动机。这种做法类似于在“囚徒困境”模型中,两名囚徒共同属于一个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制定帮规明文规定禁止坦白,从而降低或者抑制了嫌疑人选择进行坦白以获取自身最大利益的动机,增加了双方共同保持沉默的几率,从而使两个嫌疑人都得到最短刑期的合作博弈均衡解。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WTO制定了更全面、更简便也更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DSU)。许多WTO评论家认为,WTO多边贸易协定的维持和实施不是依靠外部的监督和处罚力量,而是借助于成员间的自我强化机制即争端解决机制。DSU允许胜诉方在败诉方拒绝履行或者拒绝作出补偿时向DSB提出申请,经授权后对违约的败诉方进行贸易报复。报复也由此成为打消各方不遵守协议动机,从而保障协议成为无限期合作博弈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种很可能被授权采取的报复大大增加了成员方试图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机会成本,从而促使各方在谈判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合作。此外,由于DSU的目标不是使申诉国成为经济意义上的“赢家”,而是要推动违约国纠正违约措施、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因此尽管它在短期内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损害自由贸易,但从长远看绝对有利于实现WTO关于增进自由贸易的宗旨。

小结:WTO体系自建立之日起的经济安排,都可以从博弈论中得到理论支撑。这个影响力巨大的独特的多边贸易体系,本身就充斥着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主义的双重博弈。从某种意义上讲,博弈论支持了WTO关税减让谈判,并促成了各成员方在博弈中的合作。博弈论的意义在于指导局中人进行策略选择,而目的在于达到最佳的均衡解。WTO关于贸易报复的制度安排也是对博弈论的实践,通过设置可信的惩罚或报复措施,该机制可以有效地抑制违约国的投机动机,提高违约的机会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转。

三、利益集团推手“报复”

(一)公共选择论

国际贸易政策从政策目标到工具的选择,从政策的实施到调整,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是政策制定者与政策的作用对象间相互作用和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从国际政治学的角度看,任何贸易政策都属于公共物品,而且是特殊的公共物品。因为贸易政策虽然由政府制定,却受政府本身、国内外利益集团以及贸易体制的约束,涉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是20世纪后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用来研究贸易政策的新框架,其基础是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把贸易中的不同经济主体划分为不同的利益集团,注重分析各利益集团的动机和行为对政策的影响,为填补政策形成的理论与现实间的鸿沟奠定了基础。以大卫·杜鲁门(David B.Truman)和罗伯特·A·达尔(Robert A.Dahl)等为代表的传统利益集团理论认为,利益集团的存在是为了增进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或企业组成的集团通常具有进一步增进这种共同利益的倾向,个人可以通过代表其利益的集团来实现或增进其个人利益。[31]利益集团的成员可以是普通公民、非盈利组织、公共部门组织等,不同的利益集团在其规模、资源、权利和政治倾向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简而言之,利益集团是由具有共同利益的成员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或增进其共同利益而采取统一行动所结成的社会组织。

公共选择理论还解释了利益集团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政府、立法机构意志的方式。西方政治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个人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是以自我利益为首要出发点的,即都是自私的。而这种个人的自私,导致那些经过选举产生,从而握有权力的政治人物在决策时倾向于采取短视的有助于获得连任或升职的决策。[32]正如市场的无效率性导致市场的失灵一样,政治决策的短视会导致政府的无效率从而使政府失去应有的作用。利益集团一般都有着明确的集团利益和目标,能够高效地收集并在内部共享信息,并且有效地协调集团行动,这些优势使得它们比松散的社会成员更有影响力。松散的社会成员往往无法对立法政策产生强烈的导向性影响力,而利益集团不仅能够引导媒体、舆论等资源,而且可以为立法者带来各种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潜在影响。因此,立法者常常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制定出有利于后者的政策或者法案。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利益集团的利益经常与普通公众的利益不同甚至对立,因而这些政策或者法案会无形间将社会财富由社会公众转移给利益集团,并进而使利益集团具有更加强大的影响力。

(二)贸易政策的“公共选择”

依据公共选择理论,个人会为追求自己在各种经济关系中的利益而做出采取某项行动的选择;个人行动又往往表现为利益一致的许多个人的集体行动,即利益集团的行动;非市场的各种关系的建立,包括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则是各种利益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在西方国内政治市场上,贸易政策的需求者是选民,选民的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选民通过投票选举的方式选取那些可能增进其利益的候选人。政治家等决策者作为贸易政策的供给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也会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比如追求荣誉、权力和财富等。因此,如果从纯粹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观点出发,根本就不会产生贸易保护主义,因为所有的国家都会理性而且积极地发挥本国在生产方面的相对竞争优势并开放国际贸易。[33]然而,由于利益集团的存在,经济变得不再纯粹,随之出现了保护主义。

在贸易政策的选择过程中,政府出于实现其战略性的产业政策、解决国内市场失灵问题、利益集团的游说等原因,常常有实施贸易保护的冲动。一般来说,贸易保护政策的最大受益者,是供应国内市场并与进口产品竞争的国内生产企业;另一方面,自由贸易政策的受益者主要是消费者和出口企业。因此,政府常常处于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的“囚徒困境”。事实情况是,由于一般消费者力量分散、组织性差且难以获取足够的信息,因而难以形成自由贸易的推动力量;出口企业虽然意识到贸易保护很可能会招致他国的贸易报复从而影响其产品出口,但由于前景和损失难以预估,因此没有强大的动力去组织实施有效的政治行动,以说服政府放弃贸易保护措施[34];而进口企业则为了自身的可预期利益,不遗余力地组织集体力量,对政府进行游说,以推动贸易保护政策的实施。因此,虽然各国国内的贸易救济规则一般都明确以自由贸易为目标,且对利益集团的利益边界进行了有效界定,但是政府偏向于保护本国进口竞争产业、对外国同类产品进行歧视、提高关税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倾向往往难以避免。

(三)利益集团推手“报复”

近年来,政治经济学家试图运用公共选择理论,揭示作为合理利己主义者寻求利益最大化以及最终与国家利益相妥协从而实现国际合作的运作机理。[35]并由此得出一些论断,认为国家的贸易政策仅仅是转达占统治地位的国内利益集团的喜好的工具而已。[36]由此,国家进入国际贸易协定并不必然是因为要寻求利益最大化,而很可能是因为它们受到国内特殊利益群体的压力所致[37];更有学者认为,自由贸易协定是国内出口导向型利益群体为寻求加快进入国外市场而施加的政治影响的结果,这些出口导向型群体逐渐成为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群体。根据利益集团理论,由于消费者群体缺乏集体行动以致缺乏政治影响力,而贸易保护主义群体出于利益驱动会组成强有力的游说力量,因此决策者很可能会忽视或者故意忽视受益于贸易自由化的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导致几乎没有自由贸易协定能够完全实现贸易的自由化。甚至当今世界的多数自由贸易协定除了提供某些保障措施之外,也提供了关税保护条款。例如,GATT 1947第四章明确规定,国家有权实施暂时性保护措施以阻止进口竞争型工业的过快发展。

对于以上问题,有关成员认为最好的救济策略是惩罚那些对违约负有责任的贸易保护主义者,同时补偿那些因贸易保护政策而遭受损害的出口利益集团。然而,由于主权至上原则的存在,一国的出口利益集团很难直接对另一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集团产生实质影响,因而以上方案难以付诸实施。次优的解决方案是,借助能够跨越主权界限而存在的实际利益集团的力量去影响另一国的贸易政策。比如采取提高关税或者中止关税减让的方式,刺激另一国的出口利益集团去反对国内的贸易保护主义利益集团,从而达到影响别国贸易政策的目的。WTO争端解决报复机制就是运用这种战略的实证。以EC-Bananas III(美国)案为例,1999年美国在欧共体拒绝遵守WTO规定的香蕉进口机制的情况下,决定对从欧共体进口的一系列货物征收10%的进口关税。在实施这些制裁措施时,美国故意选择来自欧共体工业实力较强的国家的主要产品作为报复对象,并且所施加的关税水平足以将这些产品排除于美国市场之外。在这种情况下,欧共体很快遭到了因美国报复措施遭受利益损害的各成员国的压力,并最终被迫改变了其香蕉进口体制。

WTO现有的关于贸易报复的规定,通过对目标国内某些选定的特殊利益集团的产品出口进行限制和打击,对目标国内对抗贸易保护主义的集团施加压力,刺激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游说本国政府放弃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迫使目标国遵守和执行WTO协定以及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如果对该出口集团施加的报复压力足够大,且该集团在国内的政治影响力足够大,则其国内的有关贸易保护的政策就很可能被修改或撤销,从而实现倾向于自由贸易的新的平衡。从理论上分析,要使这种次优策略发挥预期作用需要三个条件:一是,报复措施对他国出口集团产生的压力足够大;二是遭受报复的利益集团具有足够的政治影响力;三是施加报复的成员必须有足够的自我承受报复成本的经济能力,并且主张和推动政府对他国进行报复的利益集团必须具有足够的且持续的政治影响力。一般来讲,报复申诉方会公布一个长长的可能的报复清单,该清单会随着终裁程序的展开而逐步变短和变集中。在此过程中,即便那些最终没有被列入报复清单的部门,也会未雨绸缪,在正式清单公布前努力游说政府改变违反协定的措施和做法。正是基于这种试图调动更多利益集团参与游说和加大其对国内政治的影响力的考虑,美国才推出了“旋转木马”循环式报复。

小结:WTO争端解决报复机制是一个经济策略,更是一个政治策略。该机制使得申诉国通过对本国和违约国的利益集团施加影响,刺激这些利益集团出于自身利益驱动对各自的政府进行游说,从而实现双方间贸易权利和义务的再次平衡,并最终达到促使各成员间接遵守协定义务的目标。因而,可以说,各国的贸易政策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进行公共选择的结果,而利益集团更是各国选择进行贸易报复的幕后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