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评论(2017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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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穿透式监管的创新:综合监管机制

——以前海人寿的跨界“监管穿透”案例为视角

王建平[1]

摘要:保监会“放开前端、管理后端”的监管思路,诱惑了我国证券市场“土豪、妖精、害人精、强盗、野蛮人”的出现,对资本市场险资主动的“监管穿透”第一步即协同监管,前海人寿被扶持与被打压的“监管穿透”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是被监管主体“穿透抵触”在综合监管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缺失的背景下发生的。险资进入证券市场,要做“友好投资人”,需要“一行三会”等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共同形成综合性监管模式,在合作监管、协同监管目标下,作出险资入市的综合监管型“穿透选择”:在证监会《部门权力方案》落实中,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法》或《资本监管法》综合性监管机制立法,纳入国家立法规划,并进行文化自信的补课。

关键词:穿透监管 协同监管 综合机制 友好投资人 立法补救

2015年2月16日,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按照“放开前端、管理后端”的监管思路,废除2007年开始执行的《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简称《万能险规定》),取消万能险不超过2.5%的最低保证利率限制,将万能险产品利率市场化,改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的政策。于是,万能险产品这头猛虎出了笼子,姚振华等保险业界从业者响应号召,从实业挺进保险业,股灾时冲上火线成为接盘侠,保险资本成为众望所归的救市英雄,与王石大战若干回合,[2]被斥责为资本市场上的“野蛮人”。[3]

2015年7月8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险资监管通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将投资单一蓝筹股票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更是保险业“监管穿透”保险市场到了证券市场。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保监会项俊波表态说,险资举牌是二级市场普通的股票投资行为,国际上保险资金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举牌越多我们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是比较高兴的。这种说法,似乎也是准确的。

从2016年5月开始,中国保监会就对万能险业务量较大,特别是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的前海人寿、恒大人寿等9家公司开展了万能险专项检查,陆续出台很多监管规则,试图弥补资金组织方面所存在的漏洞。2016年7月21日,项俊波公开表态:“少数公司进入保险业后,以高风险方式做大业务规模,实现资产迅速膨胀,完全偏离保险保障的主业,蜕变成人皆侧目的‘暴发户’‘野蛮人’。”从鼓励险资进入证券市场到监管敲打,其“管理后端”的“监管穿透”思路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与2016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国办发〔2015〕92号(2015年12月28日成文,简称《部门权力方案》)要求相比,却距离甚为遥远。

一、资本市场险资的主动“积极穿透”——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理念被动回归型“监管穿透”

2017年全国两会前夕,这个观察中国政策走向的重要窗口时间,2月24日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及董事长姚振华开出1份行政处罚书,姚振华被撤销任职资格,并以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宝能系的姚振华猝然倒下。中国资本市场的分业监管,终于以“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姚振华悲剧”[4]验证了“监管穿透”的重要性、迫切性与必要性的同时,也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新一轮修订,提出了综合监管机制创新建设必然性的要求。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权”与“责”这“两张清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头戏。2016年年初,国务院确定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开展试点,并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建立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制度。[5]那么,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应当借鉴前海人寿跨界“监管穿透”的教训,加强统筹协调即综合性监管职能的对接,证监会的“放管服”改革工作,提升资本市场监管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要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相关改革任务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协调推进,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公众尤其是广大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切身感受到“放管服”改革,在资本市场监管综合监管机制建设中的改革成效。[6]

本来资本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由于证券、保险、银行和投资等各自的业务特点,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实际上就有把一个明确统一的监管理念,即“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理念,搞成了分割或者割裂的各自为战的分业监管理念。应当说,这种资本市场分割的监管理念,对于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定位而言,是非常有害的。理由是:金融或者资本市场要为实体经济服务,防止资本市场脱实向虚,这是我国中央政府划定的一条政策红线。比如,南玻A被称为玻璃行业的“黄埔军校”,其深圳蛇口工业六路的南玻总部路口耸立着一块标语“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当险资入市争夺万科这类房地产企业,监管层尚静观其变。然而,在目睹“实干兴邦”的南玻A的曾南团队悲情离去,格力电器又被野蛮地敲门,高层的忧虑逐渐加深。[7]资本市场如何不背离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如何防止资本为了“赚快钱”而腐蚀实体经济?这是采用资本市场险资主动“积极穿透”型监管,通过处罚“野蛮人”从而让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理念,被动地回归到“监管穿透”[8]第一步,即协同监管的可喜一步。

2016年12月3日,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对格力被宝能举牌表态:“如果有人要成为中国制造的破坏者,他们就会成为罪人。”[9]继而,证监会刘士余主席也痛批险资无序肆意举牌者,是“土豪、妖精、害人精、强盗、野蛮人”。应当说,证监会负责人的这一表态性的申斥,表达了证券市场运行监管一段时间以来被“趟浑水”的强烈不满。当然,也意味着证监会与保监会在“野蛮人”行为监管方面的合作契机的到来。2016年12月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到资本“脱实向虚”令实体经济发展面临更多挑战,会议释放提振产业发展的重要信号:“一些领域金融风险显现”,强调要“大力振兴实体经济”。后来的“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为此,笔者有理由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的近40年里,为什么资本市场的监管一直摆脱不了“政策市”和“新兴+转轨”的影子?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相关资本,没有找准自己的定位,也没有把证券市场定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服务型市场”,而是自己独立发展或者任性成长,误以为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就是“我的钱,想干什么我做主”。从上市公司这一非常重要的市场主体,到相关证券品种的供给者,再到市场监管者和各种各类中介机构,以及形形色色的投资者等等,都想通过证券市场赚钱,却不想为证券市场的“服务功能”的养成,添砖加瓦。尤其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培育,是在欠缺资本市场诚信文化建设补课的基础上,被各方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蒙蔽,而形成了欠缺“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即“四个自信缺两”的分业监管制度设计缺陷。[10]应当说,这大抵是我国证券市场功能设计中,从为国企改制提供保障的偏差,到后端监管为主理念造成的恶果。

2001年2月16日,以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成都托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国合字〔2001〕4号文同意托普科技到香港创业板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开始,托普软件继而收购国有法人股,入主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托普软件这个由国企改制上市公司,经过重组成为私企的证券市场上的“一面旗帜”,竟然可以在证券监管机构的眼皮底下造假,而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力,让市场上的散户投资者损失惨重,最后退市了事就是“事后监管”或者“分业监管”的惨痛教训之例。后来,托普软件的宋如华自己则以合同欺诈身陷囹圄,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功能设计偏差,浓浓地注解了一笔!那么,我国的政府主导型股市,何时脱离证券市场功能设计的“服务功能”缺失之窘境,并不是简单的处罚“野蛮人”被动回归“监管穿透”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资本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构建的急迫而又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二、前海人寿被扶持与被打压的机制“监管穿透”的正当性

2016年12月13日,项俊波发表讲话重申:实体经济是我国的立国之本。于是,中国保监会痛下狠手处置万能险产品及其险资的资本市场行为,导致前海人寿等保险新贵“经脉俱断,武功尽废”。2017年2月22日,项俊波再次强调:“保险市场就必须遵守保险监管的规矩,就必须承担保险业对社会、对实体经济、对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否则,我们就要坚决把它驱逐出保险业。”“绝不能把保险办成富豪俱乐部,更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两日后,即2017年2月24日前海人寿及姚振华被处罚,姚振华被驱逐出保险业。[11]那么,姚振华会不会是最后一个先被监管层扶持而后被监管层打压,并强力驱逐的资本市场上的人士呢?

应当说,前海人寿尤其是姚振华被顶格处罚,表面上看,是前海人寿及其姚振华触犯监管规则,理所当然。但是,不容忽视的前置事实是,中国保监会《万能险规定》《险资监管通知》前后出台,让2015年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股灾。换句话说,这场股灾的政策供给性诱导,便是这两个具有导向性的政策文件的面世。于是,便诞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上的“险资扶持”后成为“野蛮人”的现象,[12]以及中国证监会主席隔空喊“土豪、妖精、害人精、强盗、野蛮人”后,处理“野蛮人”的潜台词。这样,便有了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在资本市场上“监管打架”的奇特现象发生。应当说,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分业监管的挽歌,也是前海人寿和姚振华带给我国资本市场统一监管或者综合监管模式必须要创新的血的启示:对保险行业模式的选择,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激进的“资产驱动模式”或将由此而终结,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即“保险姓保”更为确信真切,资金全面监管时代来临。

从某种意义上看,保险资金“变性”不姓保,并不是独此一家,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过度融资、概念炒作、短期套利等乱象,让“金跑鞋”成为屡试不爽的秘籍,让全社会多了更多的投机氛围和心态,而少了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的文化与理念。虽然,2017年3月1日,前海人寿针对保监会发出的罚单,公告称目前公司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公司将坚持“保险姓保”,深入服务实体经济,做市场的友好投资者和长期投资者,为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和实体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13]但是,这种表态还不是实际的现实,在我国“资金全面监管时代”到来的时候,需要认真分析和检讨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证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的“分业监管”之弊端的革除,与综合监管体制的审慎推出。

从我国《保险法》第8条的规定看,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对于保监会而言,我国《保险法》第152条、第154条和第157条分别规定了其履行职责的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履责措施”[14]保监会与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0条、第61条则规定,商业银行依法接受银监会的监管,法律规定有关业务接受保监会、证监会监管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向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等。根据我国《证券法》第6条~第8条、第178条~第179条和第185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并履行法定职责;[15]中国证监会应当与保监会、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第31条和第35条规定,由国务院建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履责中,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16]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等。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由此言之,前海人寿被扶持与被打压的机制“监管穿透”的正当性又是缺乏的。那就是,中国保监会《万能险规定》《险资监管通知》的前后出台,并没有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层面,取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知情权和监管职责方面的共识,从而,形成一种共享机制和共同监管机制。从而,有效控制前海人寿这类保险公司,携带巨量保险业务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改变“保险姓保”的性质,而让“保险姓证券”。前海人寿的深刻教训在于,中国保监会未经启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而单独冒进,从而导致2015年中国证券市场发生股灾。从这个层面看,在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法律效用,已经被消耗殆尽,应该考虑废止这种“分业监管”而启动综合监管机制的建设。

三、被监管主体的“穿透抵触”——综合监管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

应当说,刘士余任职中国证监会时,90天内我国股市17次千股跌停,从6000多点跌到2638点,等待着新主席进行股灾之后的“灾后重建”A股市场惨象。那时,险资入市救市的事迹或者实践,在2016年两会时,是得到了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肯定的。而A股市场已经摆脱危局时过境迁之际,对险资进入证券市场的要求,当然有所改变。于是,要求险资做“友好投资人”,分散投资并且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运营。表面上看,这种要求是合理、合规和合法的。然而,在这点上前海人寿的集中投资,是不符合要求的;而恒大人寿的险资在证券市场上快进快出,也是有问题的。不过,在当时,可以“穿透监管”的保监会和证监会,都并无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于是,监管主体的“穿透监管”就出了没有规则的事后监管,又陷入了“事后监管”的窠臼。

按照道理,对前海人寿、恒大人寿的处罚依据,应该是险资在股票买卖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而不是在刘士余“土豪、妖精、害人精、强盗、野蛮人”的“递进式”罡言罡语[17]之后,立即就有了保监会的杀伐型处罚。也就是说,保监会事后处罚的险资违规行为,与现在的“友好投资人”,分散投资并且不干预上市公司运营的政策要求无关,而是存在于保险业务范畴内的违规行为,目的是限制险资对股票市场的投资。那么,为什么以前不进行处罚呢?民营险资积极参与我国A股救市的行为,理应受到肯定,其保险业务范畴内存在的违规问题,不应该株连其股票投资。理由是,在中小投资者看来,现在对民营险资的处罚有点过河拆桥的意味,让人想起了“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的典故。[18]从长远来看,保险资金投资股市在我国是大势所趋,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应加强专业投资能力养成,优中选优并负责任地挑选优质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从而,引导A股市场步入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阶段,这才是保险资金入市应有的作为。[19]

总体上看,迄今为止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仍不成熟,市场内在的脆弱性和复杂性不可低估。加强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之间的监管协作,建立资本流动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穿透式监管”,以及资本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整治,是非常必要的。也就是说,前海人寿、恒大人寿在被处罚之前,保监会的“穿透+共享+综合机制=有效监管”,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险资的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在监管上要看到最终投资人和融资人,只有这样,才可以分清楚投资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够真正地落实投资人适当性原则,缩短风险链,减少系统性风险。继而,成为资本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构建中,合作监管与协同监管的充分必要性。而这种必要性,在遇到被监管主体的“穿透抵触”时,就需要以综合监管的合作博弈,克服非合作博弈带来的市场监管混乱,或者险资从“土豪”到“妖精”,再到“害人精”,又到“强盗”进而“野蛮人”的“递进式”进化或者发展。也就是说,“穿透式”监管方式,要透过表面现象看清险资业务的实质,把保险资金包括其他任何证券资本的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流程信息来判断业务性质,并执行相应的资本监管的规定。由此而言,穿透式监管所应当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表现为一种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是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不断提升证监会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守住不发生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关键。强化证券市场的“穿透式监管”,有效遏制股权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不仅需要跨行业资本管理新规的意在“穿透式监管”的合作监管、协同监管,而且,更重要的是构建我国的综合监管体制,尽快改变“分业监管”造成的“监管死角”或者“监管职能分割”局面。从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层面来说,资本监管行业缺乏统一的上位法[20]是监管风险的根本。因此,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法》或者《资本监管法》的综合性监管机制的立法纳入国家“十三五”立法规划,应当是重中之重。

刘士余称,他花了较长时间了解我国的资本市场,对这个市场中的各种乱象感到很震惊。因此,他用比较简单、贴切、大家都能懂的词,给每一个乱象贴上标签。“野蛮人”“强盗”“妖精”“害人精”“大鳄”“土豪”等这些人,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打着证券法律制度的擦边球,在资本市场上巧取豪夺,侵蚀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的职能是监管,能坐视不管吗?”“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资本市场发展到现在已经没有容易的改革,都是需要啃的“硬骨头”,但是,也有具备有利的外部环境即社会各界的共识。在改革问题上,看准了的改革、市场发展急需的改革,将坚定不移地去做。比如,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高度重视,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准则进行修订等。刘士余表示:“公司治理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运作机制。”[21]2017年2月28日,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上强调:防控金融风险,要加快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强化统筹协调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要及时弥补监管短板,做好制度监管漏洞排查工作,参照国际标准,提出明确要求。要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那么,建立我国的资本市场的综合监管机制,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举措了。

“股神”巴菲特在资本市场上,其长期收益远远超过国内任何一家险资大鳄。但是,巴菲特却鲜有被争议,从来不被视为“野蛮人”,而是成为全球价值投资的引领者。那么,与国内的险资大鳄相比,差异为何如此天上地下?比较而言,最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股市已经走过“机构——个人”博弈的证券市场阶段,演变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导的“机构——机构”博弈的证券市场阶段。尽管,通过证券投资成为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但是,巴菲特却“放权不放任”,基本上不参与被投资上市公司的具体经营,而是聘请行业能手负责管理。只是,在该上市公司需要作出重大决策时,比如收购合并时才实际参与决策,最终,每每达到了股东和管理层的共赢。而国内的险资大鳄入市,在2015、2016两年就接连爆出南玻A高管集体出走、万科A管理层对决新大股东等等事件。客观地说,如果这些绩优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连饭碗都保不住,必然会造成上市公司的动荡乃至公司运行与经营业绩的衰退,最终,对实体经济产生掏空效应,从而导致股市炒作,也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22]由此而言,“穿透监管”的保监会和证监会如果连这一点都无法“穿透”或者“穿透”理解,那么,合作监管、协同监管层面的“穿透抵触”就会必然发生。

我国行政主导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缺乏开放性和公众参与性,行政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资本市场的过程中,过度依赖其内部监管体系,没有充分发挥中小投资者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尤其是没有充分发挥协同监管和合作监管的功能作用,从而使资本市场的监管出现了严重的顾此失彼现象。应当说,资本市场监管不仅仅是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这些“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即投资者、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的责任,所以,建立全民性的监管模式即综合性监管模式势在必行。[23]

四、余论:险资入市的综合监管型“穿透选择”

现在,我国A股市场已经度过了股灾危机和险资“野蛮人”危机。显然,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或许不再希望有过多的险资入市,所以,不在乎民营险资会怎么想。但是,就险资在证券市场的存在而言,“国家队”的保险资本还没有退出证券市场,到时候,恐怕还需要民营险资在遇到运营的困境时,助其一臂之力。因此,监管层不能对民营险资在需要的时候,召之让其即来,而在不需要的时候,挥之让其速去,这在资本市场的监管规范上,似乎就存在着规则缺失和规则攻击层面上的协同供给与合作供给的问题。换句话说,综合性监管层面上,协同规定险资不得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要做“友好投资人”,只要有规定在先,其实并无不可。[24]

因此,证券监管新理念即综合监管理念,包括合作监管、协同监管,以及监管机制创新即综合性资本市场监管机制,需要观念的转变和理念的更新。同时,也需要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法》或者《资本监管法》综合性监管机制的立法,很快纳入国家立法规划之中。从而,惟有法治,才可以避免“穿透式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合作不力、配合不足,发生监管中的“穿透抵触”现象,尤其是前海人寿、恒大人寿等被处罚后,实务界发出杂音的情形出现。在这一点上,作者寄希望于中国证监会在《部门权力方案》落实过程中,真正能捋出我国资本市场上资本运行监管的综合体制的道道来。唯有如此,才可能让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精神清风徐来。

还有,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的学理研究、法治研究,以及文化研究,是需要认真补课的。按照“四个自信”的要求,从历史创造厚度上,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证券市场依据,[25]应当是证券法学界人士的历史使命。这个使命本身,就是要求针对我国资本市场运动的社会主义制度特点,开拓资本运动、资本监管尤其是协同监管和合作监管的综合性法治机制的研究,并拿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我国《证券法》的新一轮修订,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法》或者《资本监管法》的颁行,特别是注册制的顺利推出,贡献智慧。


[1] 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2] 中国保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万能险保费收入达到7647亿元,万能险保费占总保费比例从2005年的6%提升至2015年的32%,保费增速达到95.2%。截至2016年11月,万能险保费规模已经达到1.1万亿元,占人身险保费规模的34.0%,占据1/3天下。

[3] 2011年10月,项俊波执掌中国保监会.自2012年伊始,启动新一轮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在多个场合,项俊波反复声称:险资要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后来的实践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变化,似乎也证明了此言不虚。只是,在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方面,却一再证明分业监管的弊端明显,痼疾丛生,亟待从根本上改变监管模式。

[4] 前海人寿因编制提供虚假资料及违规投资非蓝筹股票、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认购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股权投资基金、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等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行为,违反我国《保险法》规定,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被撤销任职资格并禁入保险业10年;前海人寿合计被罚80万元,另外6人因违规利用保险资金的行为,合计被罚款56万元。

[5] 张 璁、魏本貌等:“步履坚实建设法治政府”,载《人民日报》2017年3月5日。

[6]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国办发〔2015〕92号,2015年12月28日。三、组织实施,(九)加强统筹协调。

[7]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玻集团”)成立于1984年,为中外合资企业。1992年2月,公司A、B股在深交所上市,是我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经过20多年发展,南玻集团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员工近万人,是中国玻璃行业和太阳能行业最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总部位于深圳蛇口,在澳洲、中东和香港设有子公司。南玻集团十大生产和原材料基地,分别位于深圳、东莞、广州、成都、天津、廊坊、吴江、宜昌、海南文昌、四川江油等地,形成两大完整产业链:南玻集团从1996年开始节能玻璃研发和生产,成为最早的低辐射节能玻璃制造商,培育和南玻A引导中国的节能玻璃市场,参与多项节能建筑、节能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制定与修订;随着产品的不断创新和产能的扩大,南玻集团一直是国内最大的节能玻璃供应商。

[8] “穿透式监管”是金融监管领域一个新名词,简单理解为:透过现象看本质,要求信息披露更进一层.特别在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类资管计划、基金产品、投资公司以及私募等“金主”涉足定增募资,机构投资者在定增项目中,相关认购方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少自然人借此隐身幕后完成“资本狩猎”。这种“隐身术”,让投资者很难了解认购者真实身份,为内幕交易、关联方认购、隐形举牌等提供了灰色空间,特别是资管计划背后资金的真实来源难以追溯,难以排除部分违规资金借此入市的可能。在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大背景下,穿透式监管要求:除定增项目认购方要披露出资人外,私募管理办法也要求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进行审核,以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按照风险可隔离、风险可计量、投资者可承受的监管路径设计,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明确监管规则,以详尽的信息披露代替语焉不详,目的是让最终出资方无所遁形,让投资者能更真实地了解项目情况的监管模式。

[9] 保险资金,习惯被市场人士和监管机构认定为稳定股市的“定海神针”。南玻A一位前高管说过,企业发展需要资本的支持。资本市场为南玻实体经济输血供氧,企业以市场业绩反哺投资人,是南玻一直推崇的产融结合模式。“但是,如果资本进来后谋求控制权,到底是要做大实业,还是别有所图,这就是企业家担忧的事情。”这大抵是我国资本市场综合监管体制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10]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四个自信”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他强调,“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参见冯鹏志:“从‘三个自信’到‘四个自信’——论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建构”,载《学习时报》2016年7月7日,第A1版。

[11] 保监会处罚的具体内容:(1)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罚款50万元;(2)给予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3)前海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罚款30万元;(4)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

[12] 截至2016年8月统计,恒大人寿持有9只个股,安邦保险持有15只,前海人寿则持有28只个股,仅这3家险企即持有52只个股。于是,埋下了保险资本任性证券市场的伏笔。应当说,这是一个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非常恶劣的错误尝试与深刻教训的个案。

[13] 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1月份,前海人寿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77.63亿元,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2178.48万元;2016年同期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3.55亿元,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96.48亿元。资料来源:陈冬生:“前海人寿回应保监会处罚:做市场的友好投资者”,载《证券时报》2017年3月3日,第A06版。

[14] 我国《保险法》第154条规定,保监会履行职责法定措施有:(1)现场检查;(2)违法现场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财产权登记资料;(5)查阅、复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并依法封存;(6)查询涉嫌违法经营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7)申请法院冻结或查封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15] 我国《证券法》第179条规定,证监会履行的职责有:(1)制定市场监管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或核准权;(2)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管;(3)依法对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管;(4)制定从事证券业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实施;(5)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信息披露;(6)对证券业协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对证券市场监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8)其他。

[16]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2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还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17] “罡言罡语”为作者生造的一个词语.其中,“罡”gāng,四正为罡,心四正:道正、德正、法正、智正;身有四正:体正、气正、精正、神正;言有四正:语正、声正、韵正、音正;行有四正:即行立坐卧皆正。此处,比喻刘士余对险资进入证券市场后的“土豪、妖精、害人精、强盗、野蛮人”的批评。

[18] 胡东辉:“民营险资遭贬受限有隐忧”,载《证券市场红周刊》2017年第14期,http://news.hongzhoukan.com/17/0303/hl235031.html,2016年12月30日最后访问。

[19] 何广锋:“10年禁入保险业!姚振华竟是被这个‘妖精’害了”,苏宁财富资讯,http://mt.sohu.com/business/d20170302/127643979_371463.shtml,2016年12月30日最后访问。

[20] 江聃:“跨行业资管新规,意在穿透式监管防范风险”,载《证券时报》2017年2月23日第A01版。

[21] 恒大人寿的险资,2016年9、10月间在证券市场上的快进快出,确实有点过分。但是,鉴于保监会\\证监会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这种快进快出的“野蛮人”资本市场行为,并不违规。如果,现在对这类行为进行限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完全可以先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由此而言,中国保监会对前海人寿、恒大人寿等险资行为的曲线处罚,必然会影响民营险资入市的积极性,也对整个资本市场的监管不利。

[22] 张俊鸣:“全球最大‘险资’:巴菲特为什么没有成为‘野蛮人’?”,载《证券市场红周刊》2017年第14期。

[23] 乔新生:“金融市场监管需要全社会参与”,载《证券时报》2017年3月3日第A03版。

[24] 胡东辉:“民营险资遭贬受限有隐忧”,载《证券市场红周刊》2017年第14期。

[25] 冯鹏志:“从‘三个自信’到‘四个自信’——论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建构”,载《学习时报》2016年7月7日第A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