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文献检索没有发现专门研究农村住房市场化影响人口城镇化的文献。不过,由于农村住房制度是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宅基地制度、建设用地制度以及城乡统一住房市场建设等命题密切相关,而且城镇化实质上是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并逐渐融入城市的过程(张培刚等,2009)。因此,有不少同农村住房市场化、人口城镇化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相关的研究文献。
1.2.1 农村住房市场化的相关研究综述
在现行农村住房制度下,为实现潜在经济利益,一些农民自发将住房或宅基地出租或转让,形成了所谓隐形市场;宅基地流转是农村住房市场形成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农房市场得以形成和发展,伴随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未来有望实现房地产和建设用地市场的城乡双统一。为此,此处将综述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隐形市场、宅基地流转、城乡统一的房地产(住房)市场与建设用地市场等方面文献。此外,也有文献涉及农民财产流转对农民收入和消费的影响,在此一并综述。
(1)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隐形市场
由于农村住房占用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类,宅基地隐形市场也被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的一部分,而专门针对宅基地和农村住房隐形市场的文献较少。
农村集体土地隐形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形成,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市场(朱明芬等,2011),经过30年发展,更加错综复杂,数量庞大(钱忠好等,2007)。90年代初,包括集体土地隐形市场在内的土地隐形市场曾成为研究热点,通常把那些违法且隐蔽进行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活动称为土地隐形市场(黄中显,2006;罗迎新,1995;叶玉国,1992;赵森等,1995)。
学界重点研究了农村土地隐形市场的表现形态、形成原因和防范治理。城乡接合部是集体建设用地隐形交易的主要区域,变相买卖土地、出租房屋、联营联建、以地作价担保抵贷等都是表现形式(黄小虎,1995;张晓山等,2008)。黄贤金(2001)发现,隐形交易表现为地上建筑物交易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合资企业中的土地投资、土地使用权的间接贷款和还债等形式。有学者认为,包括联营联建、以租代售、建房出租、自行开发商品房在内土地变相开发也是隐形市场的表现形式(马朝群等,2006)。黄中显(2006)将集体建设用地隐形交易总结为六种形态:直接转让型、出租型、房屋转让型、合营型、建房型、抵押型。在长三角、珠三角、北京周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方式有出租、转让、联营、入股和抵押等(中央党校课题组,2009)。有研究发现,也存在基层政府和集体组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进行隐形流转的情况,通常以向企业直接出租,或建设厂房、商铺后出租,以及兴建农民新村、农家乐、度假村、小产权房等形式进行流转(蒋省三等,2010)。
学者认为,农村建设用地隐形市场形成的原因有: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二元分割(张晓山,2008)、法律依据缺失(钱忠好等,2007)、政府相关部门缺少统一管理措施(张雁,2008)、上位法滞后导致的法律执行不力(罗伯特·考特等,2012)、土地增值巨大收益的驱使(刘芳等,2006)、政治体制的外部性(胡亦琴,2009)、政府惩治力度不够(吴晓燕等,201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黄中显,2006)、土地产权模糊下的诱致性驱动、村级土地管理缺位(马朝群,2006)等。
关于防范治理,学者认为,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不应盲目取消,而应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发展土地公开市场(贾生华等,2006;马朝群等,2006)。既然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已经普遍存在且事实上已成为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就应当让其直接进入市场(蒋省三等,2010)。这也成为主流观点。应分层分类分阶段推进土地隐形市场显形化,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罗湖平,2014)。治理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还要完善征地制度(陈锡文,2013;贺雪峰,2012)。
综上,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的研究对本书主要有三点启示: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的广泛存在,提示农村住房和宅基地隐形市场存在的可能;土地制度城乡二元结构是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的根源之一,提示住房制度二元结构可能也是农房隐形市场的根源;对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因势利导的治理思路也为治理农房隐形市场提供了参考。
(2)宅基地流转
宅基地是农村住房的基础,其流转也是农房流转的基础。因此,宅基地流转研究可为农房市场化研究提供参考。陈小君等(2010a)认为我国现行宅基地制度在转让方面亟待完善。文献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流转必要性、流转意愿、模式等方面。
关于是否允许宅基地流转,主流观点持肯定态度。城镇化使得人地矛盾问题日益突出,表现为农民工流出地区土地闲置和流入地区建设用地供给压力增大并存(李敏飞,2013;刘晓平,2011;汪阳红,2011),农民与宅基地和承包地存在的牵连关系既不利于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又限制了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刘晓平,2011),城镇化使得宅基地社会保障功能与财产功能产生冲突(李敏飞,2013),这都要求允许宅基地流转。赞成宅基地流转的学者认为,禁止流转存在一系列弊病,包括损害农民财产权利(高圣平,2010),宅基地滥占和农村住房空置(邓卫华等,2012),强化了城乡二元体制等。周其仁(2011)认为土地市场化会给农民带来巨大收益,有人推算了允许流转后农民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5万亿元至18万亿元(勾新雨,2012)。但也有学者对宅基地流转可能引发的问题表示担忧,宅基地流转可能导致农民流离失所,加速农村衰败(孟勤国,2010),而禁止流转并未降低宅基地使用效率,反而促进了城镇化(贺雪峰,2013)。
农民宅基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因素也是研究热点。黄忠华等(2011)的实证研究表明,农户非农化、利益唤醒和借贷需求对农民的宅基地流转意愿有重要影响,非农收入比重越低和办证意愿越高的农户流转意愿越强烈。关江华等(2013)发现,户主受教育程度、庭院经营性收入、家庭归属感、宅基地区位条件和家庭非农收入比例等因素依次对农户宅基地流转意愿有显著影响,除了户主受教育程度、家庭非农收入比例影响为正,其他因素为负向影响。影响资产均衡型农户与资产缺乏型农户宅基地流转意愿的因素存在差异,且前者流转意愿比例高于后者,因此宅基地流转保障、扶持政策应体现差异化(关江华等,2013)。胡方芳等(2014)的实证研究表明,对于新疆农户,宅基地流入和流出意愿受到农户特征、政策和市场特征的影响差异明显。流转范围的限制政策和流转所需时间抑制了宅基地流转,而流转收入越高,流转意愿越强烈。郭贯成等(2014)以张家口地区为例探讨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宅基地流转方式和流转意愿影响因素在近远郊的差异,教育年限、家庭支出、房屋数量和职业在近远郊对流转意愿有相同影响,社会保障因素对远郊农户流转意愿有正向影响,而社会治安和家庭人数对近郊农民流转意愿有负向影响。也有学者实证研究了宅基地置换意愿(王丹秋等,2015;魏凤等,2013;肖轶等,2012)和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陈霄,2012;王兆林,2015;杨君等,2015)。
学界基于各地宅基地流转实践,按照不同标准总结出各种流转模式,并进行了对比分析。陈利根等(2012)按照作用主体不同,总结出政府主导、集体推动和农民自发三种流转模式,比较了三种模式对农民福利状况的影响,认为短期内集体推动模式相对于另两种模式最有利于农民福利增加,但长期内,宅基地市场自由流转是增加农民福利的有效途径。张义博(2014)认为,我国宅基地流转主要存在“宅基地换房”“联建”和“地票交易”三种典型模式,应该支持各地自主探索,因地制宜推动流转方式创新。张梦琳(2014)将宅基地流转模式划分为实物流转和指标流转两大类,前者包括浙江“联众模式”、天津“宅基地换房”模式、河南新乡、山东诸城等地的新型“农村社区”模式;后者包括成都的“指标捆绑挂钩”模式、重庆的“地票”交易。认为符合“市场主导”和“跨区流转”两个标准的模式更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民利益维护,而以上模式均不具备。刘权(2015)指出应进行主体资格创新、流转客体创新,建立共有产权、有偿取得、有期限使用、宅基地抵押、继承等流转机制。瞿理铜(2015)认为“重视公平、忽视效率”的旧价值取向是导致宅基地利用问题的根源,社会转型要求在更加重视效率的价值取向下创新制度。另外,有研究专门分析了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的风险,风险由强到弱依次为农民权益受损和宏观调控能力削弱,农村社会受冲击和政府管理效益受损,粮食安全风险(林超等,2014)。
可见,学者比较关注宅基地流转问题。主流观点支持宅基地流转,暗示发展农村住房市场的必要性。虽然大量文献在此领域进行了广泛探索,然而明确提出发展农村住房市场的文献却比较有限。
(3)城乡统一的房地产(住房)市场、建设用地市场
在统一城乡房地产(住房)市场和建设用地市场的过程中,促进农村房地产(住房)市场和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发展是无法避免的,而农村住宅用地也是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城乡统一的房地产(住房)市场、建设用地市场方面的文献同农村住房市场化密切相关。
面对我国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的城乡二元分割问题,城乡发展一体化成为21世纪初的研究热点(冯雷,1999;杨培峰,1999)。学者认为,建设城乡统一的房地产(住房)市场和建设用地市场也应成为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厉以宁(2008)认为,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两大支柱,国企体制已取得重大进展,城乡二元体制应成为后续改革重点。户籍制度并非城乡二元体制的全部,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内的土地制度也是城乡二元体制的重要内容,而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和抵押应是改革重点。在出售宅基地受限的现行法律下,考虑到进城农民返乡后再向集体申请宅基地的困境,宅基地置换是最佳选择。要实现双向城乡一体化,就应消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体制障碍,赋予农民财产权,发放房屋产权证,实现承包地和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并允许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这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并扩大融资机会,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向消费拉动转变(厉以宁,2010a)。
房地产市场或住房市场城乡统一的对策和影响成为后续研究重点。在对策方面,何梅(2010)认为,城乡房地产市场一体化将促进土地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增加中、低档住房供给从而缓解城市高房价。从农村土地要素供需两方面分析了城乡房地产市场一体化的可行性,指出城乡房地产市场一体化应改革宅基地取得制度、妥善处理“小产权房”问题并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城乡房地产市场应实现城乡地权平等、建立土地开发权市场(马庆斌等,2013)。倪鹏飞(2015)发现,我国住房不仅在农村和城镇之间分配不均,在城市和农村内部也存在不均,城乡二元住房制度是这些住房问题的根源。为了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应通过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推动包括住房制度体系、住房供应体系、住房基本制度和配套制度在内的城乡统一住房体系建设。关于城乡住房市场统一的影响,吕萍等(2013)认为城乡二元住房制度造成了城乡住房市场对接扭曲,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制度根源,应坚持绝对统一、相对统一和逐步统一的原则,促进城乡住房市场统一,从而彻底根除小产权房。杨遂全(2015)认为,有条件的宅基地空间权自由流转和农民资产市场化将为农村闲置住房提供较好出路。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统一方面,研究主要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统一的效率与公平问题,二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模式问题。学者普遍认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统一将释放集体建设用地价值,优化用地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曲福田等,2011;唐健等,2013;周其仁,2010)。但近年来也有不同看法,认为统一并不一定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贺雪峰,2013;霍雅勤等,2003;吴次芳,2014)。主流观点认为,建设用地市场统一以及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将使农民和集体获得更多土地增值收益,促进城乡公平(蔡继明,2009;高圣平等,2007;杨小凯,2001;叶剑平,2009;周其仁,2005)。但也有学者担心统一可能造成城郊农民与其他农民之间的不平等(华生,2013)。对集体建设用地是应当采用“直接入市”还是“间接入市”模式,学界普遍认为应将两者有机结合。有研究认为,应只允许工商业用地直接入市,而商品住宅用地则采取城乡增减挂钩的间接入市模式(张舟等,2015)。有学者指出,可借鉴英、美土地发展权模式,结合我国国情设立新型土地发展权制度(梁发超,2015),构建全新城乡土地储备制度(夏方舟等,2015)。
可见,主张统一城乡房地产(住房)市场和建设用地市场的文献,实际上已经将农村住房及其用地流转作为隐含条件。本书中提出的发展农村住房市场的主张与此是一脉相承的。
(4)农民财产流转对收入的影响
农村住房市场化主要涉及住房财产流转,而住房同宅基地及承包地都是农民家庭重要的财产。一些文献研究了农民财产流转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对于农民财产权利缺失导致其无法获得财产性收入,学界并无争议。农民不能像市民那样享受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带来的财产性收入是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周其仁,2009)。缺乏合法所有权制度保障导致农民家庭拥有的资源成为僵化资产而无法转化为可以增值的资本,这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度障碍(王文烂,2010)。如果赋予农村居民财产权,允许房屋、宅基地和承包地使用权转让,农民收入将提高,内需将扩大(厉以宁,2010)。陈晓君(2012)认为,土地资产化将发挥土地经济收益潜能,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李启航等(2013)根据德索托的思想,利用1997—2009年省级面板数据实证研究发现,法律制度对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有显著影响,但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不显著,表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促进效应尚无法惠及农民,存在“布罗代尔钟罩”。张军(2014)发现,1978年以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农民房产和宅基地增值收益等,应继续探索农户房产和宅基地所有权并轨,赋予农户对住房(含宅基地)完整的财产权利。刘鸿渊等(2015)建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突破口,但还要创造增加财产性收入的环境条件。
而对于农地流转是否能增加农民收入,尚存在争议。Jin等(2013)基于肯尼亚1142个有地农户的面板数据研究表明,土地租赁市场发展增加了农户收入,其基于我国家庭的面板数据研究也显示,农地从不善耕种农户和非农化农户流转给劳动力多的农户,将发挥闲置土地的潜力,从而增加生产收益(Jin等,2009)。薛凤蕊等(2011)运用DID模型对鄂尔多斯市农户的收益进行实证分析表明,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人均纯收入比未参与农户显著增加。李庆海等(2012)运用多重内生处理效应模型对土地租赁的福利影响分析表明,租入或租出土地的农户的纯收入都有增加。胡红斌(2014)的实证分析表明,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户总收入、非农收入增长具有正相关关系。然而,崔会(2013)对四川省成都市两村的实地调研却未发现土地流转前后农民纯收入发生显著变化。丁琳琳等(2015)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地区土地市场化水平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获取有正向影响。朱建军等(2015)在反事实分析框架下,基于2011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利用倾向值匹配(PSM)方法分析发现,农地流转(包括租入与租出)对农民收入增加有促进效应,但却导致城乡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加剧。
现有文献中探讨宅基地流转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很少,直接研究农村住房流转对农民收入影响的文献尚未发现。丁琳琳等(2015)分析表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获取水平受到财产权制度稳定性影响,而承包地确权对增收的促进作用要比宅基地确权明显。
可见,学界普遍认为农民获得财产权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这为本书研究农村住房市场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提供了参考,因为农村住房市场化意味着农民将获得完整的住房财产权。
(5)农村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影响
如果农村住房市场得以形成和发展,农民可以将农房交易,实现资产价值,农民家庭的消费可能受到影响。固定资产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可以分为“财富效应”和“资产效应”,前者指资产价格上升对消费的影响,后者指资产水平对消费的影响(李涛等,2014)。
从现有文献来看,对住房财富效应和资产效应的研究主要针对城镇住房。学者采用宏观或微观数据,运用不同计量分析方法,研究结果大相径庭(周华东,2015)。按结果可以分成三类:住房财富效应为正的文献、为负的文献和非对称性住房财富效应文献。
然而,专门研究农村住房财富效应的文献比较有限。厉以宁(2010b)认为,改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农村居民财产权,发放房屋产权证,将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允许使用权转让,将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扩大内需,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向消费拉动型转变。虞斌(2014)基于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000—2010年面板数据,考察了农村居民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财富效应,发现生产性固定资产促进消费的财富效应显著,而银行储蓄和住宅资产均未促进消费支出,其较早的研究还比较分析了城乡居民人力资本财富效应(虞斌,2012)。王猛等(2013)实证分析表明,房价上涨会拉大城乡消费差距。宋明月等(2015)基于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2011年全国基线调查数据,分别考察了城市和农村房产对家庭消费的影响,结果显示,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拥有房产能显著提升家庭消费,不同类型资产价值对消费的影响效应在城乡间存在明显差异。
已有研究对本书的启示是:如果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使得住房财富效应或资产效应存在于城市,那么农村住房市场的缺失很有可能导致住房财富效应或资产效应在农村是不存在的。而已有文献对此问题的关注似乎有限。
1.2.2 人口城镇化的相关研究综述
人口城镇化一直是学术研究的热点,但对其概念内涵进行专门界定的文献却很少。从文献检索看,中国学者对人口城镇化的研究始于1983年,2010年以后呈爆发式增长。从中国知网检索情况看,最早在学术论文题目中使用“人口城镇化”一词的是顾纪瑞等(1983),认为城市人口增加是城镇化的应有之义,并没有对人口城镇化做专门界定。以“人口城镇化”为主题词检索,2016年共有392篇论文在CSSCI和核心期刊上发表。已有文献主要关注人口城镇化的模式、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关系、人口城镇化的水平测算等问题,很少有文献专门探讨人口城镇化的内涵。韩兆洲等(2005)认为,城镇化应该包括经济城镇化、人口城镇化、城市建设和生活环境城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城镇化,而人口城镇化是区域城镇化的核心,表现为农业人口向非农业转化和人口向工业区聚集。专门探讨人口城镇化的文献较少,可能是因为已有文献将人口城镇化等同于城镇化,既然已经对城镇化的概念有充分讨论,没有必要专门界定人口城镇化。
发展经济学认为,城镇化实质上是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并逐渐融入城市的过程(张培刚等,2009)。因此,关于同人口城镇化相关的研究,此处主要综述农村劳动力迁移和农业迁移人口城市融入(市民化)两个方面的文献。
(1)农村劳动力迁移
在中国快速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劳动力迁移(转移)的影响因素和产生的影响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由于本书主要考察农村劳动力迁移受到农村住房市场化的影响,因此,主要综述农村劳动力迁移影响因素方面的文献。
影响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因素比较复杂,可分为经济和非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方面,早期文献重点研究城乡和地区收入差距,后续研究关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就业等因素。非经济因素包括个人和家庭特征、迁入迁出地的区域特征、文化因素和制度因素等。Rabe等(2012)认为,迁移决策取决于迁移者在迁移后的期望效用(Expected Utility),而该期望效用是终身收入、就业机会、住房价格等方面在迁入地和迁出地的差异以及迁移成本等因素的函数。
经济因素方面,城乡和地区收入差距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影响是早期研究关注的重点。蔡昉(1995)认为,改革开放引起的城乡和地区收入差距扩大是农村劳动力迁移的追加动力。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后无论是城乡之间,还是沿海和内陆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均出现扩大趋势(Zhao,1999),而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变化趋势与此基本一致(蔡昉等,2003)。针对收入更低的西部地区的劳动力迁移规模却远低于中东部地区的现实,蔡昉等(2002)采用斯塔克(Stark等,1991)的相对贫困假说进行了解释,认为家庭收入差异导致迁移成本支付能力不同。范晓非等(2013)采用CHNS(中国健康营养调查)的微观数据分析发现,预期城乡收入差距对劳动力转移影响最为显著。实证研究表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是省内人口迁移的重要“推-拉”因素之一(张苏北等,2013),区域经济差异对人口迁移有正向影响(杨风,2014),迁出地和迁入地的人均GDP对于人口迁移的影响明显(刘生龙,2014)。关于产业发展对劳动力迁移的影响,学者发现,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越大,人口迁移越多(张苏北等,2013),农业条件的改善反而会使农民留在农村耕种(朱芸等,2014),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吸纳效率随产业结构升级不断提高(关海玲等,2015),第一、第三产业技术进步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存在长期显著相关关系(佟光霁等,2014),程名望等(2006)却认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根本动因是工业技术进步。关于就业因素的影响,存在分歧,有研究认为失业率对人口迁入影响较小(龙奋杰等,2006;徐宏伟等,2015;原新等,2011),但也有研究认为城乡就业差距会对农村居民的人口迁移形成反向影响(朱芸等,2014)。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对其非农就业稳定影响(罗明忠等,2015b)。
非经济因素方面,学者认为,个体属性因素深刻地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空间决策(赵春雨,2014)。男性比女性更有迁移倾向(Ayers等,2012;Kaushal等,2015;Vadean,2015;雷光和等,2013),教育对劳动力迁移有显著影响(范晓非等,2013),受教育程度更高的人和年轻人更倾向迁移(Ackah等,2012;Kaushal等,2015;Vadean,2015)。家庭特征方面,家庭规模对于个体的迁移行为是正向的刺激作用(朱芸等,2014),但对家庭的迁移则是负向作用(周皓,2006),有迁移者的家庭更加容易迁移(Ackah等,2012;雷光和等,2013;原新等,2011)。动力转移决策受家庭构成与劳动力负担率显著影响(郝立丽等,2014)。迁入迁出地区域因素方面,通信越落后的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越倾向于迁移(Zhao,1999),气候对人口迁移有直接影响(Upadhyay等,2015),受教育人较多、医疗福利高、水资源和卫生条件更好的地区对迁移人吸引力更大(Ackah等,2012),迁入地人口规模越大迁入人口也越多(Kaushal等,2015;王桂新等,2012)。文化因素方面,迁移人口倾向于选择与迁出地文化习俗相似或者同乡、亲戚较多的地区(Epstein,2015;Vadean,2015;雷光和等,2013)。农村家庭关系网络对成员外出就业影响为正(程名望等,2014;张建华,2015)。
较多文献对影响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制度因素进行了研究。我国长期存在的城市导向的制度惯性阻碍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傅伯仁等,2010)。已有研究考察了户籍、就业、住房、土地、社会保障和财政等制度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学界几乎一致认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促进劳动力流动的基本要求(蔡昉,2005;林毅夫,2003)。李建平等(2012)利用一个家庭迁移决策模型,实证研究表明,劳动力迁移率与收入差距和户籍制度等因素存在显著关联。户籍制度是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最主要障碍(薛蒙林,2013),户籍改革将降低农村劳动力迁移成本(朱江丽,2016)。已经进入城市的农民工面临着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整体排斥(陈丰,2007)。户籍与社会保障制度缺陷导致农村劳动力公民权缺失,迫使农村转移劳动力选择非正规就业(刘雪梅,2014)。农民工在职业获得、行业进入和所有制部门进入三个维度上都遭受了明显的户籍歧视(章莉等,2016)。然而,孙文凯等(2011)研究表明,户籍制度改革在促进农民工流动方面作用有限。厉以宁(2010b)认为,相对户籍制度,土地二元结构是造成农村居民向城市迁移的单向城乡一体化的更为关键的因素。当前我国过高的住房销售价格抑制了人口持久性迁移意愿(董昕,2016),住房保障制度对农民工的排斥成为农村劳动力迁移的阻力(傅伯仁等,2010),构建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将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迁移(吕萍等,2010)。黄忠华等(2014)认为,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宅基地和耕地对农民工存在“黏附效应”。社会保障方面,贾男等(2015)发现,新农合的非携带特征限制了参保农民的自由流动,谭华清等(2016)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的研究表明,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家庭外出的概率要高2%左右。财政政策方面,李菁等(2013)的研究表明,增加财政农业支出总量有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吕炜等(2015)的实证研究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其他财政支农支出却产生阻碍作用。以上综述表明,学者已经对各项制度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考察,但对住房制度的分析主要针对住房保障制度,对农村住房制度的研究似乎有待加强。
可见,学界对影响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因素进行了广泛研究,为本书研究奠定了基础。农村住房市场发展可能直接影响农村劳动力迁移,也可能通过影响已知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产生间接影响。另外,考察农村住房市场化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影响时,应考虑其他主要因素的影响。
(2)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市民化)
“农业转移人口”的称谓经历了由早期的“盲流”“打工仔”“打工妹”到“农民工”,再到“进城务工人员”,直到目前的“农业转移人口”的过程(孙友然等,2016)。这里从概念界定、水平测度、影响因素、对策建议和最新进展等几个方面,对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市民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
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市民化)的概念。现有文献分为两类,一类研究“农民工城市融入”(秦立建等,2014),另一类研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陈昭玖等,2016)。韩俊强等(2013a)认为,“人口市民化”“城市融入”“城市融合”和“社会融合”等概念在学术研究中的指代范畴基本相同,其内涵差别不大。比较文献后发现,两类研究在时间上呈一定的递进关系(前者相对较早),但研究内容基本一致,即探讨流向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如何享受市民化待遇、被城市社会接纳和认同、融入城市(李伟,2014;魏后凯等,2013)。关于“市民化”的内涵,根据对过程和结果的侧重不同,主要有三种观点:“过程观”(王桂新等,2008;郑杭生,2005)、“结果观”(赵立新,2006)和“综合观”(简新华等,2007)。
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市民化)的水平测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所处阶段的定性判别是早期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形成“半城市化阶段”(王春光,2006)、“虚城市化阶段”(陈丰,2007)和“后市民化阶段”(钟水映等,2007)三种代表观点。随后,研究重点逐渐转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水平测度,学者们不仅从理论上分析测度原理(卢国显,2006;张延平等,2005),也设计出指标体系并利用数据进行测度(张斐,2011)。已有研究通常从经济、社会、文化、心理和身份五个维度来解构农民工的城市融入,每个维度又包含若干可量化指标,学者的主要分歧在于量化指标的设计上(韩俊强等,2013b;卢海阳等,2016a)。有学者认为,经济融入是社会融入的起点与基础(田艳平,2014)。还有文献从相反的角度出发,测度农民工受到的“社会排斥”水平(龚晶等,2015)。
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市民化)的影响因素。现有文献可以按照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两个标准进行分类,一类研究关注不同的被解释变量,如社会融入(郑思齐等,2009)、经济融入(张庆武等,2015)、心理融入、融入意愿(陈昭玖等,2016)、融入能力等,另一类关注不同的解释变量,包括城乡二元制度(黄锟,2011)、户籍制度(朱新华,2014)、土地制度(傅晨等,2014)、家庭因素(张华,2013)、就业机会、居住状况(胡书芝等,2012)、迁移模式(洪小良,2007)、员工帮助(张宏如等,2015)、人力资本(陈昭玖等,2016)、社会资本(孔祥利等,2016)、心理资本(滕瀚等,2014)、医疗保险制度(秦立建,2014)、文化因素(杨素青,2015)等。
关于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市民化)的对策与路径。学者基于对影响因素的研究给出了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建议,除了应加快户籍等制度全方面改革以外(张静,2015),还可以通过加强农民工培训、建立员工帮助计划(张宏如等,2015)、“回流式”市民化(潘华,2013)、“赋权”(邓玮,2016)、人地挂钩(鲍家伟,2015)等措施,促进市民化进程,同时还应借鉴韩国、日本等国的有益经验,如重视社会保障、产业发展(董向荣,2014)。
关于一些新的研究进展。针对农业转移人口不同群体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关注。学者从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工厂农民工和农民工家庭等不同视角进行研究(李伟,2014),新生代农民工和农民工家庭的城市融入问题成为最近的研究热点(卢海阳等,2016b;赵宁,2016)。农民工市民化与消费的关系成为一个比较新的研究视角,卢海阳等(2016b)认为,农民工城市融入既可以提高其家庭消费水平,又能改善消费结构。郑欣等(2016)从传播社会学的视角,探索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式融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通过消费对农民工群体身份和不平等社会地位进行着隐性抗争。城市空间隔离问题也受到关注,景晓芬(2015)发现,空间隔离对农业迁移人口的市民化有显著抑制作用,因此应尽快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城市空间分配体系。有研究探讨了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孙友然等(2015)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流动动因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彭华涛等(2015)发现,在社会资本影响农民工城市融入意愿的关系中,城市生活满意度起到调节作用。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问题也逐渐受到关注,成本测量和分担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李俭国等,2015)。
通过以上对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市民化)的研究梳理发现,已有研究紧扣改革脉搏,针对中国城镇化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展开深入探讨,取得了一些理论共识,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市民化)的研究呈现出两大发展趋势:一是对城市融入水平的定量测度更为重要,二是对影响城市融入因素的全面化研究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就前者而言,受认识水平和数据所限,定量测度仍存分析,是研究难点。就后者而言,已有文献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对制约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的因素进行了探讨,具体涉及制度政策、资金、环境、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等方面(孙友然等,2016)。然而就制度层面来看,已有研究尽管分析了户籍制度、农地制度等制度对城市融入的制约作用,也有学者对农民工的住房问题进行了探讨,但尚未检索到有文献专门研究农村住房市场发展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影响,本书希望在此方面做些拓展。
1.2.3 农村住房市场化与人口城镇化关系的相关研究综述
由于没有检索到直接研究农村住房市场化对人口城镇化影响的文献,此处主要综述相关研究,包括: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与农村住房财富效应的关系,农地流转、宅基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关系,农村土地制度、住房问题与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市民化)的关系。
(1)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与农村住房财富效应的关系
对于农民财产权利缺失导致其无法获得财产性收入,学界并无争议。农民不能像市民那样享受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带来的财产性收入是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周其仁,2009)。缺乏合法所有权制度保障导致农民家庭拥有的资源成为僵化资产而无法转化为可以增值的资本,这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度障碍(王文烂,2010)。如果赋予农村居民财产权,允许房屋、宅基地和承包地使用权转让,农民收入将提高,内需将扩大(厉以宁,2010b)。陈晓君(2012)认为,土地资产化将发挥土地经济收益潜能,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李启航等(2013)根据德索托的思想,利用1997—2009年省级面板数据实证研究发现,法律制度对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有显著影响,但对农民影响不显著,表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促进效应尚无法惠及农民,存在“布罗代尔钟罩”。张军(2014)发现,1978年以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农民房产和宅基地增值收益等,应继续探索农户房产和宅基地所有权并轨,赋予农户对住房(含宅基地)完整的财产权利。刘鸿渊等(2015)建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突破口,但还要创造增加财产性收入的环境条件。
而对于农地流转是否能增加农民收入,尚存在争议。Jin等(2013)基于肯尼亚1142个有地农户的面板数据研究表明,土地租赁市场发展增加了农户收入,其基于我国家庭的面板数据研究也显示,农地从不善耕种农户和非农化农户流转给劳动力多的农户,将发挥闲置土地的潜力,从而增加生产收益(Jin等,2009)。薛凤蕊等(2011)运用DID模型对鄂尔多斯市农户的收益进行实证分析表明,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人均纯收入比未参与农户显著增加。李庆海等(2012)运用多重内生处理效应模型对土地租赁的福利影响分析表明,租入或租出土地的农户的纯收入都有增加。胡红斌(2014)的实证分析表明,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户总收入、非农收入增长具有正相关关系。然而,崔会(2013)对四川省成都市两村的实地调研却未发现土地流转前后农民纯收入发生显著变化。丁琳琳等(2015)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地区土地市场化水平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获取有正向影响。朱建军等(2015)在反事实分析框架下,基于2011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利用倾向值匹配(PSM)方法分析发现,农地流转(包括租入与租出)对农民收入增加有促进效应,但却导致城乡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加剧。
现有文献中探讨宅基地流转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很少,直接研究农村住房流转对农民收入影响的文献尚未发现。丁琳琳等(2015)分析表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获取水平受到财产权制度稳定性影响,而承包地确权对增收的促进作用要比宅基地确权明显。
住房财富效应方面的研究主要有:
房地产价格(或房地产财富)通过多种渠道影响消费,称为广义的“住房财富效应”。21世纪第一个十年间我国房价过快上涨与居民消费下降并存的局面引起学界极大关注,住房财富效应成为研究热点。学者采用宏观或微观数据,运用不同计量分析方法,研究结果大相径庭(周华东,2015)。现有文献按照研究结果可以分成三类:住房财富效应为正的文献、为负的文献和非对称性住房财富效应文献。
一些研究发现房价上涨促进了居民消费,即存在正的住房财富效应。按照所采用数据的不同,此类文献可以分成四个小类。第一小类利用了全国层面的时间序列数据。例如,王子龙等(2008)、赵杨等(2011)、赵昕东和夏之垚(2015)分别基于我国1996—2007年、1994—2011年、2002—2014年房地产价格和居民消费的季度数据,利用向量误差修正模型(ECM),得出了几乎相同的结果:房地产市场存在正向财富效应。陈伟(2015)基于1994—2013年的月度数据发现,我国房地产市场长、短期内均存在微弱的正财富效应。刘旭东等(2016)基于2005—2015年季度数据发现,房价对居民消费的财富效应大于挤出效应。第二小类利用了省级层面的面板数据。例如,祝丹等(2015)基于1999—2013年省际面板数据和GMM方法发现,各省市均存在正向住房财富效应,但不同地区人口年龄结构对住房财富效应的边际影响存在差异。周守亮等(2015)基于30个省数据运用面板协整方法发现,整体房地产财富效应为正,但影响程度较低。廖海勇等(2015)基于1999—2012年中国30个省市的面板数据发现,东部比中西部有更强的正财富效应。李剑等(2015)利用2004—2011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发现,房价上升对居民消费总量上存在财富效应。第三小类是基于城市面板数据的研究。例如,严金海等(2012)以1999—2009年35个大中城市面板数据研究发现,房价上涨对居民消费有正向影响,但比较微弱。李勇等(2013)发现,35个大中城市中,正财富效应的城市多于负财富效应,安勇等(2016)也有类似结论。最后一类利用了微观调查数据。例如,黄静等(2009)利用CHNS数据(2002年、2004年和2006年)发现,居民消费受到房地产财富显著的正向促进,住房财富效应存在明显抑制性。解垩(2012)利用CHARLS数据、陈训波等(2013)利用CFPS 2008年的数据、赵西亮(2014)利用2002年和2007年的CHIP数据、张大永和曹红(2012)与赵卫亚和王薇(2013)使用2010年CHFS数据、张雯(2016)利用2011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均有类似发现。杜莉等(2013)利用对上海城镇居民家庭入户调查2008—2011年间的面板数据也有相同发现。姜正和等(2015)基于CHFS 2011数据发现,住房财富效应总体为正,但不同风险偏好家庭存在差异。
另一些文献表明房价上涨抑制了居民消费,即存在负的住房财富效应。此类同样可以依据使用数据不同进行分类。第一类基于全国总体时间序列数据的研究有:谭政勋(2010)基于我国1999—2009年的季度数据利用分位数回归模型的研究,以及戴颖杰等(2012)基于我国2000—2009年的季度数据运用因子分析向量自回归(FAVAR)模型的研究均发现,房产对消费存在挤出效应。王春梅(2015)基于1994—2012年的季度数据发现,一线城市房地产的财富效应显著为负,二线城市不显著,三线城市微弱为正。第二类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有:李成武(2010)利用我国2004—2009年的省级季度面板数据、王柏杰等(2011)利用我国2003年第一季度到2010年第二季度的面板数据、陈崇等(2011)基于1998—2008年间的省际面板数据、陈健等(2012)基于我国31个省级区域2001—2009年间面板数据、陈峰等(2013)利用中国1999—2010年31个省市自治区中高收入家庭的93个收入分层截面面板数据均支持负的财富效应。第三类基于城市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有:况伟大(2011)使用中国35个大中城市1996—2008年间面板数据、王子龙和许箫迪(2011)利用我国30个大中城市1998—2009年的季度数据、杜莉等(2010)利用我国172个地级城市2002年到2006年的面板数据、高波和王辉龙(2011)基于长江三角洲16个城市2000—2009年面板数据,或者发现房价上涨抑制了居民消费,或者发现房价上涨没有明显影响消费支出。周晓蓉等(2014)基于我国1999—2010年间31个省市的面板数据发现,住房资产价值上涨在短期对消费有正向促进作用,但在长期却存在着负相关性。第四类基于微观家庭数据的实证研究有:谢洁玉等(2012)、陈斌开和杨汝岱(2013)、杨赞等(2014)分别使用2002—2008年、2002—2007年、2002—2009年的UHS数据,陈健等(2013)基于2011年完成的全国30个大中城市的城市家庭抽样调查数据,均发现住房价格上涨对居民消费的抑制作用。李涛等(2014)利用2009年的UHS数据研究发现,家庭住房资产不存在财富效应。颜色等(2013)采用2004年国家统计局的城市人口调查数据发现,由于在现实中房价的迅速上涨具有不可持续性,国民消费因而受到明显抑制。
近年来,一些研究发现住房财富效应存在非对称性问题。齐红倩等(2013)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房地产财富效应具有显著的不对称性,即房地产财富升值阶段的消费变化程度大于紧缩阶段。骆祚炎等(2013)基于1995—2012年季度数据,运用非线性TVAR模型发现,居民金融资产和住房资产财富效应存在非对称性,金融资产财富效应的非对称性强度要超过住房资产,但是住房资产财富效应的非对称性持续时间更长。周华东等(2015)基于省级面板数据发现,住房财富效应存在非对称性,房价高时和低时,房价上升对消费的影响强弱是不对称的。祝丹等(2016)基于中国1999—2015年省际面板季度数据发现,金融危机前后房价上涨与下跌对居民消费存在随时间变化的非对称性影响。
然而,住房财富效应的相关文献大多考虑城市家庭,却鲜见对农村住房财富效应的研究。这可能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和住房流转的限制,导致农民住房市场发展滞后。
专门研究农村住房财富效应的文献比较有限。厉以宁(2010b)认为,改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农村居民财产权,发放房屋产权证,将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允许使用权转让,将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扩大内需,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向消费拉动型转变。虞斌(2014)基于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000—2010年面板数据,考察了农村居民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财富效应,发现生产性固定资产促进消费的财富效应显著,而银行储蓄和住宅资产均未促进消费支出,其较早的研究还比较分析了城乡居民人力资本财富效应(虞斌,2012)。王猛等(2013)实证分析表明,房价上涨会拉大城乡消费差距。宋明月等(2015)基于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2011年全国基线调查数据,分别考察了城市和农村房产对家庭消费的影响,结果显示,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拥有房产能显著提升家庭消费,不同类型资产价值对消费的影响效应在城乡间存在明显差异。
(2)农地流转、宅基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关系
关于农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迁移关系的文献分为两类,一类研究农村劳动力迁移对农地流转的影响,例如,有研究表明,农村劳动力流动没有内生地影响到农村土地流转(孙玉娜等,2012),但也有研究表明,非农就业增长促进了农地租赁活动(Kung,2002;Qian Forrest等,2004),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能力的提高将促进其融入城市,进而促进农地流转(罗明忠等,2015a)。另一类分析农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影响。例如,游和远等(2010)运用线性回归模型、SLM、SEM选择,基于中国30个省的数据发现,农地流转不直接导致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流转农地后可能出现离地失业或者滞留在农地。还发现,农地流转对农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依赖于农村工业化,而农户户均耕地面积是重要因素。农地占有禀赋降低、农业机械投入增加和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弱化等都会影响农地流转对农民劳动力转移的作用。陈浩等(2013)利用1986—2010年中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做格兰杰检验发现,劳动力转移比重与土地流转比重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曹亚等认为农地地权流转固化和非契约化经营模式导致农业剩余人口转移(曹亚,2010)。
还有学者通过理论建模和数值模拟研究农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影响。谢冬水(2014a,b)分别建立城乡二元结构转变模型和劳动力迁移决策模型分析表明,农地转让权不完全一方面抑制了土地资产属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削弱了农民的信贷融资能力,抑制了土地租赁市场发展。这不仅导致土地财产无法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还引起迁移的机会成本增加,结果造成迁移农户因经济能力有限而难以在城市永久定居。数值模拟结果表明,在不完全的农地转让权作用下,农村劳动力倾向于非永久迁移。
关于宅基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迁移关系的研究较少。黄忠华等(2012)认为,地权诉求如果被唤醒,将激发农户对宅基地的收益诉求,改变财产性收入预期,进而影响农户劳动力转移,基于调研数据的实证分析也证实了宅基地流转同劳动力转移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国外文献对土地权利和人口迁移之间关系的研究匮乏,研究土地转让权变化对人口迁移影响的文献更少。在引用率最高的文献中,Field(2007)强调了地权稳定性的作用,显示了正式土地所有权的获得如何促进个体在秘鲁城市的劳动力供给增加。Mullan等(2011)在中国农村发现的证据表明,地权稳定性增强对人口迁移有正向影响,但土地使用权的可转让性对人口迁移没有影响。与此一致,Rupelle等(2009)证明了地权稳定是中国返回式移民的主要原因。De Brauw等(2012)研究了埃塞俄比亚土地可转让性对人口迁移的影响,发现了微弱的负向影响。Chernina等(2014)通过考察20世纪初俄国人口欧-亚迁移的历史,发现本希望通过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以降低人口迁移倾向的土地所有权改革,由于增加了土地流动性,放松了家庭融资约束,降低了机会成本,反而促进了人口迁移,表明更强的土地流动性会促进国内人口迁移。国外研究文献表明,尽管尚未形成共识,但学者们已经开始关注产权制度对农民迁移行为的影响。
可见,国内外文献对农地流转与劳动力迁移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研究,结论虽有争议,但仍有重要参考价值。这些研究主要将农户视为生产单位来考察农地产权对农户迁移行为的影响,关注的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农业用地。然而,事实上,农户并非简单的生产者,农民家庭是具有多种属性的综合体。除了从事各种农业和非农生产,农户还要消费各种公共品和非公共品,也就是说,农民家庭是个具有多重目标的复杂经济单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土地对于农户具有多样化的功能,农户除了要在土地上从事农业或非农业生产,还要在土地上进行日常生活。因此,仅从农村土地的生产属性角度研究地权对农户行为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还要考虑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对农民的居住功能,以及农地和农房共同具有的财产功能。而目前仅有少量研究考虑了宅基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关系,似乎忽视了农村住房流转产生的影响。本书试图弥补现有研究在此处的不足,探讨农村住房市场化即农房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迁移可能产生的影响。
(3)农村土地制度、住房问题与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市民化)的关系
目前和本书研究的“农房市场化对农业转移城市融入”主题比较接近的研究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制度、居住状况以及农村资产流转对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市民化)的影响。
黄忠华等(2014)基于托达罗模型和义乌调研数据,研究了农村土地制度(含承包地和宅基地)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机制。结果表明,承包地的保险效应导致承包地保留期望越高者,其市民化意愿越高,而耕地与宅基地则存在环境舒适度效应,即通过在农村保留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而对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产生负向影响。这是在宅基地流转受限的制度背景下进行的研究,并未分析如果放开宅基地流转,拥有宅基地的农业迁移人口是否会改变市民化意愿,或者恰恰可以说明,拥有宅基地对市民化的抑制作用是由于宅基地不能流转。傅晨等(2014)在农民分化的前提假设下,探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机理,认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导致农民分化,农民分化引起农民的土地产权诉求改变,因而应创新农村土地制度。此研究是将迁移人口市民化作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背景来研究,而非探讨农地制度创新对人口市民化的影响。
学者研究了迁移人口在城市居住状况的改善对其融入城市的影响。石智雷等(2015)通过构建农民工回流决定理论模型,认为城市住房问题的解决会减弱农民工的回流意愿。实证研究表明,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时,租房及拥有住房的农民工完全融入城市的概率大于在集体宿舍、工棚和生产场所居住的农民工(韩俊强,2013)。郑思齐等(2009)实证分析了农民工聚居区的住房供给能力与居住环境质量对社会融合影响,指出公共政策可以通过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促进社会融合。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其进城后的住房保障问题已成为城市融入的主要障碍(赵宁,2016)。
此外,也有文献涉及农村资产流转与农民迁移及城市融入的关系。程传兴等(2013)认为,土地资产沉淀同时增加了进城人口的安置成本和老家土地退出成本,土地资产(房地产)不能流转才是农民迁移的根本障碍,户籍制度只是表象,因此应采取措施激励城市政府对外来移民提供住宅。刘文等(2015)基于对江西籍农民工的调研,运用Logistic模型研究发现,务工地购房意愿受到家庭土地流转意愿的显著影响。徐芳维(2015)指出,农村存量资产转移对迁移人口城市融入具有根本性作用,成为迁移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因缺少农村资产导致市民化受阻,允许农村资产(含宅基地、房屋等)流转可以形成资产代际转移,加快新生代移民的市民化。刘恺等(2015)则基于广东省5市的问卷调查数据实证发现,农村转移劳动力城市融入对农地流转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并且通过农地价值感知作为中介发生传导。
可见,迁移人口在迁入地的居住状况同城市融入有密切联系,而农村资产流转同迁移人口城市融入之间的关系近年来也成为研究热点。这都为本书研究农村住房市场化对迁移人口城市融入的影响提供了参考。
1.2.4 文献评述
从对国内外文献的分析可以发现,与农村住房市场化和人口城镇化相关的文献比较丰富,研究两者之间关系的相关文献也有不少,这为本书命题的研究提供了一定基础。
第一,农村住房和宅基地自发交易很早就引起学者关注,该现象客观存在,不是个例,且情况复杂。
第二,人口城镇化,尤其是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或者“人口市民化”问题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关注。
第三,在城镇化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农村土地制度,尤其是宅基地制度和农村住房资产流转开始受到学者重视。
第四,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如宅基地和承包地流转)对农业人口迁移或城市融入的影响的研究,仍然存在争论。
由上可知,有关农村住房制度与人口城镇化关系的相关命题,是当前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和前沿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共识,仍需要深入研究。然而,相关文献中几乎找不到直接研究农村住房市场化对农业人口迁移或城市融入的文献。现有相关文献主要存在以下需要完善之处:
首先,对农村住房市场化进行专门深入研究的文献较少。尽管已有文献涉及农村住房市场化的相近概念,如房地产或住房市场城乡一体化、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统一、宅基地流转、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和农村住房隐形市场等,也有学者使用了“农村住房市场化”这一术语,但专门对农村住房市场化的概念、表征与水平测度等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献基本没有,相关定量研究更是稀缺。
其次,现有文献较少从迁移与融入视角对人口城镇化的影响因素进行系统研究。已有文献主要关注人口城镇化的模式、与土地城镇化的关系、人口城镇化水平测算等问题,也有文献对人口城镇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在人口城镇化影响因素的文献中,有些文献考察了影响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因素,另一些则分析了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的因素,而很少有文献将农村劳动力迁移同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纳入同一分析框架来考察人口城镇化的影响因素。
再次,在人口城镇化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中,对土地和劳动力关注的多,对住房或居住关注的较少,几乎未发现直接研究农村住房市场化影响人口城镇化的文献。土地、劳动力和住房是农民家庭面临的三大资源约束,已有研究对土地和劳动力给予了较多关注,但对农民住房关注比较有限。现有文献考察了影响农业人口转移及城市融入(市民化)的诸多因素,少量研究探讨了农地制度、宅基地制度、转移人口住房问题同农业人口转移或城市融入(市民化)的关系。个别文献分析了农村资产流转同农民迁移或城市融入的关系,但是尚没有发现专门研究农村住房流转对农业人口转移及城市融入(市民化)影响的文献。本书将在此方面进行拓展。
最后,研究方法存在不足。在相关研究中,存在重实证、轻理论的问题。不少研究利用经验数据考察某一因素对农村人口迁移或农业迁移人口城市融入的影响,而扎实的理论分析却比较欠缺。另外,在实证研究的文献中,大多数经验研究利用的数据是自行调查获得,由于样本量有限或者调查技术问题,研究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偏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