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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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从遗产旅游到世界遗产旅游

→遗产旅游

“遗产”的概念远比“世界遗产”久远。遗产与历史相关,是前人留给子孙后代加以传承的东西,其中既包括文化传统,也包括人造物品。也就是说,遗产是具有选择性的,那么什么东西应该被传承下去呢?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间往往有不同的答案。遗产无法脱离其所存在的环境。例如,从北欧人的角度来看,除非旅游的内容包括游览城市,特别是古老城市的历史核心区,否则就不能算作遗产旅游。与此相反,对于北美人来说,遗产旅游主要是指游览自然景观,尤其是国家公园,但也包括土著民族的文化、城市环境中的博物馆和美术馆、在乡村和城市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以及突出民族认同感的特殊庆祝活动等。对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人来说,旅游目的地的自然景观虽然十分重要,但是遗产同样也包括共存于自然环境以及人文环境中的独特的文化、当地居民(土著人、毛利人和欧洲定居者)及其民族认同感。总之,遗产以及对遗产的理解是无法与其存在的环境分隔开的。

关于遗产旅游的界定,国内外尚无统一定论。在国外,最早给遗产旅游下定义的是耶尔,在他看来,遗产旅游是“关注我们所继承的一切,它可能意味着任何东西,从历史建筑、艺术作品到优美的风景”(Yale,1991)。进入21世纪以后,波里亚等人曾提出另外一种阐明遗产旅游的方法,即基于旅游者的动机与认知,而不是基于旅游景区景点的具体特征。据此,他们将遗产旅游定义为“一种旅游类型,旅游者游览旅游景点的主要动机源于该景点的遗产特色以及他们对自身遗产认知”。但也有学者质疑该定义,认为该定义忽视了实际提供遗产旅游体验的供应者们的观点。米歇尔则坚持认为:遗产旅游不应该被看做是一种任意性的行为,而应该把它看做是一种社会心理的需要。类似地,鲍瑞尔等人提出遗产旅游是一种旅游者因对特殊地点的感觉而产生的现象(邹统钎等,2009)。

→世界遗产旅游

世界遗产旅游特指以被列入《名录》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等作为旅游吸引物的旅游形式。

遗产被认为存在着不同层次和等级(见图2-1),即世界遗产、国家遗产、本地遗产、个人遗产几部分(蒂莫西等,2007:13),它们虽然都与“人类的共同遗产”概念相关,但只有第一个级别与UNESCO所提出的“世界遗产”概念大抵相符。世界级遗产景区可以吸引大批来自世界各国的旅游者,游客们参观文物古迹的动机大多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文物古迹与远古时代有着某种联系,遗产旅游是一种了解人类文明和获取某种人类共同感的方式。

图2-1 遗产旅游的划分

另一方面,《名录》中的世界遗产都是各国精心挑选出来的国家遗产的汇总,因此,从本国民众视角来看,世界遗产则可以成为国家自尊的象征以及民族认同感的源泉。如长城即是可以激发起中国人爱国情怀的共同的国家遗产。所以,历史遗迹可成为持久的民族理想的象征,而民族自豪感又可以进一步成为保护这些遗产地的重要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