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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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学的性质

哈佛大学法学院第一任院长、案例教学法的创始人兰德尔(Christopher C.Langdell)教授曾言:“法律被视为一门科学,由特定的原则或学说组成。掌握这些原则或学说,以能够将之持续、简便且确定地适用于永远错综复杂的人类事务,这是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所必备的条件。因而,拥有这种能力,乃是每一位认真的法学院学生的功课。”[21]如兰德尔一样,法律界人士喜欢把法学称为“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可是,法学真的是一门科学吗?它和物理、化学一样严密而精确吗?法学上的疑惑可以在实验室里得到求证和解答吗?法学上的结论可以在社会实践中得到统一而无差异的再现和证实吗?

事实上,严格意义上的“科学”一般指自然科学,即运用人的理性并借助技术工具研究自然世界的科学,科学的目的在于发现绝对的事实和真理,其结论在同等的条件下可以完全再现。17世纪以来,自然科学的进步不仅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甚至还影响了人类的思维模式。在自然科学和笛卡尔理性主义的影响下,很多社会科学也开始宣称自己具有所谓的“科学性”,法学就是其中的一个。然而,尽管法学可以建立严谨的逻辑体系,可以有独立的思维方法,但是法学的科学性归根到底是和物理、化学、数学等自然科学不同的,法学永远不可能不受意识形态、阶级利益、道德观念等价值性因素的影响,法学家也永远不可能像科学家研究自然现象那样来面对法学的对象——制度、人、复杂的社会和形形色色的矛盾与纠纷。因此,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和品质。

一、法学是关于人和社会的学问

在世界上第一所近代意义的大学——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University of Bologna)[22],据说那里开设了三门主要的学科:神学、医学和法学。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三个学科之间是具有共性的,它们都是治病的学问:神学解决人精神的危机,医学医治人肉体的病痛,而法学则医治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如果说自然科学面对的是自然,则法学面对的是人和社会,换句话说,法学是关于人和社会的学问,法学讨论的问题是:人类如何避免冲突与伤害,如何才能过上善的生活。

印度诗人泰戈尔在其《飞鸟集》中写到:“水里的游鱼是沉默的,陆地上的兽类是喧闹的,空中的飞鸟是歌唱的。但是,人类却兼有海里的沉默、地上的喧闹与空中的音乐。”事实上,人是世界上唯一拥有理性的最高级的生命形态,人的活动构成了世界上最复杂和最难理解的社会现象,因此,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必然不同于其他学科,尤其是自然学科。简单的说,法学缺少自然科学的一种特点和属性:高度的纯粹性和严格的客观性。

法学关注人的需求、人的行为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而人的行动和选择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人的个性、感情、宗教信仰,也包括社会的道德规范、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等。孟德斯鸠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23],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人民的生活方式、宗教、性癖、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立法等因素发生千丝万缕的关系,而“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24]诸多的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决定着个人和社会的一切行动,并导致了不同主体行为的必然的差异。世界上找不出两片相同的叶子,世界上也不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人及其行为,所以,法学面临的是一个不断变动、充满差异和偶然性的世界,法学要在个体和全体、共性与差异之间流连徘徊,尽力寻找到可能被大多数人接受的结论和方案。在这种情况下,法学上的任何一个结论都只能是一个相对较好的选择而不是一个终极正确的论断。自然科学可以得到一个相对永恒的东西,牛顿的万有引力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在整个地球乃至整个宇宙世界中可能都是普遍适用的,然而法学作不到。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域,法学的标准和结论可能出现差异甚至大相径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学面对的是不同的人群,而这些人群的思想和生活是存在差异的,并且他们随着历史在生生不息地变化和运动。

美国法学家吉尔兹指出:“法学……一如航行术、园艺、政治和诗歌,都是具有地方性意义的技艺,因为它们的运作凭靠的乃是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25]法学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生活方式的体现,而民族的法学指导着民族的法制,人类法律文化因此而显得丰富多样、千姿百态。总之,与自然科学相比,自然科学研究的是自然,自然具有客观性、恒定性和统一性,而法学研究的是人和社会,具有地域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二、法学是关于利益平衡的学问

据说天堂是不需要法律的,因为那里没有欲望,没有罪恶,没有利益冲突和人际纷争。然而,在红尘俗世,社会和个人时刻都不能离开法律,法律是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最重要手段。与此相对应,法学作为研究法律的学科,它也必然要面对不同的人生需求及其矛盾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是一门关于利益和价值平衡的学问。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与国家常常面临着利益矛盾与价值冲突,而这需要法学予以关注,为立法、司法及个人行动提供方向性指导。

在立法过程中,任何一部法案的制定,背后都有不同利益主张的博弈,都表现为不同价值之间的争夺。比如,在保护专利权人垄断地位和尊重其知识成果的同时,法律也不得不考虑国家或其他特殊群体对该专利的免费分享以及专利权人应尽的社会义务;在城市中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的时候,立法就必须协调养狗人的兴趣爱好、生活自由与宠物对城市环境及公共卫生带来的危险这两种有时候很难兼容的利益需求;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司机希望一路畅通,行人期待出行安全,而政府则希望大家各行其道,井井有条,不同的期待之间既有通融,也有矛盾,这都需要法律作出妥帖的协调和安排。

在司法审判和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问题同样突出和棘手。法庭上的每一个当事人,都有着自己的诉求和理由,都有着自己的委屈和难过,如何在不同的证据、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利益主张之间进行权衡和选择,从而得到一个最佳的判决,这对法官而言是一种考验;同时,社会在快速发展,法律相对而言常常显得滞后和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享有自由裁量权,必要的时候甚至依靠良心来审判,但这种裁量权又绝不允许被扩大甚至滥用,否则会带来司法专断与司法独裁;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法官常常面临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较量,在一些时候,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的结果是放纵了坏人,在一些时候,法官要在自己的专业判断和来势汹汹的舆论与民意之间进行艰难的选择。因而,司法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真与假、对与错的判断,司法乃是一门复杂的、涉及利益平衡的艺术。

在一个民主国家,在不伤害他人和社会的前提下,任何一种主张和意见都应当有机会得到发表和张扬,越是民主的地方,越是自由的国度,法律面临的价值困惑和利益冲突就越是多样和复杂。于是,法学作为一门专业的学科,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原则和标准,对不同价值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对不同主体的利益进行协调,确立共识和标准,寻找问题解决的最佳思路。

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曾指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让大多数人获得最大量的幸福。然而,幸福的标准从来都是因人而异的,有些人认为幸福就是拥有物质财富或者生活平静,而有些人则更看重身体和心灵的自由。在不同的人群和民族,不同的时代和政治形态下,人们的利益取向和价值选择是必然差异和不断变化的,因而,法学必须关注社会发展,关注人性需求,并以民主、人权、法治等标准为指导,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价值平衡与利益协调的方案,促进社会的公正、文明与和谐。

三、法学是关于理性生活的学问

亚里士多德曾言:“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26]在古典思想家如柏拉图看来,只有理性主导激情和欲望时,人才符合正义,才算过着善和正当的生活。因而,法律以及法学,是节制的艺术,引导人理性地生活。

人是肉体与灵魂的统一,肉体是我们的存在方式,感官的享受与痛苦主宰人的感性世界,灵魂栖息于躯体,指引着人的行为,它主宰着理性世界。如果说艺术更为关注人的感性和更依赖于艺术家的敏感和激情,那么法学则特别突出理性,法学关注的是个人和社会如何实现正义,如何经营理性的生活,如何避免堕落和罪恶,从而如何可能过上有意义的生活。

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主张,人要服从理性的指引,这样才能过上正当的生活。那么,何为“理性”呢?简而言之,理性不是压抑和禁锢,不是如宗教那样叫人罪己和禁欲,而是强调人的正当的欲求必须通过正当的方式得到满足,自由而不放纵,满足自我而不伤害他人,理性生活要求个人服从规则,对社会及未来负责。法律是实现理性生活的重要保障,换句话说,合法即为理性,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人生若能做到“游刃有余而不逾矩”,这就是理性的生活。

理性可以分为两种,包括公共理性和个人理性,个人理性指导个体作出最佳选择,而公共理性则关注由不同人组成的共同体如何和谐相处。在很多时候,公共理性不同于个人理性,两者之间甚至还可能存在紧张和冲突。比如,对一个排队购买紧俏商品的人来说,插队和加塞对他而言或许是最理性的选择,既买到了商品又节省了时间,但是这却有违公共理性,因为这样的行为对他人是不公平的,破坏了游戏规则,最终可能导致秩序大乱,人与人之间丧失了起码的互信和尊重。

法律追求自由而平等的和谐社会,即符合公共理性法则的生活。为了达致这一目的,法学必须调和个人理性之间的冲突,设计出符合公共理性的生活方案。在此过程中,法学必须要解决很多问题:如何协调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比如公路上步行者、骑单车者和开机动车者之间的通行矛盾;如何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比如企业盈利和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当代人的需求和下一代人的发展需求,比如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利用;在发生冲突之后,如何选择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法,应该坚持什么样的程序标准等。在解决诸如此类种种问题的过程中,法学要按照现代法治标准为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为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指明方向,确立规矩,引导人类不要被冲动、私欲、激情所迷惑和宰制,在理性生活中建设共同体的幸福和未来。

一、推荐阅读文献

1.郑永流:《法学野渡:写给法学院新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期。

4.舒国滢:《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

二、课后教学活动

哈佛大学桑德尔(Michael Sandel)教授在其关于正义的课程开始,讲给学生们这样一个故事:一个电车司机开着车快速行驶,突然刹车失灵,车辆无法停止,而车前方正好有五个工人在施工,如果采取其他措施,他们必死无疑,这时恰好有个岔道,而车的方向盘完全正常,在这条岔道上只有一个工人。这时候,电车司机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沿着原轨道前行压死五个工人,要么拐入岔道压死一个工人。该如何选择,这是一个难题,是一个关乎选择的道德和法律难题。“是生,还是死,这是一个问题”(to be,or not to be,which is a question)。

问题:在本案中,什么样的选择会是正确的,请运用不同的法学理论或方法,对这个问题作出论证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