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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序
《民法总论》是以民法总则为研究对象,以法律行为制度为核心构建的理论体系。法律行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手段、权利行使的方式。不仅民法的具体制度和规范是围绕法律行为制度构建的,而且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因法律行为制度而构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基础和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为限制法律行为制度而设计的。
《民法总论》从2004年初版以来,不断有新的民事基本法颁布,修订工作一方面是为反映我国立法的变化,另一方面试图反映我国民法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在前三次修订的基础上,第四次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大部分章节作了删除、增加和调整,增加了民法基本原则、权利失效制度、失踪人制度的立法例、宣告死亡申请人的申请顺位、人格权请求权、无权利能力社团、法人人格否定、消灭时效的适用等,对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等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增补,民法的概念与原则、权利体系、权利主体、法律行为制度等也作了较大的调整。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确立,本次修订反映了这一立法成果。
在与2010级研究生讨论《民法总论》过程中,吴剑明、龚玲等同学认真细致,指出了书中的不少错误和纰漏。吴剑明、苏袁、金晓玲、梁聪聪和龚雯华等同学对书稿进行了校对,指出了书稿的错误和纰漏,在此深表感谢。本次修订对文字和句式进行了细致的修改,力图做到文字清晰、简洁,表述准确、规范,论述详略得当。尽管对修改工作一丝不苟,但仍然有种种疏漏和缺陷。
郑云瑞
201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