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宪法对中国政府基本制度的规定和描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最高性。对政府基本制度的规定和设计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政府的基本制度是在1949年9月由中共主导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各党派政治讨论的方式确定的。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政府的基本制度是通过最高民意代表机构制定宪法的形式确定的。宪法对中国政府基本制度的规定,确立了中国政府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规则。但在过去几十年里,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并未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近些年来,随着政治上对依法治国重要性认识的提高,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政治生活规则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不可否认,宪法规定与实际社会政治生活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具体而言,宪法对中国政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宪法规定了中共在中国国家政治生活和制度中的优先和绝对领导地位,规定了中国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在这样的国家性质基础之上的主要的政治权利分配格局。
在中共的领导权方面,宪法明确陈述了中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共建立的[53],中共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中国人民的领导者[54]。
在明确了中共领导权地位的前提下,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55]
宪法规定了各个社会阶层、集团、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宪法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社会阶层除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外,还包括拥护社会主义和国家统一的爱国者;要巩固和继续发展“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56],通过统一战线组织对这部分社会成员进行组织和动员。
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57];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58];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59]。
第二,规定了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序言规定:任何个人、政党和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60],即必须以宪法为政治生活的根本规则;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规定意味着:(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2)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3)任何个人、政党和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政治生活的根本规则;(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5)“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61],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宪法和法律的违反和破坏,必须受到惩罚、承担相应的代价。
第三,规定了宪法的修改、解释和监督实施机制。
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62],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63],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64]。即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的宪法必须由具有最高地位和根本合法性来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加以保证。
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65]
第四,规定了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及其权利和义务是构成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与人民、群众等政治概念不同,公民地位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获得,不依赖于任何政治的因素,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公民身份本身就是其权利和义务的来源。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66];公民之间在法律上不能因为党派、政治观点、经济状况、宗教信仰,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形成不平等对待;在选举权方面,除被法律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之外,所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均享有无差别的选举和被选举权[67];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68];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69];公民个人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控告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70];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71]。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72];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73];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74]。
公民的基本义务则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75];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76];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得因为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而损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77];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78];依法纳税的义务[79];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80];劳动的义务[81];受教育的义务[82]。
第五,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性质。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83]
第六,规定了国家武装力量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其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84];武装力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85];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86];国家通过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方式,增强国防力量[87]。
第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实现根本任务的方法、道路。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这一根本任务的方法和道路是:中国各族人民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88]
第八,规定了国家的责任。
国家的责任是国家对公民的承诺,是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国家必须实现的职责。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89];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90];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91];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92];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93];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94];保护公共财产[95];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96];改进劳动组织,发展社会生产力[97];厉行节约,反对浪费[98];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99];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100];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学前教育;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推广普通话[101];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102];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103];发展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104];培养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105];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106];推行计划生育[107];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108];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109];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110]。
第九,规定了国家对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除国家对公民具有总体性、整体性的承诺和责任外,国家也对公民个人负有责任和义务。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11];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112];对于公民提起的申诉、控告或检举,必须负责处理[113];负责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公民进行劳动就业训练[114];发展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养设施[115];国家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116];国家保障和帮助残废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残疾人口[117];培养青少年儿童的全面发展[118];鼓励和帮助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119];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120];保护华侨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