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行为与新干预主义监管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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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分析的监管研究视角对我国的意义

古典经济学将政府的干预作为外生变量或既定因素,但是1929年的大危机之后,人们认识到了市场自身的缺陷,开始强调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并希望政府纠正市场失灵。毫无疑问,在经济市场上,个人受利己之心支配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但是政府监管是否能达到整个市场的最优资源配置却是值得怀疑的。这主要取决于政府是否掌握了所有证券市场主体(包括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甚至财经媒体)的信息禀赋、偏好函数和行为规律。传统的金融市场理论认为人都是理性的,其对信息的收集处理、决策和反馈都是完美的。但是越来越多的研究证明,人是非理性的,需要对金融主体真实的决策过程进行剖析,以更好地理解情绪与认知错误如何影响金融主体的决策。

上述问题不解决,就无法将证券市场主体行为分析和监管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中,这是传统金融理论无法解决的难题。证券市场分析研究的根本目的是监管和治理。通过研究投资者的心态如何影响其对市场风险的态度,进而造成其投资决策行为的偏差,可以为解决证券市场自身运行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为更好地监管证券市场提出完善的制度设计,以提高市场效率。

1990年12月和1991年4月我国相继成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此后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系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在市场容量、法律法规建设、运行机制等诸多方面有了快速的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它必将成为全球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视野下,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正在备受关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但是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市场机制哺育不同,我国的证券市场实际上是在政府行政的强势主导下迅速建立起来的,转轨和新兴是不可回避的两大特征,其在许多方面仍然尚未成熟,异常的价格波动,过度投机、庄家情结、政策市等问题始终困扰着投资者和政府监管部门,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任其发展下去,这些问题不仅会损害投资者和上市企业的利益,而且会减弱金融市场作为向实物经济输送金融资源的纽带的功能。引入行为金融理论来分析我国的证券市场,不论对于投资者还是监管者和上市公司都具有现实意义。对于投资者来说,运用行为分析方法了解金融市场参与者,能更好地认识市场投资规律,培养理性的投资理念。对于监管者来说,保证市场良性、稳定地运作发展,应该从更微观的人的因素做起,在把握微观主体的投资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实施更有效的引导和监管策略,这更会推动我国经济金融体制的完善和改革。

      (1)有的也译为规制,周子衡(1998)认为规制是日本人的说法,字面的意思是以规而制,欧美国家的“规”主要指立法,而东亚文化中的“规”往往指行政规章,规制往往被理解为按章办事,被视为按照行政当局制定的规则来进行管理。具体见周子衡的《金融管制的确立及其变革》。

(2)Stigler (1971)。

(3)张新登: 《证券监管的经济学分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4)默顿(1996)在《连续的金融》 (ContinuousFinance)中认为:连续时间金融问题… …就是不确定性和时间。

(5)安德瑞·史莱佛: 《并非有效的市场———行为金融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萨缪尔森(1962)。

(7)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来自于熊彼特,他1908年首次使用这个说法。

(8)严格来说,有限理性与非理性是有区别的。非理性(Irrational ity)是指超越一切理智的、神秘的直觉和情感能力的总和,包括意志、无意识、冲动、灵感、情绪和感应等。它是超逻辑的和非条理性的。在行为方式上,非理性体现为人的行为受不可预知的、无规律的力量(潜意识)支配,理智难以约束控制个体。而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 ity)是指人在理性的基础上,认知能力有限,信息处理能力有限,判断能力和偏好体系不稳定等特征。有限理性从来没有否认逻辑思维,它既考虑人的心理和行为的理性部分,也关注其非理性部分。我们只讨论有限理性投资者,并不认为人完全是非理性的。但从概念逻辑上,本书不再严格区分非理性和有限理性。

(9)Simon H. A.,1956: “Rational Choice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Environment”,Psycho-logicalReview, (2):129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