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现代政府的设置(一):代议机关
一、关键术语
1.代议制
答:代议制是指由基于广泛选举产生的、具有一定任期的代表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的间接民主形式。这是民主制度在近代国家条件下的新发展,作为“民意代表机构”的议会则是这种代议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型的代议制。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权力。
2.议会制
答:议会制又称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是指由选举产生议员组成议会,按三权分立的原则,由议会执行立法职能,并在不同程度上对政府实行监督的制度。议会制最早产生于英国,后许多国家广泛推行。议会制与总统制相对,指以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政府(内阁)由议会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监督政府施政、决定政府去留的政治制度。
3.总统制
答:总统制又称总统共和制,是指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由他掌握国家行政权,直接领导政府,提名并经议会同意后任命政府高级官员;议会掌握立法权,总统不由议会选举产生,也不向议会负责,议会不能对政府表示不信任,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总统制首先出现在美国,后来为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以及亚洲、非洲的一些国家所仿效,如巴西、墨西哥、菲律宾、埃及等。
4.半总统制
答:半总统制是指兼有议会制和总统制特征的混合政府体制。历史上,魏玛共和国曾经是这种政府体制较早的实践者,但这方面的典型范例则是法国1958年宪法建立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其主要特点包括:①总统权力大大加强;②政府不在议会内产生,但须向议会负责;③议会权力受到极大削弱。
5.一院制
答:一院制是指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只设一个院并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丹麦、芬兰、希腊、葡萄牙等国采用这种制度。其特点是立法和通过议案简便。一院制议会称国会、国民议会、人民议会或众议院,也有的通称为议会。
6.两院制议会委员会
答:两院制议会委员会是指现代议会中的工作机构,议会的大部分实质性工作是在委员会内完成的,委员会事实上已成为议会立法与监督活动的中枢。议会委员会是现代议会民主制度发展过程中内部组织结构分化的产物。现代议会委员会制度发端于英国。
7.议会立法权
答:议会立法权是指议会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权力,是议会的首要权力。立法权是资产阶级在近代议会制度形成的过程中,通过与封建势力的反复较量确立下来的一种政治特权。
8.议会财政监督权
答:议会财政监督权是指现代国家议会享有对国家税收、举债的决定权以及对政府预算、决算案的批准权,它是议会的基本权力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①税收、举债的批准权。它是指当代国家的宪法中一般都规定税收举债问题的决定权掌握在议会手中,非经议会批准,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得决定这方面的事项。②对政府预决算案的审议批准权。它是指通常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到来之前,政府须就未来财政年度里政府的总收入和总支出以及支出的分配细目编制计划,该计划只有得到议会的批准,政府才可以向国库支取经费。
9.议会行政监督权
答:议会行政监督权是指议会对行政机构具有监督权,这是议会的一项基本权力。各国议会的行政监督权的大小和方式是与政府体制的类型相联系的。议会进行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①质询,即在议会会期内,议员有权就内阁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等向内阁成员提出问题,而要求内阁成员必须作出回答的制度;②不信任投票,即议会通过对政府(内阁)表示不信任来监督政府施政,议会倒阁权的行使方式分明示和默示两种;③调查,即议会围绕立法和监督政府,组织专门机构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是各国普遍实行的制度。
二、复习思考题
1.比较分析议会制和总统制的不同特点。
答:议会制和总统制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的政体形式,它们都起源于西方国家,对西方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议会制与总统制各自的定义
①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议员组成议会,按三权分立的原则,由议会执行立法职能,并在不同程度上对政府实行监督的制度。议会制最早产生于英国,后许多国家广泛推行。议会制与总统制相对,是以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政府(内阁)由议会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监督政府施政、决定政府去留的政治制度。
②总统制是指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的政治制度。总统掌握国家行政权,直接领导政府,提名并经议会同意后任命政府高级官员;议会掌握立法权,总统不由议会选举产生,也不向议会负责,议会不能对政府表示不信任,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2)议会制和总统制的不同特点
①政府的组织方式不同
a.在议会制共和制下,政府(内阁)一般由议会中(两院制议会中,一般指众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
b.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政府成员由当选的总统任命并领导。
②议会的职权不同
a.议会制共和制下的议会不仅具有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还具有组织政府的权力。
b.总统制共和制下的议会仅具有一般议会所拥有的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而没有组织政府的权力。
③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不同
a.在议会制共和制下,政府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政府的政策不满而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者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b.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领导下的政府只对选民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议会制共和制下的政府成员却同时也是议员)。总统行使权力时对议会不负政策上的责任,议会不能因政策问题对总统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辞职,但在总统有违宪行为时,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总统应向议会报告工作,且无权解散议会,但是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可以行使否决权。
④国家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a.在议会制共和制下,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
b.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
⑤执政党的产生方式不同
a.议会制共和制下的执政党一般是指在议会大选中获胜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
b.总统制共和制下的执政党则是指在总统大选中获胜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
⑥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不同
a.在议会制共和制下,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大部分国家由议会选举产生,只有少数国家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b.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一般由全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2.分析当代国家议会委员会在立法活动中的主要作用。
答:议会委员会是现代议会的工作机构,议会的大部分实质性工作是在委员会内完成的,委员会事实上已成为议会立法与监督活动的中枢。议会的立法、监督职能基本上是授权特定的委员会来完成的,其中,委员会在立法活动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议案的初审淘汰
①一项法案提出以后只有列入全院大会议程,方可得到辩论、表决的机会,也才有可能成为法律。那些未通过委员会初审的议案就被排除在议会立法程序之外,这实际上赋予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初审淘汰权。由委员会行使议案的初审淘汰权,既可提高议会的工作效率,又可保汪议会的立法质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议案淘汰机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②有些国家如英国、德国、印度等,议会委员会不享有议案的初审权,委员会没有在程序上扼杀议案的淘汰权。这些国家的议案筛选机制,主要是政府介入立法提案并具有优先权。在形成立法提案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较高程度的利益综合,从而有效控制了议案的数量。
(2)对议案的修改、定型
一项议案从提出到最后通过成为法律,从形式到内容往往会有较大的变化,有的甚至是面目全非。在这个过程中,委员会起了主要作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报告,对全院的辩论和表决起着指导作用,当各派政治利益的代表在委员会阶段完成了讨价还价的工作以后,全院大会不过成为一个程序上的必要形式而已。
3.试分析当代国家议会的主要职权。
答:在议会制度确立的过程中,议会作为代议机关获得了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等基本职权。在这些基本权力的基础上,一些国家的议会在政治实践中还逐渐获得了某些派生性权力。议会的职权范围一般由各国的宪法、宪法性法律或宪法惯例予以确认和保障。
(1)立法权
①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是议会的首要权力。立法权是资产阶级在近代议会制度形成的过程中,通过与封建势力的反复较量确立下来的一种政治特权。影响立法权的两大问题是议会是否拥有制宪权和大量委托宪法的存在。
②议会立法权的范围在各国情况不同。在英国、日本等议会制国家中,基于议会具有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形式上议会可以制定、修改任何法律。但在其他国家中,议会立法的范围是有限的。如法国现行宪法就对议会立法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2)财政权
财政权,确切地说是财政监督权,是议会的又一项基本权力。现代国家议会的财政权主要包括对国家税收、举债的决定权以及对政府预算、决算案的批准权。
①税收、举债的批准权。当代国家的宪法中一般都规定税收举债问题的决定权掌握在议会手中,非经议会批准,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得决定这方面的事项。
②对政府预决算案的审议批准权。通常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到来之前,政府须就未来财政年度里政府的总收入和总支出以及支出的分配细目编制计划,该计划只有得到议会的批准,政府才可以向国库支取经费。
(3)行政监督权
议会对行政机构的监督权也是议会的一项基本权力,但各国议会的行政监督权的大小和方式是与政府体制的类型相联系的。议会进行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质询、不信任和调查。
①质询是指在议会会期内,议员有权就内阁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等向内阁成员提出问题,而要求内阁成员必须作出回答的制度。
②不信任投票议会通过对政府(内阁)表示不信任来监督政府施政,主要存在于议会制国家中,是议会制约行政机关的一种主要手段,也被称为议会的倒阁权。
③调查议会围绕立法和监督政府,组织专门机构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是各国普遍实行的制度。
(4)其他权力
除上述基本权力外,不同国家的议会还因法律规定或惯例而享有其他方面的职权。主要包括准行政权、准司法权和选举权。
①准行政权,主要表现在外交和一定的人事任免权上。
②准司法权,议会的司法职能主要体现在一些国家的议会所拥有的弹劾权和司法审判权。
③选举权,大多数国家的议会都拥有部分或全部的选择政府首脑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