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演艺业政策的建议
(一)强化政策的杠杆撬动作用
目前,北京市出台的演艺业政策多停留在问题的表面上,处于“就事论事”阶段,还没有认真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没有将政策的重点放在政策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上。拿《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低价票补贴管理办法》来举例,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的力度逐年增加,预计2015年北京市的低票价补贴规模将达到2000万元。虽然低票价补贴政策让大众享受到了一定的优惠补贴,但是,该政策并没有形成一个真正让票价降下来的机制,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以前的一项调查显示,50~200元是中国内地观众可以接受的演出票价,超过300元则较难接受,目前平均演出票价是450元,远高于国际上同行的1%~3%的票价收入比,可以看出低票价依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低票价补贴的重点不应该是每年拿出多少资金进行面上补贴,而应该是怎样通过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者政策让市场运转起来,由市场本身的调节机制让票价降下来,形成有效的、长效的运转机制。鉴于此,低票价政策可以通过几个方面的政策达到撬动市场的作用,一是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目前国家对剧场税收政策等同于KTV等娱乐场所,税赋较高,增加了文艺演出的成本,所以可以通过政策调节降低演艺相关的税赋。二是拓展演艺业扶持资金来源,目前国家设有体彩、福彩等彩票来支持体育事业和民生事业,我们是否可以积极推动设立文艺演出事业的彩票,来积极拓宽扶持资金的来源,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三是尝试将剧场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剧场在演艺业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它涉及票价、管理等诸多问题,我们是否可以尝试通过政策的力量将剧场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当中,来规范其管理。通过这些政策的撬动作用,更好地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让低票价成为一种市场的自觉选择,才能实现低票价政策的初衷。所以强化政策的杠杆撬动作用尤为重要。
(二)注重政策的定制化、分众化和精准化
北京市演艺业政策不断丰富,并在促进演艺业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政策科学性的不断要求和演艺业市场不断出现的新变化,精细化成为政策的新标准。只有政策的精细化才能更加有的放矢,增强政策的实效性。政策的精细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类考虑。
一是正确区分艺术与娱乐。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10月15日的文艺座谈会上妙语连珠:“低俗不是通俗,欲望不代表希望,单纯感官娱乐不等于精神快乐。”艺术与娱乐有着不同的内容和使命,文艺是一个时代的镜子,是一个时代的精神面貌,是一个时代的精神风向标。娱乐是人们放松心情的一种生活方式。对待艺术和娱乐的支持政策、管理政策应该有所区分,才能更好地处理好文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内在联系。
二是根据演出产业链条细化政策。国内演艺产业链条还处于起步阶段,初步形成了旅游演出内容创作公司、演出内容院线公司、剧场管理公司、活动营销公司、互联网票务服务公司、专业背景音乐公司、戏剧工作室等。每一个环节都存在自身的特点,都需要不同的扶持方式和管理方式,因此根据演出产业链条来细化演艺业政策是一种很好的途径。
三是根据演出性质细化政策。演艺根据其性质可以大致分为公益性演出、商业性演出、节庆演出、旅游演出等,不同性质的演出在资金使用、场所管理等方面有着不同的需求。
四是根据演出内容细化政策。演艺内容大致可以分为戏曲、舞蹈、音乐、曲艺、魔术、杂技等,每一种演出都有其自身的艺术规律,需要不尽相同的政策引导。
五是根据目标群体的分众细化政策。演艺消费需求具有个性化、差异化特点,不同的观众群体有着不同的偏好,所以可以根据年龄、社会地位、地域、偏好等更加细化相关政策。总之,演艺政策不论是从横向分类制定还是从纵向分层制定,都应该以最大程度的精细化为标准。
(三)强化演艺与科技融合的政策
近些年来,北京市出台的演艺业政策主要包括综合规划类、重点项目扶持类、市场管理类、惠民补贴类等,但是促进演艺业与科技融合的相关政策几乎是空白。而现实状况是,演艺业与科技融合是一个势不可挡的新思维、新趋势,与科技的融合将是演艺业突破自身发展瓶颈,实现新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今后应该强化演艺业与科技融合的政策。演艺与科技的融合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演艺内容与科技的融合。演艺与科技的融合催生了新的舞台艺术表现手法,高科技的舞美艺术将为演艺带来新的魅力。2012年龙年春晚的高科技舞台艺术带来的视听盛宴令人赞叹不已。
二是演艺营销方式与科技的融合。传统的剧场售票和张贴海报的方式具有较大的营销局限性。线上线下,网络订票;现代网络宣传,手机宣传等成为演艺营销方式与科技融合的产物。
三是演艺欣赏方式与科技的融合。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使得演绎的欣赏方式突破了剧场固定场所观演的方式,逐渐形成与新媒体融合的移动化视频化欣赏方式。同时,科技使得同一演出在不同地域、不同场所同时观演成为可能。演艺欣赏方式与科技的融合为演艺业进一步开拓文化消费市场创造了更大的可能性。
四是演艺投融资模式与科技的融合。目前出台的支持演艺业发展的资金政策多集中在政府的财政支持上,诉诸市场的政策匮乏,而后者应该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演艺业主要的融资阵地,借助科技手段,创新演艺业融资渠道至关重要,最近兴起的众筹就是很好的例证。从演艺与科技融合的这几个主要方面出发,制定相关的政策来扶持、管理、规范演艺业发展将会卓有成效。
(四)推进政策制定的法制化和政策执行的常态化
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引导行业的发展,规范行业的管理,促进行业长效发展,应该具有一定的时间效度和强制性力量。目前,有些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解决一时的困难或者迎合上级的某种指示,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可持续性,降低了政策的科学性。今后,北京市演艺业政策的制定应该在法制化上下功夫,做到政策的科学性与现实性相结合,长效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一是推进相关法律建设。积极推进《文化产业促进法》《演出法》《艺术促进法》等法律的出台,这些法律会给政策的制定提供坚实的依据,创造政策执行的强劲力量。
二是及时做好政策的“立改废”。政策的出台都是基于一定的时代背景和当时的行业特点,随着整个国家政策的变动和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有些政策应该及时调整,该坚持的一以贯之,该修改的适时修改,该废除的果断废除,做到政策的持续性与灵活性的有效统一。
三是促进政策执行的常态化。一项政策一旦出台,就应该坚持执行到底,有些政策出台之后不久就变成过期的文件,没有了接下来的执行。今后应该做到政策出台程序公开化、政策执行常态化、政策监督透明化,保证政策的初衷的实现,提高政策效力。
(五)注重政策的协同研究
从北京市出台的演艺业政策中可以发现,这些政策大多是由一个部门单独出台的,缺少与其他部门的协同合作。演艺业的发展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合作。在政策制定上,要部门联动,共同研究起草。在政策出台时,要多部门联合发文。在政策实施时,要多部门共同执行。文化局要与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金融局、工商局等相关单位加强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和执行演艺业政策。这样才能增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政策执行的权威性。
(六)更加重视培育大众文化消费
文化消费存在巨大的市场潜力,但是受经济收入、消费环境、消费习惯的影响,文化消费的潜力未被充分激发。北京市为培育大众文化消费作出了积极努力。演艺业方面出台了惠民票价补贴政策、加强剧场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加大公益性演出的政策等,目的是为了创造更加完善的文化消费设施,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让更多的人愿意去消费、能够去消费。这些政策在促进文化消费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的政策应在培育大众文化消费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是进一步研究制定低票价政策。研究如何让市场的力量促使票价达到理性预期,让低票价成为市场的自觉选择。
二是研究制定解决演艺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政策。有效供给就是真正满足大众消费需求的供求。是否有好的产品去吸引大众是文化消费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目前文化产品存在多而不精的现象,缺少精品力作和拳头产品。
三是进一步制定优化演出环境的政策。
(七)加强出台政策的理论研究,提高其系统性
目前出台的演艺业政策,许多只是停留在就某个问题的简单指令性通知层面,缺乏政策相关的理论研究。同时,许多政策是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就此今后应加强几方面研究。
一是进一步研究演艺产业链条上要素之间的关系。比如出台的关于院团、剧场、经纪机构等的政策是零散的,缺乏整体上的研究。院团、剧场、经纪机构之间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是怎样的运作机制,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后,出台的政策才不会彼此割裂。
二是加强对政策目标合理性的研究。例如,出台的演艺业政策中有许多关于评奖的政策,其目标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研究,评奖的目的是为鼓励原创,激发创作和表演的潜力,但是,现实中却出现了“为了评奖而评奖”、原创人才流失、评奖受到质疑等问题。今后应该对政策目标的科学性加强研究,不能“光过节不过日子”,应该将政策目标的实现常态化。
三是加强对市场主体公平性的研究。不同的市场主体应该达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但是目前对国有、民营演艺机构的扶持管理政策不尽相同,损害了市场公平,怎样同时调动国有与民营院团的积极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