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党学说文献汇编(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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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论政党之性质

[日]萱野二郎

第一 政党之意义

洋不问东西,时不论古今。苟有国民开始政治的活动者,未尝不无政党之存在也。Bluntochl.i Character unch Geist der Politirchen Partein S.1; Friedrich Röhmer.Lehre von der Pol-i tichen Partein S.4.罗马贵贱之竞争,李牛朋党之纷扰,以及源平藤橘之交涉,虽未具有现时立宪治下政党之观念,而亦不失为一种之政党。盖政党之存在者,势力也,事实也,西哲夫里德烈喜烈马氏有言曰:无论以天下如何之权力,亦不能压灭政党之勃兴。Friedrich Röhmer.Lehre von der politichen Partein S.3.倘所谓至言者非耶。

勃浪施起利(Bluntochli)氏区别政党不存在之场合为二:一曰国民之无顿著,与公共利害无交涉之场合;二曰专制权力之抑压苛酷,禁止舆论发生之场合Bluntochli.Character unch Geist der Politichen Partein S.1.是也。虽然,是等之场合,岂得谓无政党勃兴之萌芽耶?特一则未达于醒觉之域,一则不得发生之机会,活动之便宜耳,国民的气力充实,则虽以压制之故,不得结而为一政党者,或有求其他之途,以期达其目的。不见乎学士大夫,固持其所信所见,各分门户,相互水火者,标其名曰学派,曰宗派,岂非一证耶?

是等非政党与政党之间,或无不有所点契。观正统寺院派之政见,与倾于固陋党之寺院改革派,左袒自由党,沿革学派,表同情于保守党,审批学派与急进党相应。故余辈以政党非政党之基础,信为殊途同归,且相互有密接之关系,殆无疑也。

活动的国民,必不可不有严格之政党之分立。盖国家之重大现象,一依政争而见其解决者也。国民一切之内的势力,发现于外界,而于陆离之光彩者,反对政党之交涉斗争为之原动力也。竞争者进步之母,斗争者向上之机,事物之进化,不可不待竞争与淘汰。国民之政治的进步,不可不由有秩序之政党斗争。政党实由国民之内的政治性情之冲动,必然的发现也。余故曰政党者事实也,势力也。

近代文化之开发,促政治思想之发展。卢梭之民约论,孟德思鸠之三权分立论,相携而唤起法国革命,其余势波及于欧洲诸国。国会之设立,立宪制之确立,几如伴文化之进步必然之结果。文明国即立宪国之观,胎胎然在人耳目,且使东亚之日本,亦步其后尘,得见现下立宪制度之施设矣。

夫议会者,立宪制之中枢也。议会之动机,在于政党;立宪制之特色,在于政权秩序的变还;议会之本领,又在众民的有政治势力。此大势遂促立宪治下大政党之树立,使当秩序的政争之冲,为众民的势力之中心点。非解政党,则不能知立宪制之活机。政党研究之必要,良有以也。

政党之存在事实也,其研究必要也,而学者往往以其为政治上之组织,非国法上之制度,故不免轻轻看过。遂使欲知政党之学理的研究者,徒发望洋之叹,岂非遗憾千万耶?

求党之语原,政党研究之第一步也。何以故?原语之阐明,偶偶足以开发真义故。

说文曰:“党者不鲜也。非少数也。”其意谓一人不能为党,少亦要有数多之团结也。

欧语Partei,出于Part,出于Pars。其意为一部之义,国民一部之观念也,国民国家之全体不包含之。Bluntchli, Character unel Geirt der Politirchen Parteter S.3.

求东西之语原,余喜得有趣味之对照。一部云者,自上而见也;不鲜云者,自下而见也。国民全部不可谓之党者,见多之制限也;以一人不能为党者,见少之制限也。一豫言大党专制之弊,一指摘各个分立之病。西洋多现政党专制之弊,东洋有各个分立之病。鲜大党之树立者,不过扩充此语原之义,岂非奇耶?二者一见如各异其趣,而义实相贯通倘,所谓一干二枝之现象者是耶非耶?

曰不鲜也,非少数也,其意犹多数之团结也。曰一部也,非全部也,其意在不许一党之特立也。政党不可不相对立,决不许消灭反对党。存在与进步,均非待对立之政党,不能相与于有成也。

政党者何,请揭定义于左方而详言之。 Bluntchli, Charriter und Geirt derp.P.S.9.Anvon D.morse.What is Party.Political Sience Quarttely.Vol.Ⅺ.P.69.小野冢善平治:《政治学大纲》,下卷,一一三页。

政党者,以一定之政治主义,为政治的活动之团体也。

一、政党者,团体也。政党者,个人之集合也,组织的一体也,政治的人格也。少亦要一定人数之结合,多亦不许为国民之全体。

二、为政治的活动之团体也。人数之结合而为团体者甚多,以何者而与政党区别之乎?曰:“政党为政治的活动,非政党不然也。”政治的活动者,所谓期图政治之实行也。欲期政治之实行,不可不于政治社会得优势之地位。于政治社会得优势之地位,以期政治主义之实行者,是政党之目的也,希望也。单独活动,无论何方面均获益甚少者,近代之倾向也。秩序的社会,觉团体集合之必要,政治的活动,亦不可不待多数之结合。政党纠合同志,为此政治的活动,以期政治之实行者也。

三、抱一定之政治主义之团体也。为政治的活动之团体,犹非可悉视为政党,如宗派学派,未尝不时为政治活动;况如所谓徒党Function者,截然有区别之必要本稿三页。,然亦有甚相类者。政党之真义果为何耶?曰:“抱一定之政治主义之团体也。”政治主义者何?关于国家行动共同之确信也。Anson D.morse p.71.所谓政纲者,不外宣明此确信之意。政纲不可为宗教的社会的,不可不为纯政治的。政治主义,基因于国家共同之利害至明了也,决不许先计一部民众之利害,牺牲国家共同之利害也。

政纲不可不与政略区别。Anson D.morse p.73.政略一谓之党略,关于政纲遂行之一切手段也,政党之行动也。既为其手段为其行动,则用贱劣卑近之术数,往往而有,决不可与政纲混同。世人或见贱劣卑近之党略,遂谓政党之目的,非计国家共同之利害,而在一部民象乃至各党人之利害,然此说混同政纲与政略之僻论也,政党岂私党耶?

政党之主义政纲,政党之分界线也。学者或谓此分界线,恒久不变。然政党之政纲,非可常执同一之体形。政党一社会的现象也,有机的组织也。淘汰之法理,与适者生存之原则,互相呼应,依时代与地方,受种种之影响,使其变迁进化者也。政党者又政治社会之反映也,政治社会每起波澜,政党亦常不免变动,所谓政党分界线之变迁。因而党之旗职变,区划变,党员变,党名变,此分界线之变动。而呈变动的现象不一定时,小党分立,略归一定时,则见二大政党之对立也。

从来政党之成立,政治社会之反映也。Donvtantin Frang.Ller untergangeuer alten Parteien und die Parteien der gakunf.t S.4.5.英国政党之对立与大陆政党之对立,自异其趣。英国革命与大陆革命,性质之差异使然,既为学者所公认也。然则大党对立与小党对立,一依实际政治社会之如何,可断言也。政治社会之动摇变迁激烈时,倾于小党分立;保秩序复静稳时,归于大党对立。统一与分立者,文明史上相反之二大现象也。或统一,或分裂,一由时势与人力而定,政党亦如此。应实际政治社会,或有为小党之适者,或有为大党之适者。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自然之势也。Ratgenhofer, Weren und gweck dr Pliltik.S.185.

政治的利害,既为一人格作政治主义以设政党。政党多则各人似可得以自己之意见发表政党。然政党者为政治的活动之结合也,政治的活动,少数人之结合,必非可能。政见之发表,既以获得政治势力,实施政纲为目的。不可不集多数而为实际活动。文明进步,多数之势力亦因而渐盛,经济上作托辣斯,学术上设学会,政治上结政党者,皆不可不待秩序的活动之多数之结合故也。政党亦应此必要,弃小异而归大同,从而生大党结合之倾向。故当少党分立之际,政纲单纯而明晰;大党对立之际,则甚杂复而欠明了。政党于实际政治社会,势力大振时,大党因之而生;至其势力失坠时,将使小党分立。概言之,政党之性质,在择小党群立;政纲之实行,在求大党对立。政党为活动的团体,二大政党对立而迭相消长者,立宪制之常制也。

所谓政党内阁者,当大党对立时,必然而起之现象也。政党发达,而实际之势力伟大,至见二大党之对立,二党迭为消长。实行政纲者,政党内阁组织之必然的现象也。政党之势力微弱,而小党群立之状时,故意欲组织政党内阁,亦属于不能之事,终必瓦解土崩。政党内阁利害论,与政党利害论略立于同一线上者也。学者有列举政党内阁制,奏善良效效之必要条件者,今试揭之于左方。小野冢善平治,《政治学大纲》,下卷,一二八页。

甲 元首之超然。本稿,二八页。

乙 人民之发达。

一 反对宪法根本之极端思想,殆可全归乌有,或至失其势力。

二 政治的智织〔识〕普及。

三 政治的道德普及,如养成容忍及精极的活动之风气其特征也。

丙 政党之发达。

一 政治上之原动力,政党以外无有大者。

二 政党要在分割为二个之大政党。

三 二大政党历史的发达,其基础巩固。

四 二大政党内多网罗政治的人材。

五 二大政党之意见稳和,且多少有两党共通之组织。

六 二大政党之内阁交迭问题,其所争者有限于重大事件之惯习。

以上条件大体极有力之条件也。就中如甲、乙中之一及二,丙中之一及二,最为必要。不见此等条件之确立,而徒欲为政权争夺者,毕竟非政党内阁树立之方针。以政党内阁为立宪制之理想者,此点颇要注意也。

元首对于政党之态度如何?又差值一顾之问题也。王道坦荡,不偏不党。君主于一党一派之消长,非可关涉,各党悉从其性格政纲而应尊重也。换言之,则超绝于党派以上可也。君主有时见一党适应于国家政策,而偏好之。有时认一党为害公共之安宁,而偏慈之。或发明赞同一党,或反对一党,然决非可基于一身之偏颇爱憎也。盖元首为国家最高之机关,总揽统治权,要在不偏不党。若夫基因于一身之偏颇爱憎,而将与一党一派之消长,共其休戚,则不无酿不测之虞。不偏不党,王者之道也。偏颇爱憎,以至上之身而投于政争涡中,则危阴因之大也。余每读欧洲政史,未尝不寒心王室之倾覆。王者二三子,不解政争超绝之王道,遂遣悲酸之史迹,为人君者可不慎耶?

元首对于政党之态度,要党不偏不党,然亦非可以此律大臣以下之官僚。官僚之为国家机关,其执国务之际,应不偏不党,固理势使然也。但彼非如元首为国家唯一之最高机关,一面为国家之官吏,一面有一个市参政权之个性也。故不能禁其与有同主义同性情者,共为政治的生涯,从其所好,有与此相结合之自由。此罗马及英国之大政治家,兼为公平之官吏与政党之首领,毫不妨者,历史上明了之事实也。但事实上公职要于公平之限度,见政治的行动之制限耳,如历史家贵公平,而亦不妨为党人,大臣以下之官僚,亦虽要公平,决无不能加盟于政党之理,要之二者在于不杆〔扞〕格之点也。所谓政党内阁者,即一人兼为党员与官僚之制度也。

有与政党相似而非者,徒党是也。Bluntchli, Character u.Gerjt Polit Parteien S.5.两者不可不严格区别之。政党之发生,为必然的事实,其存在政治上有益。而徒党之发生,则非必然的,其存在有害也。政党之发达,于健全之政治社会见之。徒党之隆盛,于不健全之状态下见之。政治社会之进运,不可不待之政党。而徒党之所为,常腐败与衰亡而已。然则以何者区别此二者乎?言语相类,颇难别其薰莸。余辈先于政党之定义中,辨明政党为政治主义之结合,其主义政纲,存于国家公共之利害,亦加说明。所谓政治之语原,以国家之存在为前提,以公共之公宁为目的。政党时有露出大欠点,执恶辣之手段,以图愚劣之目的者,而亦决非危国家之存在,为有害之行动。若夫敢行如此之事,是眼中已无国家,岂有政纲耶?岂有主义耶?所计者私利耳,所趋者私欲耳,目的岂在政治耶?是类者不可谓之政党,吾无以名之,名之曰徒党。国家之安宁与私利私欲相冲突时,彼将徒为私利,牺牲国家无疑矣。

昔者欧阳修作《朋党论》曰:“大凡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此自然之理也。然臣谓小人无朋,惟君子则有之。其故何哉?小人所好者利禄也,所贪者财货也。当其同利之时,暂相党引以为朋者,伪也。及其见利而争先,或利尽而交疏,则反相贼害,虽其兄弟亲戚,不能相保。故臣谓小人无朋,其暂为朋者,伪也。君子则不然,所守者道义,所行者忠信,所惜者名节。以之修身则同道而相益,以之事国则同心而共济。终始如一,此君子之朋也。故为人君者,但尝〔当〕退小人之伪朋,用君子之真朋,则天下治矣。”一语道破,颇中肯綮。其所谓君子党者政党之义,小人党者徒党之义。一以同道作党,一以同利结党。两者之区别甚觉明确也。

国民为一个人,同时不可不为国家社会之一员。社会的团体,依特定之利害而集合,亦更当勉为大全体之一部。政党着眼自己之利害,固属无妨,但宜以公共之精神为第一义者。炳焉洞若观火,政党时有堕落,失此根本之义者,是非失坠于徒党而何?安得不剥夺其可贵重之政党之名义也。

世或不知此二者相反之区别,眩惑于虚名,惑溺于蜚语,有出于玉石俱焚之举者,浅见宁不可怜耶?

然二者不幸而外观酷相类,其公共之精神与利欲心交相消长,或上入政党,或下落徒党者,亦势有必至,理有固然也。Bluntchli, Character n.Geist d.Polit.Partesen.S.9.

欲得政党之势力者,先当使组织分明,揭堂堂正正之旗鼓,准备训练,以图天下事者,固其所也。惟是党派分立之感情,走于极端,遂带狂热,徒相排、相挤、相啮、相蹂,纷乱扰杂,使社会公共失结合对立之本分。一党把握势力时,政党政治走于极端,处理公事,无不挟私心抑压反对党。或有结国敌出于卖国之行动者,是失政党之本义,而出于徒党之所为也。有志者不可不勉,不可不戒。

(政党之意义完)

(本篇选自《法政学交通社杂志》第5期,文中注解有号无内容,及有内容而正文无号者,原文即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