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国宪法学说史的研究意义
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意义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研究宪法学说史,我们可以寻求宪法学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关性因素,获得对宪法学的整体性认识。如前所述,在宪法制度、宪法思想与宪法学说的三者关系中,宪法学说史的研究对于宪法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宪法学说史的发展必然会带来宪法的相应发展;另一方面,宪法的良性发展反过来又会促进宪法理论的良性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判断一个国家的宪法理论与宪政实践是否成熟的基本标志之一,就是这个国家是否形成了相对体系化的独立的宪法学说。所以,系统地研究中国的宪法学说史,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宪法学说进行系统的梳理,不论是对于中国宪法学研究,还是对于中国宪政建设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第二,宪法学说史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全球化时代保持宪法学的学术主体性,突出宪法学的“中国问题意识”。由于宪法与法律在功能上存在差异性,法律“全球化”空间是比较大的,但宪法作为充满“民族性”的社会共同体最高规则,始终体现着特定的文化与传统,这一特点在宪法学说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面对全球化的新的背景,西方的宪法研究成果和理论依据固然可以成为我们参考、学习的经验,但是由于文化和制度的差异,它无法直接成为我们研究和发展本国宪法的依据。因此,中国的宪法学要获得真正的发展,还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宪法文本,面向中国的宪法实践。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学者们形成了不同的学术风格,这些不同时期学者的努力延续下来,形成一条既各具特色又互相关联的思想脉络。这种思想史上的绵延关系就构成了中国宪法学说史的知识谱系,也构成了中国宪法研究和发展的基本框架。因此,中国宪法学面对的是中国的宪法文本和宪法历史,必须依靠中国宪法学的本土资源和理论框架。所以,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首要价值在于中国的宪法研究和发展必须依靠中国学者的自身努力,必须以中国宪法学说为基本的理论依据,否则,纯粹意义上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就会出现知识结构上的不平衡和空白。
第三,中国宪法学说是宪政建设不可或缺的理论资源。“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句话揭示了宪法在宪政建设中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要想发挥宪法在宪政建设中的作用,就要对宪法进行历史和现实整体性的研究,从而在理论上深刻揭示宪法和宪政建设之间的互动关系。如同修建房屋需要图纸指引一样,宪政建设也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理论指导。在中国的宪政建设中,这种更高层次的理论指引主要是指对中国宪法发展的一种总括性研究,包括对中国宪法学说史的研究。
在中国百年宪政的历程中,既有宪法被虚置、宪政被破坏的惨痛经历,也有宪政建设逐步走向正轨的成功经验。如何吸取宪政失败的惨痛教训,总结宪政成功的合理经验就成为关系我国宪政建设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而宪法学说史的研究恰恰是从历史的视角对我国历史上的各种宪法学说和宪法实践的成败优劣进行一种理性分析,从而为我国宪政建设提供历史意义上的参考与借鉴。在这种意义上,中国宪法学说史的研究成为中国宪政建设不可或缺的理论资源之一。
第四,要探索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必须系统地梳理宪法学说史的历史文献。宪法存在于历史过程之中,历史的事实是解读宪法价值的基本依据。尽管各国的宪法史有着不同的研究内容与对象,但通常包括宪法规范与宪法现实两个方面。从宪法规范中我们可以发现制宪过程中曾发生的各种争论、特定宪法的性质与形态、社会共同体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结构等。以规范或法典形式存在的宪法规范首先被纳入宪法史研究的视野之中。在这个领域中,宪法学文献的发掘、整理是十分重要的。国外关于宪法学说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丰富的成果,不仅对于宪法自身的理论问题形成了系统的学说体系,而且对于宪政实践也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思想体系。当我们汲取西方国家的宪法理念、研习西方宪政经典的时候,通常会为西方学者眼花缭乱的流派与观点之争而叹嗟不已。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这些观点迥异而又自证其成的学说与流派,使得西方的宪法理论和宪政实践在智慧的撞击中不断前进,形成了蔚为大观的宪法学理论体系,进而推动了整个宪政事业的发展。
但是,囿于学术研究中的某些实践性和功利性因素,目前中国宪法学界对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文献整理和研究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尽管从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的角度研究宪法历史的著作和文章不断推出,但是,真正从宪法学说史的角度对近百年宪法发展进程进行系统的学术梳理的成果仍显不足。与其他学科相比,中国宪法学体系的不成熟性是客观存在的,其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宪法学不重视对自己学术传统的传承。如何改变宪法学的不成熟状态,如何提升中国宪法学的学术品格,就成为每个宪法学人的使命。
第五,宪法学说史研究有助于我们避免重复性研究,进行学术创新。从学术的发展历史看,所谓的学术创新首先应基于对已有学术成果与传统的系统梳理,首先要了解本学科或具体研究主题的学术渊源和历史背景。遗憾的是,我们仍对东西方文化的交汇中形成的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背景与渊源缺乏必要的了解,甚至“不知前贤已有的研究,而以为是自我作古,由己原创”。其实,现代社会面临的有些学术命题,我们的学术前辈们已做过系统的研究,但我们仍在进行简单的重复。学术的生命力在于挖掘新资料,寻求新方法,而新观点的“新”在于全面把握本学科的学术脉络,从丰富的学术渊源中获取文化的支撑点,并引导方法的更新。在这种意义上,注重宪法学学术背景与学术关联性的研究,有助于保持宪法学的主体性,使宪法学研究避免盲目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