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务指南:法规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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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手续的企业可否拒付加班费?

案例回放

2009年2月,上海某公司的员工张某等人,接受企业的安排承担一商务楼建造任务。由于工程竣工时间将近,为了能够及时完工,B公司要求张某等人2009年6—7月期间加班加点,每天工作10小时,且无双休日。工程顺利竣工后,张某等人要求某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某公司则以建筑业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为由拒绝支付,而某公司实际并未办理任何申请综合工时制的手续。

案例简析

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方能实行。实行以周、月、季为平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向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是中央直属企业则要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中央劳动部门批准,同时报市劳动部门备案。当然,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应注意让员工劳逸结合,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过长时间工作还应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

本案中,某公司属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行业范围,但由于其并没有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故并不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法条链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