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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假
一、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休假天数
● 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摘自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通知》)
●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摘自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增加的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摘自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6]46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