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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丧假
●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摘自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通知》)
●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摘自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沪劳资发[87]130号《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