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阶段:食盐专营体制建立及发展(1994—2000年)
党的十四大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央非常重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食盐的监管,鉴于食盐的质量、包装和卫生标准要求高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的特殊需要,1994年确定了盐业体制改革思路,“食盐管好,工业盐创造条件逐步放开”,决定对食盐实行专营,对工业盐实行计划管理。
按照1994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13号),国务院同意对食盐实行专营,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会同中国轻工总会和内贸部负责抓好这项工作,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力量对各地区特别是碘缺乏病区销售的食盐是否含碘进行抽查;工业用盐继续依照《盐业管理条例》实行计划管理。授权中国轻工总会承担《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主管全国盐业管理工作”的职能,同意在中国轻工总会内设盐业管理机构,但不再增加编制。食盐加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必须有严格的法令和执法检查机制,要明文规定对销售非碘食盐应视同卖假药一样依法查处。由国务院法制局尽快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程序修订《盐业管理条例》。(40)
1995年11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将现行工业盐的计划分配改为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由中国轻工总会和化工部每年联合组织订货会,盐碱生产企业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合同,直接结算。同时取消现行的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盐碱双方根据签订的合同向运输部门申请计划。盐碱双方在不低于保护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成交价格,向市场经济过渡。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食盐专营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食盐专营制度。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由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国家对食盐生产和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概括起来,就是实行了食盐生产定点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和运输准运证制度。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中国轻工总会,成立国家轻工业局,设国家轻工业局盐业管理办公室,与中国盐业总公司合署办公。2000年,中国盐业总公司交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行业管理职能由盐业管理办公室和盐业协会负责。2001年,国家轻工局撤销,盐业管理办公室移交国家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