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盐经营市场化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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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盐市场经营主体的宏观理想格局

1. 食盐产销一体化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组织的边界取决于市场交易成本和企业内部组织协调成本的对比均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和市场竞争能力,企业往往选择向上游或下游跨界经营,实现产销融合。随着我国食盐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产销融合是我国食盐生产经营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取得食盐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企业,可自主发展销售渠道和网络,也可与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建立产销联系,实现食盐产销一体。而食盐批发企业在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后,可进入盐业生产环节,通过融合重组实现产销一体经营。

在政府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和协调下,以现有食盐经营主体为基础,通过划转、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彻底改变食盐生产、食盐销售相分离的局面,全国形成10家左右产销一体化盐业集团公司(符合规模经济要求)。

2. 生产布局合理化

生产布局是指物质资料生产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分布,包括生产的具体地点(地区)、规模、相互联系和地域结构。生产布局既反映了生产的空间形式,又反映着生产的发展方向,它是生产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故也称“生产力布局”。

按照以社会经济条件为主导作用,以自然、技术条件的可能性为前提的原则,统筹安排10家左右盐业集团公司的生产企业在全国的布局,正确体现自然、社会经济、技术三者的最佳结合,确保整体食盐销售配送最优化。

3. 监管机制完善化

建立起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等多部门协调的新型监管体系。实行食盐经营准入许可制度,严格食盐生产经营者的资金、规模、质量、标准等资质准入条件,加大对非碘盐、劣质盐、不合格碘盐的打击力度,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和完善食盐监管机制,打击盐业违法行为,规范食盐市场秩序,保障食盐安全,促进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能,依法行政;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国家食盐政策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构建食盐市场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16)

4. 碘盐保证法制化

通过立法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普及性和可持续性。食盐事业中心充分履行职能,确保食盐市场的安全稳定。贫困边远地区市场合格碘盐的供应保障由食盐事业中心指定的盐业公司负责,而盐业公司享受食盐事业中心给予的运费补贴,或者实行免费供应制。

5. 应急管理机制化

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健全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指挥机构、执行机构,完善“政府统筹协调、食盐集团公司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食盐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食盐市场经营主体理想格局的以上构想立足于我国目前的食盐行业现状,着眼于食盐管理体制改革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