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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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201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新一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拉开了帷幕。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因此,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实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并强化其公益属性。市场不能配置资源的,划为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分为公益二类。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和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不得从事经营法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主要包括:

1. 义务教育类: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公益性宣教(党员电化教育)等。

2. 科研类: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政策研究、公共科普服务等。

3. 文体类: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公共美术馆、科技馆、群众艺术馆、文物考古、文物保护、文献情报、出版物审读、广电信号传输和技术监测、视听节目审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管理等。

4.卫生类:疾病(疫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及保健服务、采供血服务、应急救治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等。

5. 社会保障类:社会保障经办、公积金管理、社会救助服务、优抚安置服务、社会福利管理、公益性残疾人康复、公共就业服务、老龄妇幼服务、婚姻登记、专家服务、慈善服务等。

6. 公共安全类:人工影响天气、防汛抗旱防火、灾害防治救援、应急指挥救援、无线电监测、人防指挥保障、信息安全测评、民防安全、重要或应急物资储备等。

7. 社会经济服务类:基础测绘、公益性地质调查、经济社会调查、标准质量服务、强制性检验检疫、渔业船舶检验、植物检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纤维检验(棉花质量监督)、农机安全监理、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地震监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气象预测等。

8. 行政保障类:地方志和党史、电子政务、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评审支付、招投标管理、举报投诉维权、考试管理、仲裁服务、自然资源保护、水文(水资源)管理、农村经济管理、集体经济管理、种子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军服务、统计服务、审计服务、铁路建设管理、政府部门驻外省市联络服务等。

9. 行政执法类:能源利用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国土监察、环境监察、安全生产监察、劳动保障监察、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城市综合管理、农业监察、林业监察、水利监察、食品药品监察、卫生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等。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1. 教育类:普通高中、普通高校、研究生院、技工技师职业院校、电大函授及远程教育、幼儿园、少年宫等。

2. 科研类:基础应用科研、农林示范基地、种苗良种培育等。

3. 文体类:时政类报刊社、电台电视台、国家确定需要扶持的文艺院团、文化宫、公园、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

4. 卫生类:非营利医疗、职业病疗养等。

5. 社会经济服务类:公益性信息咨询、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质量监督技术服务、公益性规划、地质勘查、农业种畜服务、票证制作发放、政府确定保留的公益性公证服务、人才交流管理与指导、对外交流促进、彩票发行管理、殡葬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