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及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还应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即使具有一定的规模,有内部组织机构,也只是非法人组织。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一人公司的显著特征。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投资者个人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个人所有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一人所有,投资者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之处是两者的投资人数相同,投入的财产及由此所产生的收益均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均承担无限责任。
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具体体现为:
(1)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后者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2)成立的条件不同。前者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后者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对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也无前述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固定的经营场所。
(3)享有的权利不同。前者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后者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投资人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另外,两者在缴纳税费、清算程序、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等方面均有不同。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股份有限”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没有数额限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中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该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在管理上采取灵活的方式,既可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
1.投资人自行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2.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充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账户储存;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温故知新
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作为企业经理,下列所述乙的行为中为法律所禁止的是( )。
A.乙将企业的20万元资金借给自己的同学丙
B.某日,甲外出,甲的好友丁来求助该企业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乙认为丁是甲的好友,未向甲请示就以企业财产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C.乙认为企业获取的一项专利一直未能实施给企业造成了损失,遂说服甲同意将其转让给戊,后来戊实施该专利,获利颇丰
D.乙将企业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在股市上获利后,立即归还给企业
【参考答案】ABD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3)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