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结构转型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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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通过在平衡发展的视角下对最优宏观税负进行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最优宏观税负规模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最优值或最优区间,而是一个伴随经济增长率和利润率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概念。因此,“稳定宏观税负”也不意味着宏观税负水平保持不变或相对稳定,如果将“稳定宏观税负”固化,一定会破坏平衡发展的实现,因此,“稳定宏观税负”应该从平衡发展的视角下进行优化变化。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基本表现是经济增长率进入中高速增长(和以前的高速增长相比,经济增长率下降),同时平均利润率水平也呈下降趋势,比如,赵磊,刘河北(2017)对我国1998—2014年的利润率水平进行了测算,利润率水平的上升趋势(存在小幅波动)在2007年达到峰值后,开始大幅度下降。同时,利润率与经济增长率变化趋势在数值上高度一致,其峰值也出现在2007年,之后开始大幅度下滑,并据此论证了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28)。从最优宏观税负总公式上看,经济增长率下降要求宏观税负水平提高(主要考虑政府支出的需要),然而,现实中即使宏观税负不变,也会出现宏观税负过高的“抱怨”,其根本原因是相对于平均利润率水平下降而言,企业出现了超额税负(超出其纳税能力)。因此,考虑到利润率水平下降的因素,平衡发展要求现阶段税制调整应着力降低宏观税负水平而不是静态地“稳定”宏观税负。

第二,从平衡发展的角度考虑,最优宏观税负要走出一个“正确的误区”。长期以来,在税收学领域中形成的一个基本的看法,即税制结构要解决的是税负的分配。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过分强调这一正确的观点将在实践中形成误区,即最优宏观税负仅关注总量而不关注结构。最优宏观税负不单单是规模的最优,而是要将规模的优化与税负结构的优化相结合考虑。比如,在上文宏观税负结构式中,如果假设部门之间不存在税负的差异,即两大部类税负水平相等,这将产生什么后果?随着技术的进步,没有任何一种力量能够保证两大部类资本有机构成同方向同比例变化,也就意味着两大部类之间的利润率水平将会存在差异,将利润率之间的差异与相同的税负水平结合意味着,这种课税设置一方面违背了税收横向公平(纳税能力相同的同等课税)和税收纵向公平(纳税能力不同的不同等课税)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利润率水平低的部门与其他部门同等课税也就进一步抑制了该部门的发展,破坏了平衡发展的基本理念。平衡发展本身就是一个结构性问题,经济平衡发展意味着各经济部门要按照最优的比例平衡发展。因此,最优宏观税负要考虑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确定部门之间的最优税负结构,只有如此,才能够使税制结构的调整更有方向感。

因而,在建立现代税收制度、推进税制结构改革的过程中应该科学地理解宏观税负。稳定宏观税负需要在整体上动态地设定最优规模(考虑经济增长率和利润率水平),还需要在此基础上,依据产出比并考虑资本有机构成的变化结构科学设定最优宏观税负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