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积累激励
在潜在的发明创造的机会和成功概率大体相同的条件下,任何社会如果缺乏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积累激励,便不可能产生足够的创新和发明以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而这种资本积累的激励机制从根本上在于制度安排,即只有在某种适当的制度环境下,经济活动主体才会产生强烈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积累动机。无论初始的制度安排诱因是什么,特定历史条件下作用如何,终究产生相应的路径依赖结果。
把世界各个角落的早期历史连续观察,逻辑上都要经历从部落或部族到部落联盟,通过战争实现消灭、吞并、联合进而建立王国的过程。下一步自然是从分立和分散的小规模王国统一为大型帝国或者统一国家。事实上,在所有主要的文明地区,在数千年的发展历史上,都充满了统一与分裂的反复更迭、分立王国与统一帝国的交替存在。
虽然如历史学家所证明,中国的历史并不能被简单地概括为长期并高度统一[22],但是,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更经常、主流和常态的统治形式是中央政府(皇朝)通过州府、郡县、省部等条块体制,以及统一的国防、税赋和户籍进行自上而下式的管理,中央集权国家始终存在,因而同西欧主要是王国与分封领主之间划分权利与义务的封建制度相对立。
在西方封建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君主与地方领主的关系是典型的分封关系,即前者把土地分封给家族成员、战争功臣和贵族,即所谓的“分土而治”的封建制度。作为回报,君主要求领主和贵族在随时爆发的战争中效力,特别是在尚未形成常设国家军队的情况下,这种由封建主以骑士或者武装首领的身份提供的军事服务,以及召之即来的表现,是君主与领主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同时也就奠定了君主统治的合法性(legitimacy)。
与西方相比,中国的封建社会是非典型的。由于在较早的时期就形成了大一统的中央帝国,皇朝与地方官员及士绅之间并不是典型的契约关系,而是威权式的层级构架,即所谓“分民而治”的中国式封建制度,皇朝统治的合法性并不建立在与地方官员和贵族的互惠基础上。因此,建立一种封建意识形态和礼仪规则,辅之以君权神授的威权及中央军事实力,是合法性的根本和唯一保障。古代中西方这种封建制政权合法性差异,产生了马尔萨斯贫困陷阱下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积累上的巨大差异。
在西欧,一旦这种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与军事服务之间的互惠,或隐或明地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下来,获得分封土地等资源的领主,财产权也具有同样的合法性,据此实现的经济增长和资源增值,也得到产权的保障。因此,领主是一个接近经济活动并从中直接获益的阶层,获得促进领地经济繁荣的稳定激励。
此外,即使财产权利的不稳定因素,也成为发展经济的激励。在许多情况下,外族的侵略和相邻领主的掠夺,都可能造成财产的损失乃至丧失殆尽。因此,以自己可能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筑建尽可能坚固的城堡,是保护私人财产的唯一有效手段。而无论是保家卫土还是攻城略地的能力,无疑都与庄园或领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在这种制度框架下,精英阶层既可以通过为国王打仗获得分封,也可以通过成为地方经济组织者甚至高级僧侣扩大自己的财富,甚至通过抢劫或蚕食其他庄园的财富,及至进入统治阶级。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发展地方经济的强烈激励。
历史学家尼尔·弗格森(Niall Ferguson)认为,欧洲历史上成百上千政治单位(如国家)或自治体(如自治城市)之间及其内部数量更多的公司、同业工会和层级之间的竞争,提供了经济发展的竞争动力。[23]许多经济史学家也从欧洲历史中找到可以论证这一假说的证据。虽然许多文献是相互独立完成的,相互之间未必直接呼应,但是,仍然可以把经济史学家的论证过程理出如下逻辑。
卡德维尔(D.S.L.Cardwell)指出,大多数社会只能在相对短暂的时期里保持技术上的创造力。[24]这个结论被称为卡德维尔定律。然而,另有学者认为,将其用于单一的欧洲社会或许是成立的,但是用于由分割的社会构成的整个欧洲大陆则未必成立。例如,罗森博格(Nathan Rosenberg)和博得泽尔(L.E.Birdzell,Jr.)认为,在西方历史上,任何一个政治主体如果不能由技术变迁取得工商优势,则会输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对手,因此,这种政治主体之间的竞争性,能够抑制利益集团对技术进步的政治阻力。[25]莫吉尔则运用计量史学方法对此进行检验,证明卡德维尔定律并不适用于诸如欧洲历史上具有多元独立经济体相互竞争的情形。[26]
观察历史上这种因经济自治体之间的竞争压力,产生必须打破既得利益群体对创新的阻碍,并形成允许和鼓励技术创新激励的时候,更重要的是要了解能够使这种激励有效的必要条件,即这些自治体需要具有规模经济、产权清晰和收益内部化的特质。
在古代中国,由于天高皇帝远,中央政府除了在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如修筑防御性的长城和大型水利设施时,需要动员全国力量,组织经济活动之外,并不直接介入一般的生产活动。而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只对中央政府负责,并且与地方经济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经济发展只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经济活动的叠加而已,恰如马克思所形容的,这种分散的小农“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就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汇集而成的那样”。[27]
虽然这种典型的小农经济(地主经济通常也表现为个体的佃农经济)具有较大的弹性和活力,许多制度形式如土地自由买卖等也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但是,既缺乏经济体之间的竞争从而产生技术创新的压力,也缺少一个直接利益相关且具有规模经济的中间层次,来组织和激励技术创新,妨碍了物质资本的积累,使财富增长和资本积累难以达到一个临界最小规模,从而阻碍了可以达到革命性突破的技术进步。
分析至此,一个与人力资本积累相关的至为重要的因素,也已经昭然若揭。那就是,既然在西欧,君主与领主之间的关系更接近于一种互惠的契约关系,君主统治的合法性根植于此,则没有必要形成一种机制,不厌其烦地要求领主表达自己对君主的忠诚。这就是为什么在早期西方社会,没有形成一个像科举制度那样阻碍人力资本积累的制度的原因。不仅如此,各个地方自治经济单位之间的激烈竞争以及对收益的渴望,使领主、贵族和城市统治者乐于资助和鼓励各类人才发挥创造精神。
为人们所熟知的是,几乎所有伟大的古典音乐家和画家,无一例外地受到王族和贵族的保护和豢养;其实,科学家和发明家,更多的情形则是各种手艺人和工匠,也都受到自治体统治者的资助和保护。并且经济发展、艺术创造与科技发明也是相关和相通的。[28]例如,集艺术、发明和制造为一身的雷奥纳多·达芬奇,受到商业自治城市佛罗伦萨贵族以及其他地区的统治者的直接雇用,对其创造发明给予保护和资助,就是一个经典的例子。
对人才的渴求必然加剧人才竞争,产生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进而教育的发展。不为人们熟知的是,对资本主义发展和工业革命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英国羊毛加工业,得益于英王亨利七世亲自策划到“低地国家”公开学习发展经验,以及暗地争夺熟练工人。[29]早在9世纪末期欧洲就出现了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以后不仅在各地纷纷涌现,而且教学内容从神学扩展到文学、法律、医学及至自然科学等领域。
自李约瑟本人开始,大多数学者都把科举制度列举为扼杀人才的创造性,没有实现向以实验为基础的科技创新模式转变,最终阻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制度桎梏[30],但是,对于这种抑制创新思维和排斥创造发明的人才理念和体制,究竟是如何诱致产生的,则少有令人满意的研究结论。
其实,科举制形成的制度基础,也在于中西方封建制度的差异。在皇权合法性更加依赖于各阶层精英对中央权威的显示性认同与忠诚的古代中国,克己复礼的儒家思想就必然被选择为主流意识形态,继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在隋唐时期形成以阐释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和效忠为唯一内容的科举制度,并延续一千多年之久,也就顺理成章了。
这种科举制度被看做是一个开放的官员选拔制度,也恰恰起到了把所有的精英(同时也是潜在的麻烦制造者)引导到通过科举独木桥,从而进入统治阶层的作用。在科举制度形成后,唐代就明确规定商人和工匠不得参加考试,从制度上便把社会精英与资本积累主体的基因联系彻底斩断。在这种精英选拔体制下,表达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论证皇朝统治的合法性,以及自己对体制的忠诚,成为精英人才的晋升之途。
如果说北宋王安石进行的以抑诗赋扬经义为重点的科举制度改革,更加突出了道德(忠诚)为选人的最终标准,且还是以获得忠诚于皇朝的人才为出发点,则到了明清两代,科举制度的执行则愈加成为八股盛行、结党营私、排斥异己的大舞台。而在科举制度引导知识分子取向的制度环境下,科学技术、工艺技能则都成为奇淫巧技而耻与人言,教育也就与科学技术、技艺财经乃至民生全然无缘了。因此,科举制度把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人力资本积累道路牢牢地堵死了。
把中国和欧洲在前工业革命时期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积累模式作出这样的宏观比较,就不难从经济增长的角度对“李约瑟之谜”做出另一种解答。虽然在世界各地都处在马尔萨斯贫困陷阱中的时候,中国较早并且或许常常处在高水平均衡陷阱中,但是,这种低水平均衡陷阱与高水平均衡陷阱交替存在的现象,不过是政治周期(有时则是自然周期)在经济兴衰上面的一种映射而已。
中国封建社会“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政治周期特点,为历史学家所广泛观察到,甚至一般大众也耳熟能详。其实,这种政治周期与经济兴衰互为因果。无论中西,封建社会的统治者都会经常处在合法性危机状态之中。或者说,封建政权处在“合法性机会窗口——合法性焦虑——合法性危机”交互出现的循环之中。
达尔(Robert Dahl)指出,对政府成效的认同程度,分别会增强、削弱或改变对政府权威性或合法性的信任程度。由于政府的表现以及由此产生的这种信任具有周期性,就形成一个关于合法性的蓄水池,在不同时期分别处于充盈、匮缺甚至干涸的状态。[31]
按照这个原理,我们用图3—4来解释上述循环往复的政治周期。图中,D代表达尔所指的合法性“蓄水线”,即一旦低于这个临界点,政权合法性便受到严重威胁和挑战。从原点O出发,在OOw所示区域代表一个合法性的机会窗口,可以是一个新王朝的开端,可以是各种增进合法性的努力产生的效果。而在OwOa所代表的区域中,上述有利于增进合法性的努力边际效果递减,出现合法性焦虑。这种状况往往导致增进合法性的努力极端化,并且严重扭曲以致过犹不及,最终导致OaOc所代表的合法性危机时期。一旦政权陷入这个阶段,该统治必然或者以改朝换代为结局,或者经过剧烈的动荡和改革实现自我调整,分别开始新的统治周期。
图3—4 封建王朝的合法性周期
在西欧的分封制之下,每逢出现这种合法性危机,通常君主和贵族等具有影响力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谈判力的相对变化而重新缔结契约,而不会消除和危害即已存在的经济激励,进而妨碍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正常积累。而在中央帝国统治制度下的中国,修复和增进合法性基础的努力,虽然不乏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开拓疆域等做法,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并且归根结底体现在崇尚谶纬、加强中央集权、削藩抑强和节制资本等方面。[32]
这类努力的效果有利于经济和民生时,就形成合法性机会窗口,当此类做法的效应递减,或者当这类统治措施过犹不及,反而进一步伤害了经济和民生时,就形成新一轮合法性危机。但是,无论是出现哪种情形,无一能够根本改变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机制。
中国封建社会越是到了它的末期,遭遇到越加严重和频繁的合法性危机,合法性机会窗口出现的频率越低、延续的时间越短暂。强烈的合法性焦虑症及其频繁反复发作,统治手段愈加极端,反而将其推向更深的合法性危机中,难以回归新的机会窗口。
例如,秦始皇焚书坑儒在历史上并不是孤例,在疆土达到最广阔、商品经济愈加发达的清帝国时期,在官方主持修撰《四库全书》过程中,禁毁和篡改不符合主流意识或者有违统治者讳忌的古籍达数千种、十数万部,文字狱盛行充分反映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最终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优势最大化予以抑制,其劣势则最大化予以暴露以致难以为继。当欧洲通过从低水平陷阱到高水平陷阱的提升,进而逐渐为工业革命积累了必要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时候,中国反而没有进入这个发展阶段,错过了实现工业革命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