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规范分析
我国法律规范中最早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问题作出规定的是195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是否应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在该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行政拘留应该折抵相应刑期。1981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作出了肯定的答复。[1]此后,199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处罚法》中有5个条文涉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问题,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拒不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罪”。但是,首次明确提出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是在2000年11月国务院开展的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中,[2]该通知规定:“对屡教不改的经营业主,要坚决清出市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7月9日,国务院就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门制定了一部行政法规即2001年《规定》。随后,为具体落实该行政法规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004年3月18日、2006年1月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先后发布了三部规范性文件——2001年《人民检察院规定》、2004年《意见》、2006年《意见》。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8〕199号)(以下简称“2008年《复函》”)中对移送至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批复。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八部委共同制定的2011年《意见》。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分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有一整段就“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由于本书是针对证券领域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进行的研究,因此,有关证券领域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本部分的研究内容,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2006年3月,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共同颁发的《关于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加强执法协作的通知》;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共同颁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