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当前,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新媒体时代,社会生活的媒介化成为这一时期人们生活的基本样态,而法治教育又是作用于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所以法治教育只有适应新媒体传播与交往这一环境,才能更好地实现其功能与价值,并不断得到发展。
(1)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构建要求法治教育与新媒体传播模式相结合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法治中国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即法治建设从制度构建开始向文化构建转变,也标志着我国法治在经历了政治法治和经济法治之后正在向文化法治迈进。文化法治的核心在于法治文化,因而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关键在于法治文化的构建。很显然,法治文化作为法治精神和价值的观念体系,其生成依赖于法治教育。从文化传播的角度来看,法治教育就是通过有目的的法治精神、价值和理念等文化核心要素的传播,以实现法治精神的弘扬,从而使人们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并形成自觉的法治生活方式。基于此,不难看出,法治教育对于法治文化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众所周知,在传统场域下法治教育的文化传播模式由于在时间、空间、受众、方式和方法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局限性,因而导致法治文化传播的广度与力度十分有限,在一定程度上迟滞了全社会法治文化的形成。因此,这就要求法治教育必须要探寻新的文化传播模式以适应当前法治文化构建的要求。
随着媒介化生活时代的到来,新媒体的文化传播模式实现了对以往自上而下和单向度的文化传播模式的突破。具体表现在:一是从时间来看,新媒体的文化传播更加快捷化,传播中的延迟几乎可以忽略;二是从受众来看,新媒体的文化传播更加广泛化,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新媒体得到文化的洗礼;三是从形式来看,新媒体的文化传播更加立体化,文字、图片、声音和视频,或者多种符号的组合以及链接都是文化传播的具体形式;四是从机制来看,新媒体的文化传播更加协同化,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新媒体技术和形式进行文化传播;五是从关系来看,新媒体的文化传播更加共享化,特别注重传播者与受众在文化意义上的融合、理解与共识;六是从方向来看,新媒体的文化传播更加交互化,强调传播的双向性,甚至是多向性;七是从行为来看,新媒体的文化传播更加自觉化,新媒体的文化传播在本质上是一种生活化传播;八是从主体来看,新媒体的文化传播更加扁平化,自媒体使得人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小记者”,进而文化传播主体更加草根化和平面化。也正是由于新媒体的文化传播模式具有上述特点和优势,从而使得一种文化经由其传播以后更容易被社会化。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新媒体的文化传播模式为法治教育之于法治文化的构建带来了机遇。
故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法治教育与新媒体文化传播模式的结合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只有将法治教育的文化内容通过新媒体进行广泛传播并在新媒体的生活交往中同化和内化,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文化,“法治中国”也才能最终实现。
(2)提高法治教育活动实效性要求新媒体平台发挥技术保障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层面十分重视法治教育,先后开展了六次全国性的普法教育活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普法教育多是以学校、学习班为载体,极少开展社会性普法教育。由此也造成了民众普遍反映的普法教育枯燥无味、形式主义等”。对于学校的法治教育,有学者指出,由于内容上比重失衡、教学上单向灌输、身份上主体淡化,进而造成了缺乏独立性、实践性和实效性。事实上,除了学校课堂法治教育以外,大部分人都极少参与到普法教育中来,即使参与到普法教育活动中来也因为内容并非自己所需而应付了事。这说明当前的法治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实效性是指实践活动取得一定效果所具有的属性,一般来讲,主要包括实践目的性、关系和谐性和方法有效性三部分内容。由此来看,法治教育实践实效性不强,一方面,是因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目的上存在错位。普法教育中法治教育者旨在通过法治教育使受教育者理解法治,并将其塑造成法治人,而受教育者接受法治教育则在根本上是由于生活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动机上难以形成对接,在行为上也就很难协调;另一方面,是因为法治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关系上存在障碍,即主体地位不平等。在普法教育中法治教育者缺乏服务意识,往往以上级、权威自居,受教育者则处在被动地位,只能在强制与命令中服从和接受,这就可能造成受教育者因为反感而应付。同时,在普法教育中法治教育者多采用打横幅、发资料、搞培训、重考试等陈旧和缺乏吸引力的僵化教育方法,使得法治教育枯燥乏味,从而不被受教育者所喜欢和接受。因而,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是当前法治教育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以及新媒体交往成为生活方式,很多人都不约而同地将法治教育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寄希望于通过新媒体技术来解决。的确,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基于人类认识基础上的科技进步史,最早对火的认识和运用使猿从树上来到地面,随着人工取火技术的发明人类的食物结构得到改善、大脑和身体也得以进一步发育;以铜铁劳动工具及其农耕技术的发明,人们再也无须居无定所,过茹毛饮血的生活;车、船和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发明延伸了脚的功能,使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空间束缚;语言文字等媒介技术的发明使人类思维日益高级、交往更加密切,尤其是精神交往成为人类交往的主要内容。可见,技术的进步使得人们对世界的认知更加深入,使人类的活动更加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的任何活动都离不开技术的支撑和保障。新媒体作为新技术的产物,不仅塑造着人的思想,而且调剂着人与人的关系,更能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这无疑对于法治教育实效性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在新媒体的法治教育中,一方面,法治教育者的角色更多是服务者,通过提供服务满足受教育者的需要,而受教育者则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要选择不同的服务;另一方面,由于新媒体的虚拟性,法治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关系较为平等,进而更容易站在对方的立场上理解问题,从而容易达成法治共识。同时,新媒体空间法治资源丰富,法治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也易于沟通交流,因而更能激发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在满足法治需要的过程中将法治认知转化成对法治的认同和信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新的历史时期,法治教育实效性的提高离不开新媒体平台的技术保障作用。
(3)“互联网+”场域框定着法治教育走向新媒体化的基本方向
“互联网+”这一概念最早是基于通过互联网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而提出的,但众所周知,互联网绝不仅仅只限于在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以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它同样对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产生着重要影响。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出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就旨在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刘延东副总理则明确指出了“互联网+”之于教育发展的意义,她在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握 ‘互联网+’潮流,通过开放共享教育、科技资源,为创客、众创等创新活动提供有力支持,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提供教育公共服务。”可见,在新的历史时期,教育的现代化必然是与“互联网+”紧密联系的。当然,之所以这样理解,绝不仅仅因为“互联网+”只是一种融合发展的工具与手段,实际上它更多强调的是一种开放和变革的新思维,正是在这种新思维的指引下教育才能不断开拓创新。
法治教育作为构建法治的基础性工作,其利在个人、功在社会,因而法治教育的现代化既是努力实现教育实践更加尊重人、以人为本,又是推动法治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在当前信息化时代,法治教育的现代化要求其必须与互联网融合,具体来讲,就是在实践中法治教育要走向新媒体化,即积极通过多种新媒体平台进行法治教育,以实现法治教育的融合化、开放化、服务化、个性化、自主化和协同化。事实上,在实践中,一些法治教育者如高校、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已经积极尝试并采用新媒体进行了法治教育实践,不仅极大地解放了教育者——由传统的讲授者与推动者变成了辅助者与引导者,而且也极大地激发了受教育者的自主性,从而形成了教与学的良性互动。可见,从实践中新媒体的法治教育效果来看,法治教育走向新媒体化已经成为法治教育现代化的方向,而“互联网+”这一概念的提出无疑是对法治教育走向新媒体化这一方向的明确与强化。
综上所述,人类的社会实践总是处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之中,现实的社会环境为实践活动提供了场域、准备了条件和规定了方式。因此,当前的法治建设必须要以现实存在的客观环境——媒介化社会为基础和背景。在时下的媒介化社会,作为法治建设重要维度的法治文化构建依赖于法治教育的作用,而新媒体传播则不仅为法治教育之于法治文化的构建带来了机遇,也为法治教育实效性的提升提供了技术保障,同时,“互联网+”的提出也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教育现代化的新媒体方向。所以,对新媒体生活环境下的法治教育进行研究,不管是对于法治中国建设还是对于新时期法治教育创新本身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首先,本研究是拓展法治教育创新发展的理论探索。加强和创新法治教育不仅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更是自身实现现代化的必然举措,但其创新首先是理念和理论的创新。在理念上要实现法治教育管理到法治教育服务的飞跃,在此基础上还要形成开放、多元、交互、共享、协作的理念转变;在理论上则要科学定位法治教育的目标,优化法治教育的内在结构,揭示法治教育的过程规律。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对法治教育的形成、内涵、类型、发展方向等进行探知;另一方面,需要探索法治教育由传统模式向新媒体模式转向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处在信息化时代的当下,需探索“互联网+”对于法治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机理,并具体将法治教育与新媒体进行勾连,探寻新媒体的法治教育属性、新媒体生活环境下的法治教育本质与特征,以及新媒体生活环境下的法治教育过程要素构成、逻辑阶段和内在机制。这些既是当前我国法治教育创新亟待突破的难点问题,也是本研究中要回答的重点问题。所以,本研究将进一步拓展法治教育创新的理论视野。
其次,本研究是深化我国法治建设规律的理论探寻。规律是存在于事物当中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它既是普遍的,也是客观的。我国法治建设也内存着客观的规律,因而推动法治建设要求我们必须发现、尊重,并按照这一客观规律办事。法治作为一种现代的、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建立在人们一定的法治认知、法治认同和法治信仰基础上的。然而,在外生型法治模式中,人们对以法律他律为核心的法治的认知、认同和信仰不会自觉生成,而只能通过教育由外向内转化后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法治教育是法治得以生成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法治教育之于法治的构建本质上是一种文化的构建,通过对法治的知识、精神、价值等的传播与弘扬,以实现公民个体法治情感、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的培养,进而形成全社会自觉的法治文化,从而生成法治生活。所以,对法治教育的研究就是要揭示法治教育之于法治文化如何生成的基本规律。在当前媒介化社会,新媒体作为人们认知世界的重要途径,从其角色来看已经变得不可或缺;作为文化传播的手段,从其效果来看影响力无所不至;作为人们交往的载体,从其主体来看参与更加主动。可见,新媒体生活环境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事物的认知和认同。所以,以新媒体生活场域环境为背景开展法治教育研究,探讨新媒体法治生活如何实现法治教育之于法治文化的传播与认同,不仅是对法治教育本身的创新,更是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拓展与深化。
(2)现实意义
首先,本研究是提高法治教育实效性的实践探索。实效性作为衡量实践活动实际效果的重要指标,直接决定着实践活动的目标构想能否达成。法治教育旨在通过法治文化的传播与认同以实现法治的文化构建,因而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建设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所以,努力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是法治教育实践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新媒体不仅是一种技术创新与工具手段,它更是一种全新的认知方式、理解方式和生活方式,因而依托新媒体进行法治教育既能更新教育理念,又能激发受教育者的自主性,同时还能整合多种教育资源,发挥多元教育主体的协同作用,最为关键的是能够形成一种赋予时代性和人性化的法治教育模式,从而在教与学的互动、共享、理解与共识过程中实现法治教育。毫无疑问,这有助于法治教育实效性的提升。所以,由此来看,以新媒体生活为时代背景进行法治教育研究是对提高法治教育实效性的实践探索。
其次,本研究是加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探索。从我国的法治建设实践来看,依次经历着制度建设、理念建设和文化建设三个阶段,而在每一个阶段法治教育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法治文化建设阶段,法治教育更是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只有通过教育的方式,全社会的法治文化才能得以传播与生成。从世界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一个法治国家的形成不在于看这个国家有多少部法律,而在于看这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如何。因此,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关键在于法治文化建设,而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在于要发挥好法治教育的基础性作用。那么,在当前信息化时代,如何在新媒体生活环境下进行法治教育以推动法治文化建设呢?本研究提出通过在新媒体生活的传播与交往中设置法治话题、公众法治商谈和进行法治引导,以凝聚法治的文化共识,从而使法治文化走向大众化和自觉化,并成为全社会的生活方式。从这个意义讲,以新媒体生活场域环境为背景的法治教育研究是加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