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学工作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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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人员与职责

(一)人员结构为药学部门主任、部门负责人、药师、其他辅助人员。
(二)含门(急诊)调剂室、住院调剂室、临床药学室、资料与信息室、药品库、质量监控室、药学研究室等医、教、研功能齐全的药学部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8%。
(三)药学部门主任职责
1. 是学科发展,团队建设,制定发展规划、近期和远期目标,掌握体系运行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 为保证药学专业发展,制定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目标;
3. 确定部门工作人员需求计划,招聘和科学配备药学专业人员及辅助人员,对各级药师确立岗位和岗位责任及权利,进行工作检查、业绩考评、激励员工、有效沟通、培训教育和科学管理;
4. 制定符合专业要求的各项切实可行的标准操作规程,并确保药学技术人员及辅助人员能够熟练掌握;
5. 会同相关部门为药学专业工作配备必需的信息网络、各工作岗位的专业设备,及时更新工具书和参考书;
6. 确保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
7.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工作记录(含符合要求的电子记录),工作记录 或工作文件按要求进行保存和备份;
8. 合理设置岗位,并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参加有药学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管理,确保上级药师对下级药师的指导;
9. 确保本机构药学部门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职业道德和伦理学原则。